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署未盡管理職責

2021-08-11 12:05:43 字數 1557 閱讀 6028

公路管理署未盡管理職責,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階段:一審

**結果:被告部分勝訴

**難點:

1、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書未認定公路管理署有責任,是否可以追加公路管理署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

2、路坑與事故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案情介紹:

2023年6月25日16時許,被告蘇某駕駛滬br1126轎車沿奉賢區新四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五四公路南500公尺路段處時,為避讓突然發現的路面路坑向左借道,與對面駕駛輕便電單車相向駛來的原告趙某發生碰撞,致原告趙某傷殘3級的嚴重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認定原告趙某、被告蘇某均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事後,因賠償事宜,原、被告產生分歧,原告趙某遂一紙訴狀將被告蘇某告至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蘇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總計850862元。

因商業險只購買了10萬,原本經濟就不富裕的蘇某面對鉅額賠償一夜愁白了頭,接到法院傳票後,經接觸、諮詢多家律所比較,被告蘇某最終選定善於交通事故訴訟的羅軍民律師為其訴訟**人。羅律師接受被告蘇某委託後,根據本案事實及蘇某的陳述,認為本案事故的發生與路面路坑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公路管理部門對事發路段未盡安全管理及養護義務,也應對原告趙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蘇某的責任應相應減輕。為此,立即向奉賢法院申請追加公路管理署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並得到法院准許。

爭議焦點:

1、公路管理部門對事發路段是否盡安全管理及養護義務。

2、路坑與事故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針對爭議問題,被告蘇某**人羅軍民律師認為:事發路段存在乙個直徑達1.5公尺、深度達20厘公尺的圓形凹陷路面,公路管理署作為該路段的管理者、養護者,既未設定安全設施,也未設定警示標誌,其未盡安全管理及養護義務,致使被告蘇某正常駕車行駛時無法及時發現並安全避讓通過凹陷路面,並致原告受傷,路坑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公路管理署應對原告趙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並減輕被告蘇某的賠償責任。

被告公路管理署認為:本案事故責任已由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及被告蘇某各自承擔同等責任,公路管理署並不承擔責任。另外,事故發生同其無關聯,路段管養分開,其只負責管理,出具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由其他公司養護維修,其不參與養護維修。

本案爭議的坑寬1.5公尺,深20公分,不影響通行,事故發生在該坑的前方20公尺左右,被告蘇某繞開路坑後完全可以回到自己車道,路坑與事故發生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公路管理署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事故交警隊認定原告趙某、被告蘇某負同等責任,因被告蘇某未實行靠右側通行,應承擔原告趙某損失40%的賠償責任;而被告公路管理署負有對事故路段的養護管理職責,現場路面路坑的形成同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關聯,故應由其按過失程度承擔10%的賠償責任。2023年7月5日,奉賢區法院判決:

被告蘇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某人民幣331994元,被告公路管理署賠償原告趙某人民幣82998元。被告蘇某經過羅律師的幫助,減輕了自己的賠償責任,少賠近10萬元。

律師後記: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事故責任方,路政管理部門對絕大大多數事故是不需承擔責任的。本案是少有的路政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責任並勝訴案例,關鍵原因有:一是路政管理部門的確存在路坑等管理不盡責的相關事實,二是專業律師的堅持並敢於追加路政管理部門作為責任方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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