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完

2021-03-04 01:41:37 字數 2074 閱讀 5153

(三)****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總局令第47號)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納入年度職業病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明確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所需檢測費用納入年度經費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檔案,並納入其職業衛生檔案體系。

第七條用人單位在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定期檢測合同前,應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計量認證範圍等事項進行核對,並將相關資質證書影印存檔。

定期檢測範圍應當包含用人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僅對部分職業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場所進行指定檢測。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委託協議後,應將其生產工藝流程、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原輔材料和裝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勞動工作制度等與檢測有關的情況告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在確保正常生產的狀況下,配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好取樣前的現場調查和工作日寫實工作,並由陪同人員在技術服務機構現場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第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後,結合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制定現場取樣和檢測計畫,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取樣規範確認無誤後,應當在現場取樣和檢測計畫上簽字。

第十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進行現場取樣檢測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生產過程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故意減少生產負荷或停產、停機。用人單位因故需要停產、停機或減負執行的,應當及時通知技術服務機構變更現場取樣和檢測計畫。

用人單位應當對技術服務機構現場取樣檢測過程進行拍照或攝像留證。

第十一條取樣檢測結束時,用人單位陪同人員應當對現場取樣檢測記錄進行確認並簽字。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互相監督,保證取樣檢測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用定點取樣時,選擇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勞動者接觸時間最長的工作地點取樣;採用個體取樣時,選擇接觸有害物質濃度最高和接觸時間最長的勞動者取樣;

(二)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隨季節發生變化的工作場所,選擇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時節為重點取樣時段;同時風速、風向、溫度、濕度等氣象條件應滿足取樣要求;

(三)在工作週內,應當將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工作日選擇為重點取樣日;在工作日內,應當將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時段選擇為重點取樣時段;

(四)高溫測量時,對於常年從事接觸高溫作業的,測量夏季最熱月份濕球黑球溫度;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測量工期內最熱月份濕球黑球溫度;從事室外作業的,測量夏季最熱月份晴天有太陽輻射時濕球黑球溫度。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委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二)隱瞞生產所使用的原輔材料成分及用量、生產工藝與布局等有關情況;

(三)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異常氣象條件、減少生產負荷、開工時間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實結果的狀態下進行取樣檢測;

(四)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更改取樣檢測資料;

(五)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指定地點或指定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取樣檢測;

(六)以拒付少付檢測費用等不正當手段干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正常取樣檢測工作;

(七)妨礙正常取樣檢測工作,影響檢測結果真實性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時提供定期檢測報告,定期檢測報告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審閱簽字後歸檔。

在收到定期檢測報告後乙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應當將定期檢測結果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定期檢測結果中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提出相應整改建議。用人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落實情況應有明確的記錄並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備查。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在工作場所公告欄向勞動者公布定期檢測結果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

內蒙古太西煤集團蘭山煤業公司興泰四礦 一 職業病危害因素 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因素。這些因素包括 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 如瓦斯 一氧化碳 硫酸 乙炔等 物理 如雜訊 煤塵 溫度等 因素以及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如不合適的生產布局 勞動制度等 職業病危害...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程式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工作程式如圖1 1所示。一 專案委託 檢測機構根據檢測專案 性質 檢測物件和檢測範圍等,結合自身資質和技術能力,進行專案合同評審,接受來自企業客戶 評價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等的委託,雙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二 現場調查 為了解工作場所中待測物濃度變化規律和勞動者的接觸狀況,正確選擇取樣...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及時有效地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以下簡稱 職業病防治法 和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監管總局令第47號 制定本規範。第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