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車執行安全措施

2021-08-14 07:32:11 字數 859 閱讀 3410

1、電機車司機、掛車工必須由經培訓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證件的人員擔任,並持證上崗。

2、電機車司機必須掌握電機車的各種效能引數,熟悉行車操作程式,嚴格按操作要求開車行駛。

3、電機車司機、掛車工必須熟悉執行線路軌道的坡度、道岔位置、車埸狀況等情況,熟悉巷道的支護、高度、寬度、分岔、彎道等情況。

4、使用標準的礦用三環鏈,使用標準礦車連線銷,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鏈環、插銷。

5、毎班行車前由司機詳細檢查電機車是否電量充足,剎車裝置是否靈敏可靠,電機車各部件否是完好等情況,並進行試執行,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正式執行。

6、電機車執行前,由掛車工連線好待執行的礦車,然後將礦車與電機車連線,再重新檢查車輛的連線情況及其它方面的情況,確認一切正常後,發出開車指令,電機司機接到開車指令,再與掛車核對清楚後,方可行車。

7、電機車在執行過程中,電機車司機必須時刻注視前方,發現前方有人員、巷道分岔、彎道時,必須發出警號(鳴笛),減速慢行;發現前方有障礙物時,必須立即減速剎車,停止執行;經過道岔、進入車場時必須減速慢行。

8、電機車不得逆向執行,即不得車輛在前電機車在後執行。特殊情況確需逆向行駛時,必須有掛車工在礦車的最前方指揮,慢速行駛。

9、電機車司機進入駕駛室行車操作,不得將頭、手、足等身體各部位伸出駕駛室。

10、一列車長度不超過十個礦車。

11、電機車執行必須控制在允許行駛速度範圍內,嚴禁超速行駛。

12、摘、掛車輛時,必須待電機車及礦車停穩,並與電機車司機取得聯絡後,方可進行摘、掛車工作。

13、加強運輸軌道的維護,確保執行暢通。

14、加強蓄電機車的檢查維護,及時充電,嚴禁帶病執行。

清鎮流長金利煤礦

編制:蘭方萍

礦長:工程師:

日期: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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