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合同 範本

2021-08-02 19:42:14 字數 4059 閱讀 3893

gf-2000-0203

建設工程合同(一)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編號

(由勘察人編填)

勘察證書等級

發包人勘察人

簽訂日期

中華人名共和國建設部監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包人勘察人

發包人委託勘察人承擔任務。

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工程勘察質量,經發包人、勘察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建設地點

1.3工程規模、特徵

1.4工程勘查任務委託文號、日期

1.5工程勘查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共布置鑽孔24個,其中控制性勘探孔8個,一般性勘探孔 1 6 個 ,控制性勘探主要層段分層取樣:

各鑽孔做標準貫入試驗:具體操作按《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2001)執行。

1.6承接方式:甲方直接委託

1.7預計勘察工作量:總進尺約600公尺

第二條:發包人應及時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檔案材料,並對其準確性、可靠性負責。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檔案(影印件),以及用地(附紅線範圍),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影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務委託書、技術要求和工作範圍的地形圖、建築總平面布置圖。

2.3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座標與標高資料

第三條:勘察人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並對其質量負責。

勘察人負責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6份,發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數另行收費

第四條: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和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1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

4.1.1本工程勘察工作定於2023年1月15開工,2023年2月12日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其中野外作業完成時間為2023年2月5日前完成)。

由於發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開工或提交成果資料時,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辦理。

4.1.2勘查工作有效期限以發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書或合同規定的時間為準,如遇特殊情況(設計變更,工作量變化,不可抗力影響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等)時,工期順延。

4.2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綜合單價包乾:人民幣陸拾陸元每公尺(¥66元/公尺)計取收費;預計工程量為600公尺,預算總費用為¥39600元,最終以「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方式計取收費。

4.2.2包乾單位包括乙方完成合同約定內容全部工作的人工費、材料、設裝置費、資料費、現場吃宿費、工作人員勞保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措施費、利潤、稅金等。

4.2.3本工程勘察費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後10天內,雙方辦理工程結算,結算完畢並資料移交完畢,發包人應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費用。

4.2.4勘察人在收取工程費用同時,必須提供等額有效的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勘察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發包人,勘察人責任

5.1發包人責任

5.1.1發包人委託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確勘察任務及技術要求,並按第二條規定提供檔案資料。

5.1.2在勘察工作範圍內,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段),發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

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過程中事故或造成經濟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5.1.3發包人應及時為勘察人提供並解決勘察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出現的問題(如:

落實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相關問題、平整施工現場、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用船等),並承擔其費用。

5.1.4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作業時,發包人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並承擔費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發包人負責提供材料的,應根據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計畫,按時提供各種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並承擔費用和運到現場,派人與勘察人的人員一起驗收。

5.1.6勘察過程中的任何變更,經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後,發包人應按實際發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費。

5.1.7為勘察人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臨時用水、臨時用電,費用由勘察人承擔。勘察人現場吃宿自行解決。

5.1.8由於發包人造成停、窩工,除工期順延外,發包人應支付停、窩工費(計算方法見6.1)。

5.1.9發包人應保護勘察人的投標書、勘察方案、報告書、檔案、資料圖紙、資料、特殊工藝(方法)、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未經勘察人同意,發包人不得複製、不得洩漏、不得擅自修改、傳送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專案,如發生上述情況,發包人應付法律責任,勘察人有權索賠。

5.1.10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發包人應負的其他責任

5.2勘察人責任

5.2.1勘察人應按照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託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並對其負責。

5.2.2勘察人在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段),應協助發包人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管、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過程中事故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勘察人承擔主要責任。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綱要或勘察組織設計,派人與發包人的人員一起驗收發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岩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範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並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5.2.5在現場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員,應遵守發包人的施工現場管理制度、現場安全保衛及其它有關的規章制度,承擔其有關資料保密義務。

5.2.6鑽探終孔前必須通知發包人的駐場代表,雙方共同對鑽孔實際深度進行核實和簽認,並對巖樣進行拍照記錄,發包人拍照記錄前不得擅自進行取樣和破壞試驗。

5.2.7在沿施政道路範圍內鑽探施工時,自行負責搭設臨時圍擋,並保證施工汙水、泥漿不流出圍擋或因此導致市政下水道堵塞,或收到城市管理部門處罰,一切責任和賠償費用由勘察人承擔。

5.2.8由於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託其它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或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5.2.9配合場地**安全性評價工作,提供提要的鑽孔或其他現場施工配合(費用不再收取)。

5.2.10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勘察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由於發包人未給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而造成停、窩工,工期按實際工日順延處。發生進退場時,雙方協商補償費用。

6.2由於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返工勘察費用由勘察承擔。造成發包方經濟損失或產生違約賠償責任,勘察人應承擔邊帶賠償責任。

6.3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時,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

6.4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

6.5由於勘察人員原因未按規定時間(日期)完成野外作業、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每超過一日,應減收勘察費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

6.6本合同簽訂後,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時,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人與勘察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發包人現場負責人聯絡**勘察人現場負責人: 聯絡**身份證號:

第九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勘察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解決,協商或調節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經發包人,勘察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按規定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

發包人,勘察人認為必要時,到專案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簽證。發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6 份,發包人3 份,勘察人3 份。

附件:勘察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影印件蓋公章。

勘察單位法人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原件。

委託**人身份證明影印件蓋公章。

勘察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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