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項反事故措施

2021-08-15 21:58:48 字數 4343 閱讀 8034

國家電網公司發布

國家電網生計【2005】400號

公司系統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工作方針,完善各項反事故措施,進一步提高電網安全生產水平,國家電網公司通過總結分析今年來公司系統發生重大事故的特徵,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試行)》,現印發執行。

做好防止電網生產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證電網安全穩定執行的重要條件,是製造、設計、安裝、除錯、生產等各個單位的共同任務。因此,各有關方面都應認真貫徹落實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

本重大反措並不覆蓋全部反事故措施,各單位應根據本重大反措和已下發的輸變電裝置預防事故措施,緊密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反事故措施,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試行)

國家電網公司(印)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1 防止人身**事故

2 防止系統穩定破壞事故

3 防止機網協調事故

4 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

5 防止樞紐變電站全停事故

6 防止輸電線路事故

7 防止輸變電裝置汙閃事故

8 防止直流輸電和換流裝置事故

9 防止大型變壓器損壞事故

10 防止互感器損壞事故

11 防止開關裝置事故

12 防止接地網和過電壓事故

13 防止直流系統事故

14 防止繼電保護事故

15 防止電網排程自動化系統與電力通訊網事故……………56

16 防止垮壩、水淹廠房事故

17 防止火災事故

18 防止交通事故

附加說明

1.1 加強作業現場危險點分析和做好各項安全措施

1.1.1工作或作業現場的各項安全措施必須符合《國家電網公死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dl 5009) 的有關要求。

1.1.2 根據工作內容認真做好作業現場危險點分析,並據此做好各項安全措施。要定期檢查危險點分析工作,確保其針對性和有效性。

1.1.3 在作業現場內可能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地點,設立安全警示牌,並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對交叉作業現場應制定完備的交叉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2 加強作業人員培訓

1.2.1 定期對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規程、制度、技術等培訓,使其熟練掌握有關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確各自安全職責,提高安全防護的能力和水平。

對於臨時和新參加工作人員,必須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必須在正明其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能,並在有工作經驗的人員帶領下方可作業。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情況下指派臨時或新參加工作人員單獨從事危險性工作。

1.2.2 應結合生產實際,經常性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員工安全防護意識,掌握安全防護知識和傷害事故發生時的自救、互救方法。

1.3 加強對外包工程的人員管理

1.3.1 加強對各項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確業主、監理、承包商的安全責任,並根據有關規定嚴格考核,做到管、理嚴格,安全措施完善。

1.3.2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如有可能引發火災、**、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人員、電網、裝置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並配合做好相關安全措施。

1.4 加強安全工器具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各項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配備充足的、經國家或省、部級質檢機構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護用品,並按有關標準、規程要求定期檢驗,堅決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護用品,提高作業安全保障水平。

2.1 加強電網規劃和建設

2.1.1 加強電網規劃設計工作,制定完備的電網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盡快強化電網薄弱環節,確保電網結構合理、執行靈活和堅強可靠。

2.1.2 合理規劃電源接入點。受端系統應具有多個方向的多條受電信道,每條通道的輸送容量不應超過受端系統最大負荷的10%~15%。

2.1.3 發電廠不應裝設構成電磁環網的聯絡變壓器。

2.1.4 一次裝置投入執行時,相關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穩定措施和電力專用通訊配套設施等應同時投入執行。

2.1.5 加強系統穩定控制和保障電網安全最後防線措施的設計研究工作,穩定控制措施設計應與系統設計同時完成。

合理設計穩定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頻、低壓等裂解措施,合理、足量地設計和實施高頻切機低頻減負荷及低壓減負荷方案。

2.1.6 加強1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母線、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主裝置快速保護建設。

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壓器、高抗等主裝置的微機保護應按雙重化配置220kv及以上環網執行線路應配置雙重化全線速動保護,必要時500(330)kv及樞紐220kv廠站母線採用雙重化母差保護配置。

2.2 電網安全執行管理和技術措施

2.2.1 嚴格執行各項電網執行控制要求、禁止超穩定極限值執行。

電網一次裝置故障後,應按照故障後方式電網執行控制的要求,盡快將相關裝置的潮流(或發電機出力、電壓等)控制在規定值以內。需按照電網執行控制要求進行控制的裝置,應通過排程機構ems系統實現實時**監測,並應有越限告警功能。

