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國法院智財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2021-08-07 06:24:33 字數 3715 閱讀 1390

發布時間: 2011-04-25 08:53:36

■1.上海世博會法國館「高架立體建築物」發明專利案

■2.「鱷魚」商標案

■3.伊萊利利公司吉西他濱及吉西他濱鹽酸鹽專利案

■4.「天府可樂」配方及生產工藝商業秘密案

■5.干擾搜尋引擎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屬案

■7.led照明用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

■8.本田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

■9.「杏花村」商標異議復審案

■10.製售假冒洋酒案

一、智財權民事案件(7件)

1.上海世博會法國館「高架立體建築物」發明專利案

王群訴上海世博會法國館、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2010)滬高民三(知)終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原告王群以被告上海世博會法國館(以下簡稱法國館)、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以下簡稱中建八局)建造的上海世博會法國館建築物侵犯其「高架立體建築物」發明專利權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認為,法國館建築物內的房間均設定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間,這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特徵之一「空間支架四周空間及表面設定有若干房屋單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據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即在於擴張單位建設用地面積上的建築面積,改善居住的交流性和舒適度,而實現上述發明目的和效果的技術手段就是「將房屋布置在空間支架的四周空間」。而法國館建築物恰恰僅在坡道表面設定有房間,該建造方式不足以實現原告在專利檔案中所描述的拓展建築空間的功能和效果。

故兩被告建造、使用法國館建築物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遂判決駁回王群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王群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有關侵權定性的認定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海世博會期間涉世博的專利侵權案件,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審理法院經現場勘驗法國館的被訴侵權技術特徵,依法準確解釋專利權利要求,作出了法國館未構成專利侵權的判決。本案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司法原則,維護了上海世博會的正常執行秩序,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鱷魚」商標案

(法國)拉科斯特股份****(lacoste)訴(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上海東方鱷魚服飾****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法國)拉科斯特股份****(lacoste)(以下簡稱拉科斯特公司)創辦於2023年,同年在法國註冊「鱷魚圖形」商標。2023年至2023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國註冊了第141103號、第879258號、第1318589號「鱷魚圖形」商標及第940231號「鱷魚圖形+lacoste」商標,前述註冊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5類和第18類相關商品上。拉科斯特公司產品於2023年正式進入中國,2023年在中國上海設立第乙個專櫃。

(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簡稱鱷魚國際公司)前身系陳賢進於2023年在新加坡創辦的利生民公司,2023年更名為現名稱。利生民公司於2023年申請並於2023年在新加坡獲准註冊了「crocodile+鱷魚圖形」商標。2023年,利生民公司在第25類商品上分別在新加坡、香港註冊了鱷魚圖形商標。

2023年至2023年,利生民公司在第25類商品上分別在印度、沙撈越、沙巴(洲)、馬來西亞等國家和地區註冊了鱷魚圖形商標。2023年,利生民公司在日本註冊了鱷魚圖形商標。2023年至2023年,鱷魚國際公司分別在汶萊、印度尼西亞、斯里蘭卡、南韓、中國台灣、泰國、蒙古、尼泊爾、朝鮮、摩洛哥、沙地阿拉伯、斐濟等國家和地區在第25類商品上註冊了鱷魚圖形商標。

鱷魚國際公司於2023年在中國上海開設第乙個專賣店,於2023年、2023年向中國大陸申請註冊了「cartelo及鱷魚圖形」商標,使用商品分別為第25類和第18類。利生民公司曾於2023年在日本大阪提起民事訴訟,指控拉科斯特公司的銷售商侵犯其商標權。2023年雙方在大阪高等法院達成和解,利生民公司同意拉科斯特公司在日本註冊「鱷魚圖形」商標。

