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鍋爐安全執行措施集

2021-08-14 23:39:17 字數 5086 閱讀 5926

(試行)

安慶分公司熱電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日

編寫依據:

1、鍋爐執行規程

2、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

4、本廠事故彙編

5、生產實際情況

編寫:劉新旺

初審:李武智

林少青審核:唐華巨集

批准;於鐵兵

目錄1 鍋爐低負荷(或低揮發份煤)執行安全措施

2 預防鍋爐熄火安全措施

3 預防鍋爐爐膛爆燃安全措施

4 製粉系統防爆安全措施

5 預防粉倉超溫安全措施

6 預防鍋爐超溫的安全措施

7 預防輔機軸承損壞的安全措施

8 預防鍋爐爆管的安全措施

9 預防鍋爐水位事故的安全措施

10 鍋爐水壓試驗安全措施

11鍋爐燃用高揮發份煤安全措施

1 鍋爐低負荷(或低揮發份煤)執行安全措施

1.1鍋爐純燃煤工況,#3爐170t/h、#4爐300t/h、#5爐500t/h、#6爐300t/h負荷應視作低負荷執行。

1.2鍋爐大流量摻燒乾氣工況, #3爐130t/h、#4爐250t/h、#5爐360t/h、#6爐280t/h負荷應視作低負荷執行。

1.3鍋爐低負荷執行時,燃煤揮發份應在14%以上,低位發熱量應在17000j/g以上。

1.4鍋爐低負荷純燃煤工況,若燃煤揮發份小於14%,低位發熱量應小於17000j/g,爐膛負壓撥動大,燃燒不穩,結合現場看火,匯報排程,可要求投油穩燃。

1.5鍋爐低負荷大流量摻燒乾氣工況, 若燃煤揮發份小於12%,低位發熱量小於17000j/g,爐膛負壓撥動大,燃燒不穩,結合現場看火,匯報排程,可要求投油或幹氣穩燃。

1.6鍋爐低負荷執行時,在執行操作上應注意:

1.6.1鍋爐大流量摻燒乾氣工況,粉嘴投入數一般#3爐不少於4只,#4爐不少於8只,#5爐不少於12只,#6爐不少於10只。

1.6.2油槍噴嘴在低負荷前應拆下清洗乾淨備用,燃油系統完好,重油回油溫度在130℃以上,輕油幫浦試執行正常。

1.6.3一次風壓應維持穩定,燃煤揮發份在20%以下時,結合現場看火,一次風速應控制在22-25m/s執行,在增減負荷時必須及時調整風量,停粉嘴時應先減風量後停火嘴,投火嘴時應先投火嘴後增風量。

1.6.4勤看火,燃燒應穩定,著火點不過遠(離火嘴400-600mm左右)。各看火孔檢查門應關閉嚴密。

1.6.5低負荷時,應少用減溫水,以防止水塞。但二級減溫水不應全關,以防損壞減溫器。

1.6.6在燃燒不穩,啟停製粉時,應將燃燒、送引風的自動出係。必要時,可先投油槍後啟停製粉。

1.6.7鍋爐低負荷執行時,一般採用單製粉執行。

在切換製粉裝置時,可先將執行的排粉風機擋板適當關小,再啟動另一台排粉風機,根據爐膛負壓調整好兩台排粉風機擋板開度,值至停用排粉風機擋板全關,方可停止其執行。

1.6.8在啟動或停止製粉裝置時應與司爐取得聯絡,在開關排粉機擋板時,操作應緩慢,司爐應及時調整風量。

1.6.9嚴格控制煤粉細度,確保r88=15-18%,r200=0.8-1.1%範圍內。

1.6.10注意爐底水封槽水位,防止冷風漏入爐膛。

1.7鍋爐低負荷執行若遇下列異常情況時,應注意:

1.7.1如負荷降低過快或甩負荷時,汽壓過高,應先開啟向空排汽作臨時調整汽壓手段,確保燃燒工況不變。嚴禁大幅度減少燃料使燃燒惡化,造成滅火事故。

1.7.2如因磨煤機落煤管堵塞,須用較長時間疏通時,應停止該製粉執行,以防止在鏟煤時,造成燃燒不穩。

1.7.3如因給粉機故障,造成爐膛缺角燃燒時,應增加其它給粉機轉速,關閉故障給粉機的一次風門,並投上其同角的油槍或幹氣火嘴。

1.8鍋爐低負荷期間,班長須做好下列工作:

