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批准逮捕書

2021-09-11 14:37:23 字數 944 閱讀 8620

綜上。犯罪嫌疑人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謝某欠自己30000元的事實,偽造欠條的方法,使被害人付某產生錯誤認識,騙取付某10000元錢。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發罪嫌疑人付某所犯詐騙罪屬數額較大的情形。

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犯罪嫌疑人付某作為流金歲月美容美體****聘用的經理,利用其店務管理的職務上的便利,將其所在公司收入款32500元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涉嫌職務侵占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行為屬數額較大情形,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據上述事實,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證據,可以證明鐘某有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事實,證明鐘某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其所涉嫌兩罪都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法。且犯罪嫌疑人鐘某故意犯罪,有拉攏他人幫助其虛構事實的情節,到案後沒有如實供述,與受害人、證人較熟,如不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則犯罪嫌疑人有再次作案、逃跑、串供、偽造證據的可能,故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應立即逮捕。同時,犯罪嫌疑人鐘某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情形;亦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鐘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特提請批准逮捕。

此致瀋陽××人民檢察院

局長: ×某某

(公安局印)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1.本案卷宗 01 冊 58 頁。

2.犯罪嫌疑人鐘某現羈押於本局看守所。

批准中共預備黨員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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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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