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符」制度

2021-07-01 07:31:42 字數 3291 閱讀 970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提高會計基礎工作質量,規範賬務核對行為,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金庫尾箱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279號、《xx省聯社會計實務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結合我行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我行所有轄內機構(含營業部和機關會計,下同)。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三條 「六相符」是指對本機構的各種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銀行賬戶、有價**和投資等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本機構各項內部資金往來等賬務進行全面核對,以保證賬賬、賬款、賬據、賬實、賬表、內外賬務全部相符。

第四條 「六相符」通過賬務核對實現,賬務核對按物件分為內部賬務核對和內外賬務核對,按核對方式分為計算機對賬和手工對賬,按對賬時間分為每日對賬、定期對賬、不定期對賬。

第五條賬務核對實行換人對賬原則,記賬崗位和對賬崗位必須嚴格分開,即記賬員本人不負責對賬,而應由機構負責人指定委派會計、分理處會計、會計員、複核員、事後監督員等專人對賬,並備有檔案可查。

第三章 「六相符」核對方法

第六條根據各類賬務的特點,分別採取不同的方法保證「六相符」。賬務核對方法一般採取總分核對法,賬實(款、據)核對法、賬折(單)見面核對法、餘額對賬單法、**對賬法、系統自動對賬法等。有條件的網點應堅持上門核對賬務,對業務發生頻繁,往來賬務金額較大的賬戶要提高對賬的頻率。

第七條總分核對法是指在某一時點對總賬和分戶賬進行餘額核對。賬實(款、據)核對法是指在某一時點對賬與實物、賬與庫款、賬與借據進行餘額核對。賬折見面核對法是指在辦理業務時,及時對分戶賬與存摺、存單進行餘額核對。

餘額對賬單法是指平時使用複寫賬頁方式記賬,將對賬聯及時交對方對賬,月末傳送餘額對賬單給對方,進行發生額和餘額核對,核對完畢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餘額對賬單(回單)退還營業網點。**對賬法是指某時點用**與對方進行餘額對賬。系統自動對賬法是指按照系統對賬程式進行自動對賬。

第四章賬務核對頻度

第八條每日核對

(1)總賬各科目的發生額、餘額與該科目各分戶賬合計數及日計表各科目發生額、餘額核對相符。

(2)餘額表上各戶餘額加計總數應與該科目總賬餘額核對相符。

(3)現金收入、付出日記簿的合計數,應與現金科目日結單、現金科目總賬借、貸方發生額核對相符;現金庫存登記簿的庫存數,應與實際庫存現金和現金科目總賬餘額核對相符。

(4)表外科目餘額應與有關登記簿核對相符,其中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經管人員必須核對當天領入、使用、**及庫存實物數。

(5)使用計算機處理業務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對外,每天還應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對與檢查:

①按科目加計憑證借、貸方發生額與計算機列印的科目日結單總額核對相符。

②對每個櫃員所處理的業務軋賬,並進行平衡檢查。

③對流水賬進行平衡檢查。

④對尾箱(含atm、crs鈔箱)核對,包括核對現金和重要空白憑證。

⑤對手工現金賬與電腦流水賬進行核對。

⑥對本機構所處理的業務軋賬,並進行平衡檢查。

第九條定期核對。

定期核對是核對未能納入每日核對的賬務,主要核對以下內容:

(1)使用丁種賬頁記載的賬戶,按旬加計未銷賬的各筆金額.總數,與該科目總賬的餘額核對相符。

(2)儲蓄科目必須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戶賬(卡)餘額,與各該科目總賬的餘額核對相符。使用省聯社核心業務系統處理業務的,可以不進行此項對賬。

(3)貸款借據必須按月與該科目分戶賬核對相符。

(4)餘額表上的計息積數,按旬、月、結息期與該科目總賬累計積數核對相符。使用省聯社核心業務系統處理業務的,可以不進行此項對賬。

(5)各種卡片賬按月與各該科目總賬或有關登記簿核對相符。

(6)各種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等,每月要賬實核對相符。

(7)各種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無形資產、低值易耗品等每年年終決算前進行一次賬實核對。

第十條不定期核對

(1)收到人民銀行送來的存放人民銀行準備金存款、備付金存款和特種存款等的「餘額對賬單」,應即時換人核對相符。

(2)收到其他金融機構送來的存放其他同業款項的「餘額對賬單」,應即時換人核對相符。其他金融機構未及時傳送對賬單的,我行營業機構應主動傳送對賬單與其核對,並保證做到每月核對一次。我行機構對同業存放款項,應堅持按月傳送對賬單與同業存放機構進行對賬,並限期收回對賬回單。

(3)對外賬務核對。存摺戶應堅持在辦理業務的當時賬折核對相符。各單位的存款賬戶(使用複寫賬頁的)應按月或季、貸款賬戶應按季或年填發「餘額對賬單」與單位對賬,限期收回。

對於金額大、交易多的賬戶應主動上門對賬。個人貸款賬戶一般應每年傳送一次核對通知書與貸款戶核對,並及時收回核對回執。

(4)聯行往來的賬務核對,按照聯行制度規定辦理。

(5) 存放系統內款項、系統內存放款項、社內往來科目,除系統自動控制對賬外,還要採取往來雙方互發對賬單的方法進行對賬,每月至少核對一次,並按月收回對賬單。

(6)對於各種調出、拆出、借出資金和調入、拆入、借入資金,以及存出保證金、長短期投資款項,我行機構應採取上門或函證方式進行核對,並簽發核對通知書,上門核對或函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並及時收回核對回執。

第五章賬務核對時間規定

第十一條對賬時間規定

(1)每日核對的賬務,應當在當日日結後或次日開工前及時進行。

(2)按月核對的賬務,應當在每月月末最後一天月結後或次日開工前及時進行,對於傳送對賬單核對的,應當在次月7日前收回對賬回單。

(3)按季核對的賬務,應當在每季季末最後一天月結後或次日開工前及時進行,對於傳送對賬單核對的,應當在每季季末次月10 日前收回對賬回單。

(4)按半年核對的賬務,應當分別在每年6 月末和12 月末最後一天月結後或次日開工前及時進行。對於傳送對賬單和簽發核對通知書核對的,應當分別於7月15日前和次年l月15日前收回對賬回單和核對回執。

(5)按年核對的單位貸款賬戶,應當於每年12 月31 日年結後或次日開工前及時進行,於次年1月20日前收回對賬回單。按年核對的個人貸款賬戶,可採取上門核對、傳送核對通知單、張榜公布等多種形式進行,時間可不作限制,只要求每年核對一次。

第六章 「六相符」質量核定和考核

第十二條 「六相符」質量認定,內部賬務以對賬率衡量依據,外部賬務以對賬回單收回率為依據,對賬率及對賬回單後回率均應達到100%。

對賬率計算公式是:對賬率=已對賬賬戶÷應對賬賬戶×100%;

對賬回單收回率計算公式是:對賬回單收回率=已收回對賬回單÷應收回對賬回單×100%。

第十三條 「六相符」工作要求納入我行轄內機構委派會計、內勤(含綜合櫃員、記賬員、出納、事後監督、信貸內勤)、外勤(含支行行長、支行副行長、客戶經理)等崗位工作職責,並根據每個崗位的特點制定符合崗位的相應條款進行崗位考核。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x農村商業銀行股份****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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