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信託計畫說明書

2021-08-18 09:29:22 字數 4785 閱讀 7384

新華信託華錦59號·東營市萬佳房地產開發****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說明書

特別提示

本信託受託人—新華信託股份****(以下簡稱「新華信託」)系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具有經營信託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發揮信託制度獨特優勢,經過認真調研與充分準備,向投資者推出新華信託華錦59號·東營市萬佳房地產開發****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受託人保證「新華信託華錦59號·東營市萬佳房地產開發****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一、信託計畫名稱

新華信託華錦59號·東營市萬佳房地產開發****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以下簡稱「本信託計畫」、「信託」或「信託計畫」)。

二、信託計畫目的和型別

本信託計畫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將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資目的,且與受託人簽訂了《信託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託財產集合管理,以信託資金15,000萬元(其中註冊資本為9607萬,資本公積為5393萬,以實際募集金額為準)增資東營市萬佳房地產開發****(以下簡稱「專案公司」),增資完成後,新華信託佔專案公司不低於49%股權(最終的持股比例以實際募集金額計算),山東天業恆基股份****(以下簡稱「天業股份」 ****:600807)佔專案公司不高於51%股權,信託資金用於山東省東營市盛世豪庭(暫定名)住宅專案建設,取得信託收益並分配給受益人。

本信託計畫為委託人指定用途,並由受託人以集合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的集合信託計畫。

三、信託計畫要素

(一)信託計畫的相關主體

1、委託人與受益人:指簽訂信託合同,足額交付其認購金額,依據信託合同規定分享收益並承擔風險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託人:指新華信託股份****。

3、保管人:指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以下簡稱「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具體依照受託人與保管人簽署的《保管協議》加以執行。

保管人對本信託計畫財產的保管並非對本信託計畫資金或收益的保證或承諾,也不承擔本信託計畫的投資風險。信託存續期內,由於保管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信託計畫所規定的責任時,受託人為維護受益人利益可以變更保管人。

(二)信託計畫期限

本信託計畫期限為2年,自信託計畫生效日起算。

受託人有權根據專案投資的實際回款情況決定本信託計畫全部或部分提前終止。如決定全部或部分提前終止,應提前乙個月在受託人的**上公告通知受益人。在全部或部分提前終止的情況下,根據信託檔案已收取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報酬、發行費或推介費)不予退還。

本信託計畫預設半年處置期,即信託計畫期內或信託計畫期滿,如發生處置股權、抵(質)押物、追索保證人責任等情況,受託人需要一定的處置時間,此種情況下,無需召開受益人大會,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及本金的時間相應後延。因股權或資產處置、追索保證人責任而延長的期限(即處置期)內的受益人預期年化收益率、信託報酬費率和保管費率上浮50%。

(三)信託規模和信託單位

本信託計畫規模為人民幣10,000(含)萬元~15,000(含)萬元,以實際募集金額為準。

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的信託單位,信託單位是委託人認購本信託計畫時的計量單位,每信託單位對應認購資金人民幣1元。認購金額在100(含)~300(不含)萬自然人投資者為a類信託單位受益人,認購金額在300(含)萬以上自然人投資者和100(含)萬以上合格機構投資者為b類信託單位受益人。各期300萬以下自然人合格投資者總數不超過50人。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及種類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一、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

二、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三、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五)信託報酬

1、本信託計畫的信託報酬按相應信託規模的4%/年提取信託報酬,信託報酬按天計算,由受託人按年收取。

2、信託報酬應於本信託計畫各期成立以及各期存續期屆滿一年後的五(5)個工作日內,由保管銀行根據受託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託賬戶直接劃付相應信託報酬,剩餘信託報酬在本信託計畫終止或者部分終止後的五(5)個工作日內,由保管銀行根據受託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託賬戶直接劃付相應信託報酬。該等信託報酬由專案公司承擔並支付至信託專戶或新華信託股份****之信託報酬收入賬戶。

(六)信託收益的計算和分配

1、信託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入**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益,包括專案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收益。信託費用指信託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信託費用中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部分。

(2)信託收益=信託收入-信託費用。

(3)信託年化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畫規模÷信託期限×100%(其中信託期限為按年計算的信託實際存續期,其不滿一年的部分,按實際存續天數除以365折算為年)。

(4)信託預期收益率

a類信託單位受益人預期年化收益率ra=9%,b類信託單位受益人預期年化收益率rb=11%。

本信託計畫的預期收益、預期收益率只是受託人的預計,不構成受託人對信託收益的保證或承諾。

2、信託財產及收益的分配

(1)除受益人大會另行決議外,信託財產及收益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由受託人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賬戶。

