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綜治隊管理制度

2021-06-28 10:12:42 字數 4943 閱讀 2882

綜治隊員考核制度

第一條綜治隊工作目標管理以百分制計,分不合格、合格、良好、優秀四個檔次, 65分為基本分,低於65分為不合格,65分至74分為合格,75分至84分為良好,85分以上為優秀。

第二條全年工作積極主動,組織紀律觀念強,思想作風堅定,無違反隊規章制度的,年終給予加10分。

第三條全年工作能夠按時按質完成任務的,年終給予加10分。

第四條在工作中有特別突出表現者,每次給予加5分。

第五條抓獲違反犯罪嫌疑人或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查破案件的,按下列標準計分:

1、破獲治安案件的,每起加2分。

2、破獲一般刑事案件的,每宗加4分。

3、破獲重大刑事案件的,每宗加5分。

4、破獲特大刑事案件的,每宗加8分。

5、破獲市以上通緝案件的,每宗加10分。

6、破獲其他執法機關的案件的,每宗加2分。

7、抓獲吸毒人員的,每名加2分。

第六條在日常工作中,受到群眾來信表揚的,每次加4分。

第七條每月無缺勤者,加2分。

第八條每月考核被評為優秀者獎勵200元,評為良好者獎勵100元,被評為合格者獎勵50元。

第九條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報區按《見義勇為和維護社會治安突出貢獻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十條上班哨遲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一條無故曠工一天的,每次給予扣5分。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每次給予扣2分;

1、缺勤一次;

2、在值班、備勤時間內不及時到崗或擅離崗位的;

3、在上崗哨時間帶領其他無關人員一起工作的;

4、在執勤時,使用汙言穢語的;

5、在執勤中搜查他人人身、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6、在交**時,**隊員未準時到達或當班隊員提前離崗的;

7、各組隊員在上、下班時,違反團結協作,同時上崗、同時回崗的規定的;

8、未經領導批准,不參加綜治隊組織的例會或活動的;

9、未保持通訊暢通,或因工作需要、或緊急集合時,沒有準時參加的;

10、執勤中扣押他人證件的;

11、違反《綜治隊員巡邏執勤制度》第

四、五、六條規定的;

12、違反《綜治隊員宿舍管理制度》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的;

13、違法《綜治隊員著裝制度》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的。

第十三條具有一下情況之一的,每次扣4分

1、在上崗哨時間擅離崗位的;

2、在守望嫌疑人時,未經領導批准,擅自帶嫌疑人超出守望不過範圍的;

3、在上崗時間睡覺或打瞌睡的;

4、在盤問、攔截或追捕嫌疑人時,沒有團隊精神,不合作,不聽指揮、不執行指令,影響惡劣的;

5、沒有按時按量完成綜治隊制定的工作計畫的;

6、在執勤過程中,刁難群眾,侮辱他人,被投訴查實的;

7、違反保密規定,將內部擬定的行動和計畫向外洩露的;

8、工作不服從領導指揮的;

9、違反本隊其他管理制度被責令寫檢討書的;

10、在上班時間(或值班時間)飲酒或酒後上班執勤的。

第十四條在守望過程中,造成嫌疑人逃脫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五條在「四定」(定人、定點、定時、定地段)要求,進行巡邏伏擊時,發生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未能及時制止和抓獲嫌疑人的,發生一起治安案件扣2分,發生一宗刑事案件扣4分。

第十六條在執勤過程中,毆打他人,每次扣10分。

第十七條對領導在管理中對落實制度不力和對違規情況不予處罰的,每次扣10分。

第十八條嚴禁無證駕駛電單車,違者每次扣10分。

第十九條嚴禁酒後駕駛電單車,違者每次扣10分。

第二十條嚴禁不帶頭盔駕駛電單車違者每次扣2分。

第二十一條每月考核被評為不合格者給予批評處理;每月在考核中被扣60分的給予警告處分;每月在考核中被扣80分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綜治隊員巡邏執勤制度

第一條為保證綜治隊員在巡邏執勤中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為轄區群眾提供優質服務,結合具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綜治隊員巡邏執勤時間、時段、地段根據轄區發案情況,由區綜治大隊負責安排調配。

第三條巡邏執勤採取徒步為主,電單車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綜治隊員在巡邏執勤時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維護轄區內的治安秩序;

2、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3、保護災害事故、交通事故、案件現場,疏導群眾,維護秩序;

4、積極參與搶險救災等突發性災害事故;

5、協助公安機關執勤勤務,維護公共秩序;

6、制止、勸解發生在公共場所的民間糾紛;

7、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為;

8、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

9、發現和抓獲現行涉嫌違法犯罪人員。

第五條巡邏執勤時,應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六條在街上巡邏和在公共場所執勤時,不得吸菸、吃零食、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嬉笑打鬧、席地而坐做到整齊劃一,令行禁止。

第七條執行任務、巡邏值勤要統一著裝,舉止文明。佩戴統一制定的「治安聯防」標誌,接受群眾監督。

綜治隊員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凡有事需要請假的隊員,必須填寫請假條報請隊長審批,然後報區武裝部領導批准。

