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防辦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

2021-09-08 05:36:22 字數 3561 閱讀 1260

監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保證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人防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設監理以及對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全國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應當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

第五條從事人防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非外資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業務。

第二章監理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分甲、乙、丙**。

第七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為:

一、甲級:

1、具備房屋建築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其中高階職稱5名以上);

二、乙級:

1、具備房屋建築工程乙級監理資質;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其中高階職稱3名以上);

三、丙級:

1、具備房屋建築工程丙級監理資質;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

第八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可以承擔的業務範圍如下:

甲級:可承擔全國範圍內各種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乙級:可承擔本地區抗力等級5級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丙級:可承擔本地區抗力等級6級及6b級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章監理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審批甲、乙級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丙級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並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申請甲、乙級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申請人應當向其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連同申請材料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辦理審批事宜。

第十一條申請甲、乙級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見附件1);

二、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

四、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員及其他監理人員情況表;

五、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及其聘用合同;

六、監理業績表;

七、監理業務手冊(見附件2)。

以上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原件後,影印件轉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第十二條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予以認定的,頒發《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通報相關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提交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申請,附工商註冊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甲、乙級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乙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延續資質等級的申請;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丙級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批由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從事人防工程監理並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經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的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格證書》的監理工程師。

第十七條人防工程監理員是指從事人防工程監理並參加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理知識培訓而未獲得註冊,經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的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的監理人員。

第四章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委託與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涉及****、國家秘密可不進行公開招標的人防工程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確定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並報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根據人防工程規模和複雜程度,配備相應的監理機構、監理人員和監理設施。

第二十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現場監理機構編制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從事施工階段監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管理工作、裝置採購監理與裝置監造工作等均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 50319)的要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檢查實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實行年檢制度。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年檢的主要內容,是檢查人防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聽取建設單位意見,看是否存在工程質量、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監理資格。

一、合格:

1、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年檢合格;

2、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基本合格:

1、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年檢合格;

2、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數量未達到資質標準,但不低於資質等級標準的80%;

三、不合格:

1、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年檢不合格;

2、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數量低於資質等級標準的80%;

第二十三條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收到人防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年檢資料後,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並記錄在《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取消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

第二十四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受理,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如以虛假材料或以欺騙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的,經發現,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給予降低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一、超出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人防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

二、非法轉讓人防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

三、故意損害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公升資質等級;受其他行政處罰的,年內不得申請晉公升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未履行義務或由於監理單位的指令錯誤,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違犯法律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書

申請單位蓋章)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制

年月日基本情況

法人代表情況

技術負責人情況

技術人員一覽表

審批情況

附件2監理業務手冊

監理單位蓋章)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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