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交房條件驗房 收房 法規及知識彙總

2021-07-16 23:55:55 字數 1109 閱讀 2607

公告第385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住宅建築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68—2005,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範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23年11月30日

11.0.1 住宅應滿足下列條件,方可交付使用者使用:

1 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合格;取得當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的認可檔案或准許使用檔案;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2 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

弱勢群體的權利:十種情況下可依法拒絕收房

根據《住宅建築規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消費者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收樓:

1、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的」:

依據:《住宅建築規範》第11.0.1-2條

2、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依據:《住宅建築規範》第11.0.1-1條

3、不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的:

依據:《濟南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4、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5、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6、開發商經批准改變商品房規劃設計未經買家認可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房屋面積實測資料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8、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9、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10、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收驗房標準

一 牆面 1 檢查牆面是否有開裂。2 檢查牆面是否有空鼓,用小木錘或其他東西敲牆,敲到空鼓時發出的聲音不實,很容易就可以聽出來。做上記號,裝修時用膩子填平。3 檢查牆面的膩子,是否是防水膩子,可以帶瓶礦泉水,往牆上潑水,用手去摸,看手上是否有泥漿,沒有的話證明牆面的耐水膩子合格。二 屋頂 1 檢查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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