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2021-06-25 08:10:40 字數 3075 閱讀 6355

為進一步搞好我礦的安全監測工作,充分發揮礦井安全監測裝置的作用,依據《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並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通訊監測中心必須按照《規程》第三章通風安全監控和礦井生產的實際需要,按時完成井下監測裝置的安裝和除錯工作,保證監測設施可靠地投入執行。

2、按照《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安全監控裝置必須定期進行除錯、校正,每月至少1次。監測人員必須每七天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甲烷及一氧化炭感測器調校一次,使其各項指標符合規定,並做好記錄。

3、按照《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煤巷掘進工作面安設的瓦斯及一氧化碳感測器, 離迎頭距離不大於20公尺,由掘進隊班組長負責前移,並負責看護好瓦斯和一氧化碳感測器。當瓦斯及一氧化碳感測器線不夠長度時,要及時通知通訊監測中心延長訊號電纜。通訊監測中心應及時通知通維隊延長訊號電纜,發現一次探頭超距離罰掘進隊100元/天。

通維隊接通知後由監測人員配合,24小時內必須延長訊號電纜,如拖延按100元/天處罰, 瓦斯和一氧化碳感測器必須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如不按規定懸掛,按「三違」處理。

4、按《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採煤工作面安設的瓦斯和一氧化碳感測器, 感測器離工作面距離不大於50m。由採煤隊班組長負責感測器的移動和懸掛,(在移掛過程中,必須由監測人員在現場指導。)並看護和管理好感測器,不得損壞。

若採煤隊因回撤不及時造成儀器損壞或丟失,按感測器原價值對採煤隊處罰,並對責任人加罰200元。通訊監測中心派人員定期巡查,及時通知通維隊撤回多餘的傳輸電纜。並監督公升井存庫備用,必須保證監測裝置的正常執行。

瓦斯和一氧化碳感測器必須垂直懸掛,據頂板不大於300mm,據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如不按規定懸掛,按「三違」處理 。

5、採用串聯通風和其它需要安設瓦斯和一氧化碳感測器的工作場所,施工單位必須將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3天送到通訊監測中心,監測人員根據其要求及時安設好瓦斯和一氧化碳感測器,儀器未完成前不准開工,並維護線路。串聯通風結束後或工作完工撤人前一天通知通訊監測中心, 監測中心接通知後,及時通知通維隊撤回監測裝置。因施工單位未通知或通維隊接通知未及時撤回監測裝置損壞或丟失,原價賠償並加罰責任單位100元。

如安設不及時影響施工的,每次罰通訊監測中心100元,每次罰通維隊100元。

6、安裝安全監控裝置前,有關單位必須為監測裝置提供單獨一路供電線路。不得隨便停電,如發現對責任者處罰100元,並按「三違」論處。

7、使用瓦斯和一氧化碳感測器,當瓦斯和一氧化碳感測器濃度超過規定時,監控中心人員應立即通知該地點的工作人員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工作面,瓦檢員應及時趕到現場,確認瓦斯濃度(<1.0%)和一氧化碳濃度(<0.0024%)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進人工作,送電人員方可人工復電。

8、按照《規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採煤工作面的回風側安設的瓦斯和一氧化碳感測器,監測人員加強維修,巡查工作,保證儀器的靈敏可靠。其它需要安設瓦斯和一氧化碳感測器的地點,由礦辦安技部及通風主管確定,特殊情況要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9、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6~12月,必須將井下部分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其中瓦斯和一氧化碳送到通風安全儀器計量站鑑定,鑑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下井投入使用。感測器無鑑定合格證或超期使用,發現一次罰通訊監測中心,如鑑定不及時罰責任單位。

10、通訊監測中心要按規定建立感測器校正記錄,監測裝置維修,巡檢記錄等,並定期繪製安全監測系統圖。圖紙資料要齊全,每缺一次罰通訊監測中心10元。

11、井下所安設的監測分站,其交流660v供電電源由機運隊負責提供,不得隨意停電,若因開關調整或線路改造應及時通知通訊監測中心,以便做出相應的調整,確保監測資訊可靠傳輸,通知不到或通知不整改每次罰10元,損壞按價賠償。

12、井下敷設的傳輸電纜要自覺愛護,需要敷設測點的地點,由礦辦安技部及生產技術部確定。 特殊情況要報礦總工程師批准。採煤工作面支巷的傳輸電纜,由採煤隊負責保護, 採煤工作面以外的傳輸電纜由機運隊負責保護,發現採煤工作面支巷的傳輸電纜有斷處,採煤隊及時通知通訊監測中心, 由通訊監測中心通知機運隊及時處理, 通知不到或通知不整改每次罰10元,監測人員同時加強維護,巡查工作,保證系統可靠。

對故意截斷或損壞傳輸電纜和感測器的行為,對責任罰500元,並按「三違」處理。情節嚴重者交有關部門處理。

13、礦井監測及監控系統的監測資料準確,監控系統執行可靠,監測系統必須24小時正常監測,並能夠在排程室及通訊中心分別監視,各類感測器安裝符合出廠規定,不失爆,定期進行標校,每年進行一次電源防雷接地檢測,防爆裝置不失爆,整潔衛生。

14、對井下各種安全監控監測設施要人人自覺愛護,如發現有故意損壞監測及監控設施的行為,將按「三違」嚴肅處理,並加倍罰款。

15、工業電視系統:

(1)影象清晰,穩定;

(2)裝置整潔衛生;

(3)線路鋪設整齊;

(4)每年進行一次電源防雷接地檢測;

(5)防爆裝置不失爆。

以上5項,有一達不到要求,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16、控制中心是全礦安全生產監控資訊匯集中心,為了正確顯示各種安全生產資訊,有利於排程指揮生產,因此,要求監控中心值班員必須具有高度責任心,嚴禁:

(1) 非控制中心工作人員不許隨便進入;

(2) 外來軟體或軟盤不經許可,解毒清理後,不准上機執行;

(3) 對主機,備機,多工機伺服器和模擬盤的傳送機及網路的各種按鈕,不能進行實驗性操作;

(4) 不許在控制中心網路上試行有礙於本系統的各種軟體;

(5) 工作人員不經許可不准給外來人員列印,掃瞄材料,不准讓外來人員複製本系統軟體;

(6) 不經礦領導和控制中心管理人員同意不准隨便關閉本系統。

以上各條應嚴格執行,每違反一條,視情節輕重處以批評或經濟處罰。

17、監控中心值班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責任心,發現問題,及時匯報,並詳細記錄事情發生經過。如:瓦斯或一氧化碳報警,監控中心人員應立即通知該地點的工作人員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工作面,然後通知排程(1)室值班排程員,由值班排程員通知瓦檢員及時趕到報警地點,確認瓦斯濃度(<1.

0%)和一氧化碳濃度(<0.0024%)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進人工作,送電人員方可人工復電。因工作失誤、匯報不及時造成事故和損失,應負直接責任,視情節輕重處以批評、經濟處罰及除名。

18、考核與獎勵:每季度由礦有關部門, 通知通訊監測中心依照本辦法組織有關部室對安全監測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對組織實施好的單位進行適當的獎勵。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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