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2021-09-12 03:59:15 字數 1211 閱讀 6698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辯專家張智勇釋義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內容簡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是改革開放後多發且危害比較大的犯罪。

因此,國家很重視對該類犯罪的打擊,不僅不斷完善有關法律,而且不斷出台有關司法解釋。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立案追訴與司法認定問題的研究需要緊密跟蹤這些立法與司法的動態,同時需要積極吸收、借鑑近年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理論研究成果。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具有刑法第140條規定的4種行為之一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金額在5萬元以上;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之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主體,一切從事產品生產、銷售的企業、公司等法人組織均可構成本罪。

至於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是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之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對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近年來頒布、修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基本形成了一套產品質量監督制和保障法規體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闢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反不孟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等。

所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行為,都是對我國產品質量監督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活動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容易造**員**、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所以,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是本罪侵犯的客體。可見,此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偽劣產品。偽劣產品有廣義、狹義兩種涵義。廣義的偽劣產品包括假冒商品。

作為本罪物件的是狹義的偽劣產品,即指生產、銷售的商品,違反國家法、法規的規定,質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價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根據2023年2月22日通過,2023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偽劣產品主要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2)摻雜、摻假,以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3)不合格的產品;(4)失效、變質的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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