第二條請假一天以內的,可以用口頭請示方式報請大隊長批准,經大隊長同意,也可以請休息隊員代為替班。

第三條請假在兩天以上的,必須以請假條方式報中隊長審核,然後報大隊長或武裝部領導批准。

第四條請假條批准後,由大隊登記備案。

第五條請假隊員在假期後,必須向中隊長或大隊長銷假,銷假隊員必須按時按期回崗。

第六條隊員享受假期參照高新區有關辦法。

第七條未經請假批准,擅自缺勤或離崗者,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請假隊員在假期滿後,不按時按期回崗的,遲到一天按曠工一天處理,遲到超過三天的,按自動辭職處理。

綜治巡邏電單車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對我區綜治巡邏電單車的管理和使用,發揮其在維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綜治巡邏電單車是指由區管委會配備的,專用於綜治巡邏使用的電單車。

第三條綜治巡邏電單車的使用人員必須是從事綜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和綜治隊員。

第四條綜治巡邏電單車的管理由區綜治辦負責。

第五條綜治巡邏電單車的使用,由綜治辦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合理進行調配,並對本單位所述的綜治巡邏電單車使用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綜治巡邏電單車的日常保養、維修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由區綜治辦負責。

第七條駕駛綜治電單車的綜治隊員和從事綜治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電單車駕駛證,具備有駕駛技術和佩戴綜治工作證。

第八條駕駛綜治巡邏電單車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按規定佩戴頭盔,服從交通警察和公安派出所的管理、監督和指揮。

第九條嚴禁在酒後駕駛綜治巡邏電單車。

第十條嚴禁個人擅自改變綜治巡邏電單車的外觀和用途,不得將綜治巡邏電單車轉借交給非綜治工作人員使用。

第十一條非因工作需要,嚴禁將綜治巡邏電單車駛離本轄區,不得在本區範圍外使用。

第十二條非因工作需要,嚴禁將綜治巡邏電單車停放在卡拉ok廳、髮廊等娛樂服務場所門口。

第十三條對裝有警燈的綜治巡邏電單車,必須是在穿著**和執行巡邏勤務時,有突發事件才可以開亮警燈行駛。

第十四條在日常使用綜治巡邏電單車中,造成車輛丟失的,由該車車輛領取人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綜治隊員和從事綜治工作的人員,根據所犯情節的大小,酌情給予處理;違反交通法規或造成交通事故者,交由交警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八至第十四條的綜治隊員和從事綜治工作的人員,給予警告、紀律處分、開除處理。

第十七條各社群居委會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在本規定的原則下,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具體管理規定。

綜治隊裝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綜治隊裝備管理,確保綜治隊執勤的裝備處於良好狀態,做到平時保養好,用時找得到,隨時能夠拉得出,用得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綜治隊裝備包括綜治隊員使用的綜治電單車、頭盔、對講機、木棍、**、大衣、雨衣、電筒等。

第三條綜治巡邏電單車管理,在區綜治辦協調、監督、指導下,實行分級管理,綜治大隊指數中隊電單車由大隊部統一管理、保養、維修。

第四條綜治巡邏電單車的停放場地,統一放置在金鼎辦公大院車庫內,按編號順序擺放整齊;除工作需要或經領導批准外,所有隊員不得隨意將車輛停放在其他場所。

第五條對講機的管理,區綜治大隊直屬中隊的對講機由大隊統一管理、保養、維修。

第六條綜治隊員專用的木棍、**、大衣、雨衣、電筒等物品,各隊員必須悉心愛護,勤力保養,保持整潔,擺放有序。

第七條對綜治巡邏電單車、對講機、木棍、**、大衣、雨衣、電筒等物品等只能用於執勤,不得作其他用途,違者按有關制度處罰。

第八條對綜治巡邏電單車、對講機等裝備的保養維護,隊員做到每日一檢查,中隊每週已評比,大隊每月一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保證執勤任務需要。

第九條綜治大隊設立裝備保管員,負責綜治大隊直屬中隊、各社群居委會綜治中隊綜治巡邏電單車、頭盔、對講機、木棍、**、大衣、雨衣、電筒等的領發登記、檢查、督促和各項管理工作的落實。

綜治大隊大隊長職責

大隊長為全體綜治隊員的領導,在區黨委、管委會和區綜治辦的領導下,負責綜治隊的全面工作。其職責是:

1、貫徹執行區黨委、區管委會和綜治辦的工作指示,完成上級賦予的各項任務。

2、領導各中隊做好治安防範工作,維護本地區的社會穩定。

3、了解和掌握全大隊的情況,根據綜治辦和派出所的工作部署及要求,結合本大隊工作實際,統籌安排制定工作計畫,建立各項規章制度。

4、抓好綜治隊員的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等學習和培訓,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做到依法執勤,文明執勤。

5掌握治安形勢,分析案件規律,根據轄區內不同時期的治安狀況,組織、指導、協調各中隊完成執勤、巡邏、伏擊、訓練等任務,遏制轄區發案。

6、組織全體綜治隊員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遵紀守法,加強隊伍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發生,促進隊伍正規化、制度化建設。

7、加強對綜治隊骨幹的選拔、培養和使用,搞好傳、幫、帶、關心其工作、學習和生活。

8、做好綜治隊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綜治隊員的思想素質。

綜治中隊隊長職責

中隊長對全中隊工作負責,其職責:

1、在大隊的領導下,負責中隊的全面工作,正確執行綜治大隊的工作安排,帶領全中隊完成好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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