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現狀的解讀 一 關於法官遴選制度

2021-06-29 09:52:27 字數 3484 閱讀 6798

對司法現狀的解讀(一)-----關於法官遴選制度

不管對國內司法現狀是否滿意,司法畢竟仍在現實地承擔著它的法定職能。因此對於社會而言,不管你是法學研究者還是實務工作者抑或是一般公民,在排除砸爛公檢法的可能性之後,我們都只能希望或致力於司法的進一步改進。而在對現行司法進行批判之前,較為全面而非片面地了解司法的現狀是任何一位理性公民發表司法改革意見的基礎。

基於此,筆者嘗試從一位基層法官的視角,根據本地法院的實際執行,盡量客觀地描述一下司法現狀的角角落落,供各位同好批判研究。

如果把司法看作是一座雄偉的大廈,筆者願意視法官是整個司法大廈的磚石。再好的設計,若缺乏符合質量和與設計要求相匹配的一定數量的基礎材料,大廈的合格完工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考察一下現行法官的遴選過程,我想對於研究大廈中出現的問題應該會不無裨益。

從歷史的角度觀察,我國法官的遴選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2023年前。法院在需要進人時,根據編制情況向勞動人事部門提出要求,人事部門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招錄要求配置給法院。此期間進入法院的多為復員軍人、軍轉幹部及從社會招乾的其他人員。

八十年代後期開始,法律院校學生也開始逐漸被分配到法院。這些新進人員在從事數年的書記員後可由法院院長直接任命為助理審判員,從事案件審判工作,再經數年磨練,由法院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為審判員。這批非法律院校出身的法官在法院還有一定的比例,從筆者所在法院一線辦案人員統計資料看,這一比例達到57%。

而且這批非法律院校出身的法官經過多年的磨練和自身的努力,52%的人正擔任著一線辦案部門的中層正職或副職。在筆者法院目前一線辦案部門17個中層正副職崗位中,他們佔到了13個。

第二階段是2023年至2023年。2023年《法官法》通過並實施,根據該法的規定,法院系統開始建立起初任法官考試制度,即規定通過考試者方能提請人大任命為法官。法院系統1995、1997、1999進行了三次考試。

由於是內部考試,且考慮到將來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對現有人員的衝擊,這幾次考試在指導思想上更多傾向於讓現有人員有機會實現順利過渡。因此考試難度與當時的全國律考相比明顯差了許多,也導致當時產生了法官素質不如律師的社會評價。但不管怎樣,以考試取法官的做法客觀上還是將一部分素質明顯不過關的人員攔在了法官隊伍之外,而這些人在2023年之前按照當時的慣例也是肯定會被任命為法官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官選任制度的改變和進步正在開始。

第三階段是2023年之後。首次國家司法考試於2023年3月舉行。全國有31萬多人實際參加考試,約有24000多人通過考試,合格率大體在7%。

自2023年首次實行國家司法考試以來,至今8次考試報名人數達235萬人次,實際參考206萬人次,有36萬餘人通過了考試,平均通過率17.5%。全國司法統考給法官隊伍的正面影響無疑是巨大的。

其一是有效改善了進人關,2023年之後筆者所在法院進人35名,其中4名屬政治性安置的軍轉幹部,2名為事業編制的速錄員,其餘所進人員均為法律院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其二是新任法官法律理論及實務操作技能在經歷嚴酷的司法統考後有了一定的保證。我國司法統考雖不以法律本科畢業為前提,但近幾年參加司法統考的多以法律專業院校本科生為主體,17.

