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作業場所衛生檢測管理暫行規定》、《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分類
(一)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前檢測;
(二) 生產裝置更新改造、大修後衛生防護技術措施的效果評價檢測;
(三) 新工藝、新技術和新產品的衛生學鑑定檢測;
(四)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定點的檢測;
(五) 臨時性檢測;
(六) 事故性檢測。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節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總經理(法人)是公司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或安全總監是公司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處是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管單位,其職責是:
(一) 負責公司職業衛生定期及臨時檢測計畫的制訂及審核;
(二) 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檢測計畫的實施;
(三) 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檢測資料統計報表的下發及上報工作;
(四) 負責公司職業衛生三同時及建設專案職業衛生預評價工作。
第六條生產和輔助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是:
(一)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檢測資料收集及掛牌公布;
(二) 負責組織本單位超標場所的整治;
(三) 負責配合監測單位的現場檢測工作。
第三節檢測點的設定原則
第七條設點總則
(一) 設點前,深入現場,了解生產環境、生產過程和勞動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性質、逸散情況、職工接觸方式、程度及其各作業點的接觸時間等,正確、合理設定檢測點。
(二) 根據工作場所的情況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工作班內毒物濃度最高而且持續時間最長的工作地點。
(三) 儀表控制室和員工休息場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點:離作業區較遠的儀表控制室和員工休息場所可不設檢測點,但在作業區內的儀表控制室要設檢測點。
第八條塵毒設點原則:
(一) 同一場所(崗位),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同類裝置或相同操作,至少設1個檢測點。有多台同類裝置時,一般3臺以下設1個檢測點,4—10台設2個檢測點,10臺以上至少設3個檢測點。
(二) 同一場所(崗位),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同裝置,不同工序,須分別設監測點。
(三) 同一場所(崗位),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須分別設檢測點,同一崗位可合併設點。
(四) 移動式有塵毒危害的作業,可按經常移動範圍長度,10公尺以下設1個檢測點,l0公尺以上設2個檢測點。
第九條雜訊設點原則:
(一) 作業場所內各處a聲級差別不大(雜訊值<3db),則只需在作業場所內可設1個檢測點,
(二) 雜訊作業場所如雜訊不均勻,應將作業區劃分區域,雜訊值》3db的區域,應分別設檢測點。
第一十條高溫設點原則:
(一) 工作場所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大於23w/m3.h或84kj/m3.h的地點
(二) 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時(四川地區29℃),工作場所的氣溫高於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一十一條衛生防護技術措施進行衛生學效果鑑定和評價的設點原則:
對衛生防護技術措施進行衛生學效果鑑定和評價時,根據情況確定檢測點,但改進前後檢測點應保持一致。
(一) 檢測點編號
(一) 編號方式:7位 x xx xx xx
檢測點順序號
裝置編號
生產和輔助單位**
職業病危害**
(二) 各專案**、裝置編號按qhse程式檔案格式編號。
(三) 職業病危害**:c:粉塵;d:毒物;z:雜訊;w:高溫
第四節檢測方法
第一十二條作業場所毒物、粉塵、物理因素等檢測方法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或規定執行。
第五節檢測頻次
第一十三條定期檢測頻次
(一) 毒物每月檢測一次;
(二) 粉塵每月檢測一次(有毒粉塵應視為毒物,按毒物的要求進行檢測);
(三) 雜訊每季檢測一次;
(四) 高溫每年檢測三次。6月15日至8月15日期間,每月檢測一次,檢測時間為14-16時;
第一十四條效果評價檢測
對職業衛生狀況及衛生防護技術措施的效果進行評價時,需連續檢測三天,每天上、下午各檢測一次。
第一十五條超標檢測
對於檢測出的超標點,需進行跟蹤檢測,在檢出超標結果的第二天進行跟蹤檢測,上、下午各檢測一次。以跟蹤檢測資料作為最終上報資料。
第一十六條檢測樣品數
每個檢測點,每次取樣至少2個樣品,其算術均值作為檢測資料。
第六節合格點判定
第一十七條在乙個檢測點內採集若干個樣品時,可計算其算術均值,若未超過衛生標準,即為合格點,反之則為不合格點。
第一十八條若有兩種以上有害因素同時存在時,只要有一種有害因素超標,則該檢測點(崗位)為不合格。
第一十九條乙個塵、毒檢測點一年內測定二次或二次以上,判定該點當年是否合格的原則是,用該點全年測得樣品濃度值總和,除以樣品總數,所得結果超過衛生標準的為不合格點,反之為合格點;如年內已改進,則按改進後測得的結果判定。
第二十條各類射線裝置漏射線和防護測試平面中的各檢測點的測量結果,如有一點超過國家放射衛生標準的即為不合格。
第七節檢測資料管理
第二十一條凡「未檢出」樣品檢測資料,應按照該種方法的最低檢出限一半作為檢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檢測結果由檢測單位每個檢測週期末月30日前上報(或上報部門時間要求上報),質量安全環保處每個檢測週期次月5日前,在質量安全環保處門戶站公布,各生產和輔助單位負責對檢測資料收集及在標誌牌公布,告知員工。
第二十三條對於檢測超標的檢測點應及時上報,由質量安全環保處下超標整改通知單,由各生產和輔助單位組織查詢原因,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檢測資料儲存:原始記錄儲存時間至少三年;檢測結果報告書儲存時間為十五年以上;凡國家規定的統計報表等重要資料須永久儲存。
第八節其它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與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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