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規定

2021-08-07 09:26:50 字數 3640 閱讀 7252

第一條為規範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浙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港航管理機構對全省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港航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

第三條經營資質管理工作應做到職責明確、行為規範、公正透明、高效廉潔。

第四條省級港航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

(一)指導、監督、檢查市、縣級港航管理機構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

(二)負責下列水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

1.審核、轉報交通運輸部、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審批的水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

2.沿海省內跨市(設區的市,下同)客運企業開業、合併、分立、變更經營範圍、新增運力、開闢或調整客運航線和終止經營活動的審批,及其《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核發、換證、登出工作;內河跨省客運企業(2023年9月8日後設立的除外)變更經營範圍、新增運力、開闢或調整客運航線和終止經營活動的審批,及其《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核發、換證、登出工作;

3.跨省5000載重噸以上和省屬水路運輸企業普通貨船《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核發、換證、登出工作;

4.船舶管理企業開業、合併、分立、變更經營範圍和終止經營活動的審批工作。

(三)組織開展全省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核查、預警檢查等經營資質動態監管工作,並負責省屬水路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的核查和預警檢查等監管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港航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具體分工由市級港航管理機構確定,其中對內河跨省個體普通貨船運輸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跨省5000載重噸及以下普通貨船的《船舶營業運輸證》應加蓋省級港航管理機構印章)。

第六條省屬企業和單位水路運輸行政許可申請由省級港航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其他水路運輸行政許可申請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港航管理機構負責受理。

水路運輸行政許可申請由交通運輸部和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批准的,。

水路運輸行政許可申請由省級港航管理機構批准的,縣級以上港航管理機構受理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級港航管理機構審批,同時向所在地市級港航管理機構報備。

水路運輸行政許可申請書採用統一的**形式(有關申請書格式文字見附件1-6)。

第七條負責經營資質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從事水路運政管理工作15年以上的人員可適當放寬);

(二)經省級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的經營資質管理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經營資質管理資格。

第八條各級港航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依照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經營資質條件的不得批准。

(二)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事項,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對申報資料中的影印件與原件進行認真核對無誤後在影印件中加蓋確認章,簽署審核員姓名和審核日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審核工作。

(四)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動態監管行為規範,秉公執法。

第九條各級港航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經營資質管理檔案,檔案必須規範整齊、資料完整。

第十條各級港航管理機構應對下一級港航管理機構的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實行年度考核。

各級港航管理機構應對本單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員實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條對港航管理機構經營資質管理工作的考核辦法由省級港航管理機構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各級港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各級港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的;

(二)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未按法定程式實施監督檢查的;

(三)對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難或者索賄**的;

(四)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四條各級港航管理機構應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處理。

第十五條 10公里以內鄉鎮小型運輸船舶的經營資質管理工作,有關市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鄉鎮小型運輸船舶資質管理工作辦法。並向省級港航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三資企業」的相關水路運輸行政許可審批按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浙江省交通運輸廳現行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個體)開業(籌建、變更

經營範圍)申請書

2.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許可申

請書3.客運航線、停靠點核定申請書

4.水路交通行政許可變更、延續、登出申請書

5.《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書

6.《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申請書

附件1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個體)開業(籌建、變更經營範圍)申請書

備註:1.本表由申請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業經營許可或從事水路普通貨船個體運輸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印表機列印,填寫必須真實、清晰、完整。

2.「經濟性質」欄係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夥企業」、「個人」等。

3.「經營範圍」欄:客運航線應寫明航線起訖和沿途停靠港(站、點);貨運應填明申請經營的區域或航線以及船舶型別。

4.「船舶性質」填寫「新建」、「購買」、「光租」等。

5.「申請事項」 填寫水路運輸企業籌建、水路運輸企業開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籌建、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水路運輸個體籌建、水路運輸個體開業、變更經營範圍等。

附件2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許可申請書

備註:1.本申請書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印表機列印,填寫須真實、清晰、完整。

2.「經濟性質」欄係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等。

3.「經營範圍」欄:客運航線應寫明航線起訖和沿途停靠港(站、點);貨運應填明申請經營的區域或航線以及船舶型別。

4.「船舶性質」填寫「新建」、「購買」、「光租」等。

附件3客運航線、停靠點核定申請書

備註:1.本申請書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印表機列印,填寫必須真實、清晰、完整。

2.「經濟性質」欄係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等。

附件4水路交通行政許可變更、延續、登出申請書

備註:1.本申請書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印表機列印,填寫必須真實、清晰、完整。

2.「申請許可型別」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打「√」。

3.「申請內容」欄對應「申請許可型別」填寫變更、延續、登出的具體內容。

附件5《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書

備註:1.本申請書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印表機列印,填寫必須真實、清晰、完整。

2.「經濟性質」欄係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夥企業」、「個人」等。

3.「申請類別」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打「√」。

4.「經營範圍」欄:客運航線應寫明沿途停靠港(站、點);貨運應填明申請經營的區域或航線以及船舶型別。

附件6《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申請書

江西省水路運輸管理辦法

贛府發 1988 15號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水運待業管理,保障全法經營,提高運輸效益,根據 發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水路客 貨運輸 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營業性水路運輸係指為社會提供水路運輸勞務,發生費用結算的客 貨運輸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

附件1國內水路運輸 服務 經營者 年 年度核查報告書 填報單位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填報日期 注意事項 一 本報告書的內容涉及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核查物件根據其經營範圍選擇填寫。二 本報告書由國內水路運輸 服務 經營者填寫,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後提交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提交紙質報...

浙江省運輸市場狀況供求

目錄1 引言 根據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發布的 2013年全國物流運 況通報 稱,2013年,中國社會物流總費用10.2萬億元 人民幣,下同 同比增長9.3 增幅比上年回落2.1個百分點。社會物流總費用與gdp的比率為18.0 與上年基本持平。中國物流執行總體平穩,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