5%的平均通過率使得競爭更為激烈,沒有較全面的法律理論知識和較紮實的邏輯分析判斷能力是難以在考試中脫穎而出的。在筆者法院,本科生經過兩三次統考後才通過的就並非特例。

讓我們換個視角,看看通過了司法考試的人員如何才能成為真正的法官。一般本科或研究生畢業進入法院都是從擔任書記員或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開始起步,目的是讓他們熟悉司法的運作流程並了解掌握一些處理社會問題的實踐經驗。司法考試的通過只是產生了擔任法官的可能性,讓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性還會受到三種因素影響。

一是法院法**額是否需增加。現在我國對各法院只有全員編制的控制,而無按不同序列對法**額的限制。因此實務中法**額是否增加決定權在各法院自己,只要全員編制不突破,理論上非業務部門的人也可能被任命為法官。

當然一般情況下法院主要依據通過司考的人是否已工作了一定年限以及業務部門工作量情況來進行抉擇。在訴訟**的今天,通過司考的人的工作年限事實上已成為增加法官的主要考量因素。二是法院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而對法官素質的特別要求。

現在許多法院都將在市級或省級刊物上發表過法律**作為擔任法官的資格條件之一,其目的相信在於提高法官的研究和解決型別化問題的能力,並對法院內日益增多的通過司考的人員進行再次選擇。三是人大任命前的資格審查。人大對擬任法官的資格審查是我國法官遴選制度的一道重要程式。

其審查內容一般為兩項:職業水準和道德、是否審判工作需要。雖然現實中人大的審查還有許多值得改進之處,但筆者相信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司法制度的完善,這一程式將日益顯現出制衡的魅力。

通過上述描述,我們可以對當前我國法官遴選制度作出如下檢討。

其一,對法官遴選中的法律理論素養要求還不夠高。由於現代社會關係的複雜化和多樣化,調整社會關係的法律已成為一門龐雜的技術性極強的藝術,而且許多新型別的社會問題並不能簡單地套用法條就可以得到解決答案,需要法官們運用法律原則及精神方能洞悉玄奧,把握方向。而我國現在司法考試在參加物件上的要求是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這一規定本身就將法官職業視為工匠,認為任何人只要掌握法條就可以成為法官,而忽視了大學階段法學理論的薰陶對法官乃至我國法治長遠的影響力。

其二,對法官選任中職業經驗的關注還不夠。法律解決的不是自然知識而是人類社會關係,因而沒有對社會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正如美國**官霍姆斯所言: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對初任法官實踐經驗的要求是國外司法制度所共同關注的。我國通過司考者雖也會有擔任書記員或從事司法輔助工作的數年經歷,但這種職業經驗的積累並不系統,多靠自身的悟性和自覺。

對於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從一些報道看,我國經濟發達地區法院法官年人均辦案

二、三百件已是常事,有的甚至達到上千件),更會選擇先上崗再熟悉的趕鴨子上架的模式。這無疑會對辦案的質量產生負面的影響。

其三,對初任法官的品格要求不具操作性。各國對初任法官均要求具有高尚的品格。正如日本大木雅夫所說: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現出正義。對他們的資質不僅要求具有法律知識,而且特別應有廣博的教養和廉潔的品質。」我國法官法第九條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實務中對這一原則性規定的落實措施是採取傳統的政審方式,即由法院人事部門到被考察人家鄉、學校進行了解,而且這項工作一般是在法院進人時同步進行。在法官任命時目前並無單獨的品格審查程式。從筆者從事司法工作20餘年的經歷看,尚無法官因品格問題被拒絕提名或任命的例子。

顯然這已與法官違紀違法案件頻發的現實嚴重不相適應。

其四法官逐級晉公升制度未能建立。國外法治發達國家大都規定初任法官必須在初審法院任職,然後根據其業績和能力逐級晉公升。其原因在於基層案件量大且相對簡單,有利於初任法官更好了解社會、掌握技能,一旦出現判決問題也能在之後的司法程式中得到解決。

其次有利於層級較高法院集中更優秀人才,從而有效掌控轄區內的司法態勢。在我國,各法院每年會根據編制情況獨自從應屆畢業生中招錄工作人員,法官也大多產生於這些所招錄人員中。雖然上級法院偶爾會從下級法院選調優秀法官,但這種做法未形成制度,並非常態。

我國法院系統也明白逐級晉公升制度的好處,但現實中實施這一制度並不容易。首當其衝的是法官異地選調後的住房、家屬安置等問題。在缺乏國家相關配套措施的情況下,憑法院自身力量是難以解決這些問題的。

這可能是法官逐級晉公升制度在我國難以大規模開展的最實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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