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一般納稅人管理辦法

2021-08-25 15:42:54 字數 4551 閱讀 5254

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管理,防範騙購和虛********(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案件的發生,提高商貿企業增值稅徵管質量,按照全省稅收管理精細化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規定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該辦法適用我省各級國稅機關對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和徵收管理。

第二章認定管理

第三條新辦商貿企業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應當經過受理、案頭審核、約談、實地查驗、審批等程式。

第四條新辦商貿企業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並附報下列資料的原件及影印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2、財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3、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4、企業財務核算辦法及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5、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應同時提供企業人員名單及有效身份證明號碼;對只從事貨物出口**且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的新辦小型商貿批發出口企業,應同時提供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受理人員,應對納稅人的申請及報送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對資料齊全、影印件與原件一致、符合申請要求的,應當受理並向納稅人送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受理回執》(見附件2),並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同時,應在影印件上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由審核人員簽字加蓋審核單位公章,將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納稅人說明原因。

第六條稅務登記辦理完畢後,受理人員應將納稅人的申請資料連同以下資料的影印件,一併轉交稅源管理部門,並製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料傳遞單》(見附件3),辦理移交手續。

1、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證》副本;

3、銀行結算賬戶證明;

4、有關公司成立的章程、合同、協議書以及驗資報告等;

5、稅務登記證。

第七條稅源管理部門應對資料進行複審,並區分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新辦小型商貿批發出口企業、新辦商貿零售企業、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等企業型別,按企業型別制定約談計畫及重點,並及時通知納稅人約談。

第八條稅源管理部門應與法人代表、出資人、主管財務人員以及銷售、採購、倉儲運輸等業務主管人員進行約談,了解印證納稅人的相關情況。約談時,應當按照被約談人的身份,區分約談的重點:與法人代表約談,應著重了解企業登記註冊情況、企業章程、組織機構、決策的程式、管理層的情況、經營範圍及經營狀況等企業的整體情況。

與企業出資人約談,應著重了解出資人與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關係。與主管財務人員約談,應著重了解企業的銀行賬戶情況、企業註冊資金及經營資金情況、銷售收入情況、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情況。與銷售、採購、倉儲運輸等相關主管人員約談,了解企業購銷業務的真實度。

約談工作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下同)稅務人員進行,並製作《約談工作記錄》(見附件4),約談雙方應就約談記錄的內容進行相互簽字確認。

第九條稅源管理部門應對納稅人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工作應由兩名稅務人員同時到場,雙方應就實地查驗報告的內容進行相互簽字確認。查驗內容應包括: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企業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租賃證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庫單據、運費憑據、水電等費用憑據、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購銷合同原件及公證資料、資金往來賬等。

實地查驗工作結束後,應製作《實地查驗工作底稿》(見附件5)。

第十條組織約談和實地查驗,應按不同企業型別區分重點。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應將經營規模、固定經營場所、經營管理人員、貨物購銷渠道、預計年應稅銷售額以及專用發票使用數量等內容作為重點,並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如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供貨企業證明等。

對出口企業,應將企業設立的有關情況、貨物購銷渠道等內容作為重點,並要求其必須提供相關資料,如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供貨企業證明以及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

對新辦商貿零售企業,應將固定經營場所、有無貨物實物、是否從事零售業務以及專用發票使用數量等內容作為重點,並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等。

對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應將註冊資金、銀行存款證明、銀行賬戶、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經營規模、固定經營場所、貨物購銷渠道、管理和核算體系以及專用發票使用數量等內容作為重點,並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稅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案頭審核、約談、實地查驗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價,按照以下標準提出認定審批意見,並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

1、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應稅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可提出給予其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意見,並明確具體的輔導期時限,至少6個月。

2、對只從事貨物出口**且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的新辦出口企業,符合企業設立的有關規定、並有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有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的,可提出給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不發售增值稅防偽稅控企業開票專用裝置和專用發票的意見

3、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可提出給予其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意見,並明確具體的輔導期時限,至少6個月。

4、對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以及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可提出直接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意見,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第十二條稅源管理部門應將申請資料、各種工作底稿提交一般納稅人認定審批部門。審批部門做出審批後,應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並及時反饋受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

受理部門應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送達納稅人,對做出不予認定結論的,應向其說明原因。

第三章輔導期管理

第十三條對納入輔導期管理的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簡稱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應當採取限額審批、按次限量發售、預繳稅款、先比對後抵扣等管理措施。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並售發票後乙個月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其經營和發票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提供服務,跟蹤管理。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實地核查的情況以及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按照增值稅開票限額審批許可權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的程式,審批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一萬元。如果開票限額確實不能滿足實際經營需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實際經營需要,經審核,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其最高開票限額。

第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以及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合理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數量。

對專用發票次**量核定過大,納稅人每月一次所購發票尚不能使用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予以核減。對不能滿足實際經營需要的,可再次核定予以提高次**量或增加領購次數,但每次最高**量不得超過25份。

第十六條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當月內需再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當先預繳增值稅稅款,未預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預繳增值稅稅款時,應當依據當月內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正數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按4%徵收率計算,並將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自行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清單》(見附件6),連同已開具專用發票的記賬聯影印件一併提交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專用發票清單與專用發票的記賬聯影印件相符並確認已經預繳增值稅稅款後,方可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形成多繳稅款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後,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的專用發票次限量發售發票。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發售發票時,須按以下公式計算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核定的次**量—本次購票時結存發票數量。

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第乙個月內首次領購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在第二次發售專用發票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其進行實地查驗,核實其有無貨物實物、是否從事零售業務。對無貨物實物及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應及時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第十八條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當月取得的抵扣憑證應當在審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申報抵扣。

未允許抵扣前,納稅人會計處理時應將進項稅額先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轉入「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的,轉入相應成本費用科目。

第四章轉正管理

第十九條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輔導期期滿,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轉正申請,並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正申請審批表》(見附件7)。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正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後,轉交稅源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稅源管理部門應對納稅人進行全面審查,審核人員必須兩人,並製作《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正審核底稿》(見附件8),雙方就工作底稿內容相互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轉正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對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3到6個月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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