(2)預期年化收益由受託人於各期信託單位存續期屆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或信託計畫到期後的10個工作日內,按預期收益率以及信託單位在該分配週期(即自該分配日與上乙個分配日或者該期信託單位生效日之間的期限)內的實際存續期間向受益人進行分配;若全部或部分信託單位提前終止,則由受託人於提前終止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按預期收益率以及提前終止的信託單位在該分配週期的實際存續天數,向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以及提前終止的信託本金。

(七)流動性安排

本信託計畫各級信託單位在其對應的信託存續期內不可贖回。在信託合同信託期限內,信託受益權可以轉讓(捐贈),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捐贈)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捐贈)或拆分轉讓(捐贈)。

四、加入信託計畫的條件和方式

(一)委託人資格

本信託計畫的委託人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認購本信託計畫信託單位的起點為人民幣100萬元,且應按照10萬元的整數倍增加。

(二)認購方式

投資人應以現金認購本信託計畫的信託單位。

(三)本信託計畫由受託人根據投資專案情況及實際投資需要,在本信託計畫募集規模內可分期募集,各期的具體募集安排由受託人根據投資進度確定。

(四)合法性要求

委託人保證其認購信託單位時繳納的信託財產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並符合信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信託計畫的加入

委託人在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後,應繳納信託財產,自本信託計畫生效之日或者本信託計畫各期成立之日起即視為加入信託計畫。本信託計畫的加入遵循時間優先,金額優先的原則。

(六)信託收據

受託人在收妥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後,應向委託人開具信託收據。

(七)認購費

本信託計畫豁免認購費。

(八)認購信託計畫的資料要求

機構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人身份證影印件、法人授權委託書;

自然人投資者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五、信託計畫的推介及成立

(一)本信託計畫推介地為重慶市。各期募集推介期為30個工作日,由受託人根據信託計畫實際投資需要確定各期推介日期。首期募集金額為10000(含)萬元(以實際募集金額為準),首期推介期自2023年月日到2023年月日止,若有需要,可適當延長或提前結束。

(二)本信託計畫各期的成立及募集安排

首期推介期內,首期募集資金達到10000(含)萬元,首期可提前成立。首期推介期屆滿或達到15,000萬元,首期成立,首期募集資金以實際募集金額為準。

後續各期的具體募集安排由受託人根據投資專案情況及實際投資需要,在本信託計畫募集規模內分期募集,最後一期成立時間應在本信託計畫生效後6個月以內。各期推介期內,各期募集資金達到預定募集金額,各期可提前成立。各期推介期屆滿,各期募集資金以實際募集金額為準,各期成立。

(三)信託計畫的成立與生效

本信託計畫首期成立之日,即為本信託計畫成立之日。新華信託向專案公司劃撥首期信託資金作為增資款之日,即為本信託計畫生效之日,為首期信託收益計算起始日。新華信託向專案公司劃撥後續各期信託資金作為增資款之日,為後續各期信託收益計算起始日。

各期推介期屆滿時,如果未能滿足信託檔案約定的成立條件,則本信託計畫各期不成立,。此外,受託人不再承擔其他任何義務。

如果在本信託計畫生效後,受託人向專案公司增資不成功的,受託人有權宣布本信託計畫提前終止。專案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受託人支付信託資金及按信託計畫各期實際存續天數計算的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分配給受益人。

(四)信託資金在信託計畫生效前產生的利息計算及其分配

各期信託資金在受託人收到日至本信託計畫各期成立日期間產生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畫終止時支付給受益人。

(五)信託計畫的募集報告

受託人應在各期募集完成後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信託計畫的募集情況。

六、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一)委託人指定受託人管理信託資金的方式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將委託人的信託資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資目的,且與受託人簽訂了《信託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以信託資金15,000萬元(其中註冊資本為9607萬,資本公積為5393萬,以實際募集金額為準)增資專案公司,增資完成後,新華信託佔專案公司不低於49%股權(最終的持股比例以實際募集金額計算),天業股份佔專案公司不高於51%股權,信託資金用於山東省東營市盛世豪庭(暫定名)住宅專案建設,取得信託收益並分配給受益人。

(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運用於對專案公司增資擴股,受託人通過向專案公司委派一名董事、實行印信和資金監管等方式對專案公司的日常運營進行監控,確保對專案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知情權和對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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