1.8.1合理分配負荷,指定燃燒情況教穩定的鍋爐作為調節爐。

1.8.2盡量避免操作集中,即在同一時間內不要進行兩項及以上的操作(事故處理除外)。

1.8.3督促各崗位執行人員嚴格遵守低負荷執行措施規定,並根據執行具體情況和薄弱環節,布置事故預想。

1.8.4與排程聯絡,及時掌握煤分析資料,督促入爐煤質,必要時要求調換煤種。

1.9鍋爐高負荷燃用低揮發份煤時,應參照上述條款實行。

2 預防鍋爐熄火安全措施

2.1執行人員在值班監盤時,一定要集中精力,發現執行表計不正常要及時分析,找出原因,迅速處理。尤其是燃燒系統投自動時,對燃燒穩定性有疑問應立即檢視爐火。

如燃燒不穩定應立即採取投油或幹氣穩定燃燒。

2.2對燃燒有影響的操作必須逐項進行,禁止兩項及兩項以上同時操作。

2.3對鍋爐燃燒工況有影響的重大試驗工作,應制定技術和安全措施。經排程和車間同意,必要時由生產廠長審批後方可進行。試驗過程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止試驗。

2.4燃燒發生不穩定時,應立即停止噴鈣脫硫執行,將燃燒和送引風自動改手動。

2.5司磨在啟停製粉系統時,必須加強同司爐的聯絡,特別是在操作排粉風機進口風門時,要緩慢進行,司爐要及時調整風量。

2.6操作一次風要認清名牌,防止誤操作。

2.7可採取降低一次風和加大二次風的方法來提高噴燃器處的燃燒溫度,並保持爐內過剩空氣係數在合適的範圍內,以提高整個燃燒室的穩定,促使煤粉迅速著火,燃燒穩定。

2.8影象火檢和工業電視系統應完好,有故障時及時聯絡熱工處理。

2.9若燃煤揮發份小於12%,低位發熱量小於17000j/g,爐膛負壓撥動大,燃燒不穩,結合現場看火,匯報排程,可要求投油或幹氣穩燃。

2.10當發生大幅度甩負荷時,應立即開啟向空排汽,維持汽壓9mpa左右,維持燃燒穩定,便於迅速恢復負荷。切不可大幅度減粉或停部分給粉機造成風粉比例失調,燃燒惡化而發生熄火事故。

2.11純煤粉工況,嚴禁兩台製粉系統全停執行。

2.12做好培訓工作,經常對鍋爐執行人員進行燃燒操作,防止滅火及滅火後正確處理為主要內容的技術講課,並進行考試和反事故演習。

2.13其他參照低負荷安全措施執行。

3 預防鍋爐爐膛爆燃安全措施

3.1爐膛正負壓力ⅱ值保護要可靠投入,影象火檢和爐膛火焰電視攝像裝置完好。

3.2當達到爐膛正負壓力保護值而保護拒動時,要立即按下「mft」按鈕,緊急停止鍋爐執行。

3.3鍋爐每次啟動前必須進行爐膛壓力和「mft」手動停爐按鈕試驗,試驗不合格禁止啟動。

3.4火監探頭冷卻風機執行正常,冷卻風壓要大於5kpa,各引數符合規定。

3.5加強鍋爐滅火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每班應檢查校驗爐膛負壓表完好準確,當爐膛負壓表失靈,不能正常監視爐膛壓力或進行爐膛壓力調節,短時間不能恢復時,應申請停爐。

3.6嚴格點火操作,一般先點油槍,待油槍著火正常後,方可點其對角幹氣火嘴。點火過程中如某一油槍點火不成功,要及時檢查關閉其供油門,通風後再點火。

3.7鍋爐點火前保證至少為滿負荷風量的30%通風量對爐膛進行通風吹掃5分鐘。當點火不成功時,必須再次執行爐膛吹掃程式方可再次點火。

3.8製粉系統故障如斷煤、棚煤或磨煤機滿煤時易引起磨煤機供粉不均或斷粉,若處理不當可能引起爐膛滅火,如發生上述情況短時間內無法處理時應停止磨煤機的執行。

3.9鍋爐低負荷執行中盡量投下層主燃燒器,若鍋爐負荷過低且又必須投上兩層噴嘴時,需投入油槍或幹氣,以穩定燃燒。

3.10停爐過程中,當油槍投入後,應密切注視和檢查油槍的著火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消除後方可繼續降負荷。