2.2.2 電網正常執行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留有一定的旋轉備用容量。

2.2.3 避免和消除嚴重影響系統安全穩定執行的電磁環網。

在高一級電壓網路建設初期,對於暫不能消除的影響系統安全穩定執行的電磁環網,應採取必要的穩定控制措施,同時應採取後背措施限制系統穩定破壞事故的影響範圍。

2.2.4 電網聯絡較為薄弱的省級電網之間及區域電網之間應採取自動裂解等措施,防止一側系統發生穩定破壞事故時擴充套件到另一側系統。

特別重要的系統(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應採取自動措施防止相鄰系統發生事故時直接影響到本系統的安全穩定執行。

2.2.5 電網執行控制極限管理是保障系統安全穩定執行的重要手段,應認真做好電網執行控制極限管理,根據系統發展變化情況,及加強並網時計算和調整電網執行控制極限。

2.2.6 加強併網發電機組涉及電網安全穩定執行的勵磁系統、pps(電力系統穩定器)和調速系統的管理,其引數設定、裝置投停、裝置改造等必須滿足接入電網安全穩定執行要求。

2.2.7 加強穩定控制措施及保障系統安全最後防線執行措施的執行管理,低頻、低壓減負荷裝置和其他安全制動裝置應足額投入。

應密切跟蹤系統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穩定控制措施,完善失步、低頻、低壓裂解等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做好相應定值管理、檢修管理和執行維護工作。

2.2.8 避免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線路、樞紐廠站的母線、變壓器等裝置無快速保護執行。

母線無母差保護時,應儘量減少無母差保護執行時間並嚴禁安排母線及相關元件的倒閘操作。受端系統樞紐廠站繼電保護定值整定困難時應側重防止保護拒動。

2.2.9 加強開關裝置執行維護和檢修管理,確保能夠快速、可靠地切除故障。

對於500kv(330kv)廠站、220kv樞紐廠站分閘時間分別大於50ms、60ms的開關裝置,應盡快通過檢修或技術改造提高其分閘速度,對於經上述工作後分閘時間仍達不到以上要求的開關要盡快進行更換。

2.3 加強系統穩定計算分析

2.3.1 重視和加強系統穩定就算分析工作。

規劃、設計、和排程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755—2001)和相關規定要求的深度進行系統安全穩定計算分析,並根據計算分析情況合理安排執行方式,適時調整控制策略,不斷完善相關電網安全穩定控制措施。

2.3.2 電網排程部門確定的電網執行控制極限值,一般按照相關規定在計算機限值的基礎上留有一定的穩定儲備,在系統設計階段計算線路(或斷面)輸送能力時應考慮這一因素。

2.3.3 在系統規劃設計和電網執行有關穩定計算中,發電機組均應採用詳細模型,以正確反應系統動態穩定特性。

2.3.4 應保證系統設計和電網執行有關穩定計算模型和引數的準確性和一致性,系統規劃計算中對現有電力系統以外部分可採用點型詳細模型和引數。

2.3.5 加強有關計算模型、引數的研究和實測工作,並據此建立系統計算的各種元件、控制裝置及負荷的詳細模型和引數。併網發電機組的保護定值必須滿足電網安全穩定執行的要求。

2.4 防止系統電壓崩潰

為防止系統電壓崩潰,應全面貫徹執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 (dl 755—2001)、《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電力技術導則》 (sd 325—1989)、《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系統無功補償配置技術原則》 (國家電網生 [2004] 435 號),並提出如下要求:

2.4.1 在電網規劃設計中,必須同步進行無功電源及無功補償設施的規劃設計。

無功電源及無功補償設施的配置應確保無功電力在負荷高峰和低谷時段均能分(電壓)層、分(供電)區基本平衡,並具有靈活的武功調整能力和足夠的檢修、事故備用容量。受端系統應具有足夠的無功儲備和一定的動態無功補償能力。

2.4.2 併網機組額定出力時,滯相功率因數應不低於0.9。新機組滿負荷時進相額定功率因數應不低於-0.95,老機組應不低於-0.97。

2.4.3 電網主變壓器最大負荷時高壓側功率因數不應低於0.95,最小負荷時不應高於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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