2023年6月17日,雙方簽訂和解協議。2023年,拉科斯特公司發現鱷魚國際公司在中國建立了多家店面,其招牌上印有寫實風格的鱷魚圖形,銷售標有「鱷魚圖形」商標的服裝產品。2023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以鱷魚國際公司侵犯其註冊商標權為由提起訴訟。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鱷魚國際公司之行為不同於刻意仿冒名牌奢侈品的假冒行為,其在主觀上並無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聲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故意;鱷魚國際公司的系列商標標識經過在中國大陸市場上大規模、長時間使用後,客觀上也已經建立起特定的商業聲譽。而且,被訴侵權產品標示的並非僅為「鱷魚圖形」,還標有「cartelo」及「cartelo及圖」,所有這些作為乙個整體,使得被訴侵權產品具有了整體識別性,能夠有效地與其他標有鱷魚形象的商品相區別。有鑑於此,根據整體比對、綜合判斷的原則,拉科斯特公司與鱷魚國際公司的系列商標標識作為整體,二者之間已經形成了顯著性的區別特徵。

兩者無論在實際購買商品時還是在商品售出後使用中均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鱷魚國際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單獨使用「鱷魚圖形」的行為,亦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遂判決駁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訴訟請求。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29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國「鱷魚」與新加坡「鱷魚」系列商標糾紛案中最為業界關注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此案的裁判,明確了此類具有複雜歷史淵源的案件的裁判原則,對各級人民法院裁判此類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應當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場混淆的近似。由於不同案件訴爭標識涉及情況的複雜性,認定商標近似除通常要考慮其構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還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意圖、註冊商標與訴爭標識使用的歷史和現狀等其他相關因素,在此基礎上認定訴爭商標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

3.伊萊利利公司吉西他濱及吉西他濱鹽酸鹽專利案

(美國)伊萊利利公司訴江蘇豪森藥業股份****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終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美國)伊萊利利公司(以下簡稱伊萊利利公司)的三項專利構成生產製備吉西他濱鹽酸鹽和吉西他濱的完整技術方案,專利一是取得中間體β異頭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已經被宣告全部無效。專利二是提純和分離富含β異頭物核苷的混合物的方法。專利三是製備吉西他濱鹽酸鹽的方法。

伊萊利利公司向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江蘇豪森藥業股份****(以下簡稱豪森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專利方法製備了吉西他濱和吉西他濱鹽酸鹽並對該產品進行了**,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請求判令豪森公司停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合理費用。

一審法院從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取了豪森公司的相關申報材料,經與豪森公司提供的報批資料核對,兩者的生產工藝名稱、內容一致。申報材料中對甲磺酸酯10α/10β的比例沒有記載,一審法院委託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為豪森公司所處理的關鍵混合物與涉案專利不同,判決駁回了伊萊利利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鑑定結論的推定具有事實基礎,應當予以採信。

由於伊萊利利公司起訴時提交了豪森公司生產的鹽酸吉西他濱藥品,但並沒有證明豪森公司實際生產了β異頭物富集的核苷,而且,並非只有β異頭物富集的核苷可以製備得到鹽酸吉西他濱,因此,即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2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10α/10β的比例的舉證責任也應當由伊萊利利公司負擔,而不應當倒置由豪森公司承擔。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2023年中國保護智財權行動計畫

一 立法計畫 一 修訂 制定有關商標 地理標誌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1 加快 商標法 修訂程序。2 加快 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修訂工作。3 配合 商標法 修改,適時啟動 商標法實施條例 的修改工作。4 推動 商標 管理條例 的立法程序。5 制定 商標授權經營管理辦法 6 修改 馳名商標認...

2023年智財權司考真題

a.甲航空公司購買該正版錄音製品後在飛機上 供乘客欣賞 b.乙公司購買該正版錄音製品後進行出租 c.丙學生購買正版的錄音製品後用於個人欣賞 d.丁學生購買正版錄音製品試聽後將其上傳到網路上傳播 答案 abd 63.居住在a國的我國公民甲創作一部英文 乙經許可將該 翻譯成中文 丙經許可將該翻譯的中文 ...

2023年司法考試經濟法與智財權法重要考點

縱觀歷年情況,在司法考試中,經濟法佔40分。從題型來看,經濟法涉及司法考試的每一種題型,單項選擇題 多項選擇題 不定項選擇題以及案例分析題,都有其身影。經濟法的內容極為臃腫,囊括法律之多 考核知識點之瑣碎為所有部門法之最。本部分重心並不突出,主要可以分為消費者法 競爭法 財稅法 勞動法 土地法和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