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企業 監理企業考核管理辦法

2021-08-25 05:32:56 字數 4112 閱讀 2261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各類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含三小區及西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築活動和市場行為,完善建築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維護開發區建築市場秩序,保證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的相關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開發區從事建築活動的各類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除必須遵守國家、天津市相關法律法規外,還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手冊》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手冊》中關於行業管理、從業資格、招標投標、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從業人員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管理程式和相關規定。

第三條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在進行投標**或合同**前,應當認真閱讀本辦法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手冊》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手冊》,了解開發區關於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從業人員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實施標準和規定,慎重核算施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費用,並就本條上述內容按照規定的格式簽訂書面承諾書。

第四條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中標或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開發區關於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從業人員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實施標準和規定。否則,由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或取消其半年至兩年在開發區投標或承攬工程的資格等處罰。

第五條開發區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開發區建築管理站和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受開發區建設發展局的委託,具體行使相應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職能。

第二章綜合考評

第六條建築管理站和質量監督站負責對天津開發區內在建專案的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在建設專案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從業人員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表現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對在建專案的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進行綜合考評。考評主要內容如下:

1.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對國家相關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範的執**況。

2.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冊》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手冊》規定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程式的執**況。

3.建築業企業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手冊》規定的實施標準的執**況

4.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證資料和質量保證資料與施工現場實際狀況是否相符。

5.抽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和工程質量狀況。

6.其它與施工安全和質量有關的內容。

第七條各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的綜合考評初始分值為100分。建築業企業考評內容分為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個方面,其中質量考評內容權重為50%,安全考評內容權重為40%,文明施工考評內容權重為10%。監理企業考評內容分為質量和安全兩個方面,其中質量考評內容權重為60%,安全考評內容權重為40%。

綜合考評採取減分制,考評部門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各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有違規行為的,按照考評標準對相應考評專案予以減分。具體考評標準詳見附表

第八條綜合考評形式以巡查和抽查為主,以每季度為乙個考核期,每季度末在全區範同內公布該考核期內巡查和抽查專案的綜合考評結果。

第九條綜合考評得分採用累計平均分計算,對乙個建築業企業或監理單位的綜合考評成績由其在考核期內所施工或監理的所有在建工程得分累計,取平均值為最終考評得分。

第十條綜合考評總成績以60分為合格線,其中質量、安全分項考評得分未達到相應分值的60%的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其綜合考評總成績也計為不合格。其施工或監理的單項工程考評不合格的,企業的綜合考評總成績也為不合格。考核期內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的,企業的綜合考評總成績直接記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考核期內在開發區沒有施工或監理任務的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不參與綜合考評。

第三章獎懲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發展局將對每一考核期滿後文明施工考評成績排名前五名的建設工程授予「文明工地」稱號,並將表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優秀建築業企業」和「優秀監理企業」榮譽稱號,並將表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取得天津開發區年度「優秀建築業企業」和「優秀監理企業」榮譽稱號的建築業企業和監理企業,存參與下一年度開發區內應公開招標專案的投標時,在滿足招標公告要求的資質等級條件情況下,可免於資格預審,直接獲得投標資格。

第十五條建築業企業在考核期間出現以下行為者,應在規定期限內按考核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建設發展局提出警告,並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重新整改。

1.未按國家相關安全和質量管理法規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冊》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手冊》要求的程式和規定組織施工、填寫安全保證資料和質量保證資料、進行安全和質量檢查的。

2.施工現場未達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手冊》的要求和標準的。

3.安全、質量保證資料記錄內容與施工現場情況不相符或在資料填寫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4.因施工對開發區城區環境造成一定破壞的。

5.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

6.建設工程存在質量隱患的。

7.建築業企業或其分包單位拖欠開發區內在建專案建築工人工資的。

8.因安全或質量問題被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投訴,經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現場調查屬實但未釀成安全或質量事故的的。

9.其他可能影響施工安全和質量的行為。

第十六條建築業企業有以下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由建設發展局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並取消其半年至兩年在開發區進行工程投標或承攬工程的資格,同時取消其上一年度取得的所有榮譽稱號。

1.在投標過程中,有借照、串標及其它弄虛作假行為的。

2.中標後,以**太低為由或其它不合理理由放棄投標,拒不履行合同的。

3.因前文第六條中列舉的行為接到考核部門整改通知後,在限期內對相關問題拒不進行整改,或受到建設發展局的警告後,整改仍然不合格的。

4.在同一年度內,因前文第六條中列舉的行為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警告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5.承建開發區內工程的工地出現一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群傷事故的。

6.承建開發區內工程出現質量事故的。

7.發生安全和質量事故隱瞞不報的。

8.考核期內綜合考評不合格的。

9.其他可能嚴重影響施工安全和質量的行為。

第十七條監理企業在工程監理期間出現以下行為者,應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建設發展局提出警告,並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重新整改。

1.未按國家相關安全和質量管理法規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冊》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手冊》要求的程式和規定組織施工、填寫安全保證資料和質量保證資料、進行安全和質量監督檢查、執行審核許可程式的。

2.安全、質量保證資料記錄內容與施工現場情況不相符或在資料填寫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3.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監理企業未向施工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或在提出整改意見後,出現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情況,未向開發區建築管理站報告的。

4.建設工程存在質量隱患,監理企業未向施工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或在提出整改意見後,出現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情況,未向開發區質量監督站報告的。

5.因安全管理或質量管理問題被建設單位投訴,經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現場調查屬實但未釀成安全或質量事故的的。

6.其他可能影響施工安全和質量的行為。

第十八條監理企業有以下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由建設發展局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並取消其半年至兩年在開發區進行工程監理投標或承攬工程監理任務的資格,同時取消其在上一年度取得的所有榮譽稱號。

1.在投標過程中,有借照、串標及其它弄虛作假行為的。

2.中標後,以**太低為由或其它不合理理由放棄投標,拒不履行合同的。

3.因前文第六條中列舉的行為接到考核部門整改通知後,在限期內對相關問題拒不進行整改,或受到建設發展局的警告後,整改仍然不合格的。

4.在同一年度內,因前文第六條中列舉的行為受到建設發展局的警告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5.承建開發區內工程的工地出現一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群傷事故,監理企業未事先向施工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或在提出整改意見後,出現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情況,未向開發區建築管理站報告的。

6.承建開發區內工程出現質量事故,監理企業未事先向施工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或在提出整改意見後,出現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情況,未向開發區質量監督站報告的。

7.發生安全和質量事故隱瞞不報的。

8.考核期內綜合考評不合格的。

9.其他可能嚴重影響施丁安全和質量的行為。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開區建設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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