3.12注意對給粉機轉速的監視,以便當煤質較差時加強對火監訊號的監視。

3.13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可靠投入,加強執行維護與管理,嚴禁隨意退出聯鎖保護裝置。因裝置缺陷必須退出執行時,應經生產廠長批准,並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

熱工儀表、保護、給粉控制電源應可靠,防止因瞬間失電造成鍋爐滅火。

3.14執行人員要經常從看火孔監視爐膛結焦情況,一旦發現有嚴重結焦,應及時處理。

3.15加強燃燒調整,投入執行的噴嘴要盡量集中。在鍋爐執行中要注意觀測火焰監視器及爐內火焰情況,定期就地檢查各燃燒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16當爐膛已經滅火或已區域性滅火並瀕臨全部滅火時,嚴禁投助燃油或幹氣。當鍋爐滅火後,要立即停止燃料(包括煤、油、幹氣、製粉乏氣風)供給,嚴禁用爆燃法恢復燃燒。

重新點火前必須對鍋爐進行通風吹掃,以排除爐膛和煙到內的可燃物質。

4 製粉系統防爆安全措施

4.1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中有關製粉系統防爆的規定。

4.2磨煤機要定期切換執行,防止因長期停運導致原煤倉或磨煤機內部自燃。製粉系統在停用24小時以上,再行啟動前,要檢查磨煤機進口應無煤。

若發現積煤要剷除,遇積煤燒紅時,先進行蒸汽滅火後才可剷除。

4.3停爐前要盡量將原煤倉走空或保持較低的煤位,防止因長期停運導致原煤倉自燃。

4.4磨煤機正常執行中其蒸汽消防系統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保證隨時都可以投入執行。

4.5磨煤機正常執行中要加強對磨煤機出口溫度的監視。

4.6磨煤機附近消防設施齊全,定期試驗合格,執行值班人員要懂得滅火常識。

4.7加強燃煤管理,防止煤中混入雷管等易爆物品。

4.8當發現備用磨煤機內著火時,要立即關閉其所有的出入口風門擋板以隔絕空氣,並用蒸汽消防進行滅火。

4.9停磨時要先停將磨出力降至最小,然後先停給煤機,15秒鐘後再停磨煤機,以防止磨煤機內積煤自燃。

4.10製粉系統執行時,應經常保持磨煤機出口混合物溫度在70-75℃內。

4.11製粉系統停止後,應將熱風門關閉,冷風門開啟,防止熱風進入磨煤機內。

4.12執行人員應嚴格監視製粉系統各負壓值變化,並經常檢查磨煤機進口管有無燒紅和堵煤現象。

5 預防粉倉超溫安全措施

5.1嚴格執行停爐前煤粉倉燒空制度,停爐時間超過三天,應將倉內剩粉走空,並進行封倉。

若粉倉內有剩粉,在封倉後應通入氮氣保護,繼續監視粉倉溫度,記錄各點溫度,並檢查給粉機上部金屬部位,有無發熱燒紅現象。

5.2停用的煤粉倉應做好封倉和防止煤粉漏入措施:關閉給粉機入口插板門;關閉粉倉吸潮門;關閉絞籠到粉倉插板門,木屑分離器下三通擋板通向絞籠,用保溫棉封住粉位計鋼絲繩入粉倉口等。

5.3使用的粉倉,加粉前應仔細檢查倉內無自燃現象(如粉倉溫度、給粉機擋板前有無異常等)。如發現異常,在重新加粉前,應將各給粉機擋板全開,並逐隻投用走空,待走空後方可加粉。

5.4要檢查煤粉倉、絞籠吸潮管有無堵塞,吸潮管應加保溫,吸潮門的開度應使煤粉倉保持適當數值的負壓。

5.5煤粉倉的氮氣滅火系統要保持完好,定期試用,確保通暢。

5.6要嚴格執行定期降粉制度,有異常工況時,可考慮適當增加降粉的次數。要執行給粉機定期切換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給粉機入口處出現積粉自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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