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2

2022-02-22 06:01:10 字數 3691 閱讀 4252

山西王家峪煤業****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一、安全監控裝置的安裝

1、採、掘面作業規程中要有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並有詳細的文字說明。註明分站、感測器、電纜敷設的位置及數量,說明瓦斯感測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及被控開關和斷電範圍。否則,影響到生產罰責任人50元。

2、在採、掘工作面供電設計和安裝機電裝置時,施工單位和機電部門必須根據監控系統斷電範圍的要求,提前三天向監測監控中心提供斷電控制介面及監測分站電源位置,使供電總開關與監測分站、風機布置在進風巷道內的同一地點(相距不得超過30公尺)。否則,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2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3、監測監控中心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瓦斯監控分站要嚴格按照標準安裝,距巷道底板大於300mm。分站的電源應取自被控開關(或總開關)的電源側;設定甲烷感測器和其它感測器;區域性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感測器,掘進工作面必須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故障閉鎖,綜採工作面必須有瓦斯電閉鎖、故障閉鎖。瓦斯斷電被控開關必須全部安裝饋電狀態感測器,採區主要風門必須安裝風門開關感測器。

否則,對監測監控責任人罰款50元/臺。

4、各工作面口向裡,所有監控裝置的吊掛和衛生歸各隊組管理。所有主巷道中監控裝置的吊掛和衛生歸監控維護隊管理。

5、甲烷感測器應垂直吊掛,距頂不得大於300mm,距巷幫不得小於200mm,掘進工作面迎頭甲烷感測器必須懸掛在風筒的另一側,距離工作面不得大於5m,否則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次。

6、回採工作面甲烷感測器應懸掛在回風巷距工作面10~15m的位置;回風巷甲烷感測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感測器位置應距巷幫和老塘側充填帶均不得大於800mm;回採工作面、上隅角、甲烷感測器的懸掛位置及距工作面煤壁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通風科負責管理。

7、掘進工作面甲烷感測器應懸掛在距迎頭不得大於5m的位置;回風流甲烷感測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掘進工作面迎頭甲烷感測器的懸掛位置及距迎頭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通風科負責。

8、瓦檢員每班要認真檢查甲烷感測器懸掛位置及監測電纜吊掛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要現場整改,並每項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500元。瓦檢員不按要求執行的,對瓦檢員罰款50元。

9、安全監測電纜要吊掛平直,不得與動力電纜、管路、風筒纏繞,要與動力電纜保持300mm的距離或安裝在另一側。否則,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500元。

10、甲烷感測器的懸掛位置不當,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500元/個。

二、感測器的測試

1、為區別瓦斯超限和測試甲烷感測器,測試前監測監控科監測監控隊提前把甲烷校檢地點、標準氣樣濃度、測試時間報微機監控中心、生產排程。測試甲烷感測器前,要先通知礦排程。同意後方可測試。

否則,對監測監控隊罰款100元。

2測試甲烷感測器時間一般情況必須在檢修班,對於存在問題的甲烷感測器要隨時進行測試,特殊工作面甲烷感測器測試時間按安全技術措施所定時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影響甲烷感測器測試。否則,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2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3、每週二檢修班為測試「三閉鎖」時間,裝有閉鎖功能的分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否則,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2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4、甲烷感測器誤差超標時,應立即進行處理,誤差規定範圍如下:瓦斯濃度在0.00%~1.

00%時,允許誤差±0.10%;瓦斯濃度在1.00%~2.

00%時,允許誤差±0.20%;瓦斯濃度在2.00%~4.

00%時,允許誤差±0.30%。

5、瓦檢員每班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感測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報監測值班員,每少對照乙個甲烷感測器,對瓦檢員罰款50元。

三、瓦斯、風電閉鎖管理

1、監測監控科監測監控隊負責瓦斯閉鎖線的安裝、維護、拆除。

2、監測監控隊負責風電閉鎖線的安裝、維護。

3、設計供電方案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預留斷電介面。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4、監測監控科(隊)要正確設定測點的斷電點及斷電設定。否則,對監測監控科(隊)罰款100元。

5、監測監控科(隊)在安裝閉鎖時,必須有通風科安全員、瓦斯員、通風隊機電負責人、施工隊電工在現場監護,當場測試瓦斯、風電閉鎖功能。私自接者罰款100元。

6、採掘工作面有閉鎖總開關而沒有正常使用或者私自拆除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7、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經監測監控科(隊)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500元,罰責任人200元。

8、通常每隔7天由監測監控科監測監控隊、通風隊、機電科、督查科共同參與,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範圍及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監測監控隊、通風隊、機電科要建立專項記錄。否則,對不參與的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100元,無記錄罰款30元。每週由監控隊、通風科、機電科、督查科各派一名人員進行抽查,對無閉鎖執行的隊組在月工資中減發100元/次。

9、在測試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範圍及風電閉鎖功能時,若有一項不符合《規程》要求,由監測監控科、通風隊、機電科、督查科共同查詢原因,並當班進行處理或落實,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200元。

10、瓦檢員若發現停風、瓦斯超限、閉鎖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監控中心進行處理,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500元。

11、每月安全指揮中心組織一次,由機電科、安全質量科、監測監控隊參加,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範圍及風電閉鎖功能,風電瓦斯電閉鎖抽查。對查出問題的單位要及時制定方案進行處理,並將檢查處理結果上報礦總工程師。

四、安全監控裝置的使用維護

1、採煤工作面在回採過程中,需**的監測電纜由監測監控隊及時**公升井,通風科根據回採進度及時回撤外移甲烷感測器和監測電纜,並按規定位置及電纜懸掛要求懸掛。否則,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200元。

2、在採煤工作面進、回風巷裡段替棚或在動壓區維護巷道時,必須由施工單位對監測電纜和甲烷感測器採取保護措施。否則,出現問題根據事故性質另行處理。

3、掘進工作面在放炮前由施工隊班組長負責將迎頭甲烷感測器外移到風筒另一側的安全位置,嚴禁與風筒同側吊掛,且能正常監測瓦斯,現場由瓦檢員、放炮員監督,否則不允許放炮,炮後在瓦斯不超限的情況下由班組長要及時將感測器恢復到規定位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4、巖巷在噴漿期間,迎頭甲烷感測器要用白色食品袋包裹好,在甲烷感測器吸氣孔處把食品袋剪個孔,不影響監測瓦斯。不採取保護措施,造成甲烷感測器表面有岩漿的,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100元/次,對班組長罰款50元,對瓦檢員罰款30元。

5、井下所有巷道在進行擴修、落底、**、安裝及裝置運輸時,都必須由施工單位對安全監控裝置採取保護措施。否則,出現問題另行處理。

6、巷道在灑水、放炮等過程中,未採取保護甲烷感測器、電纜等措施,造成感測器失靈、誤報的,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200--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7、破壞監測設施(包括糊探頭、破壞監測分站、短接閉鎖開關等行為),造成監測訊號失真的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當班班組長撤職、職工開除、協議工解除合同。

8、無計畫停止監測分站電源,中斷監測訊號的,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另按誤時計,每分鐘罰款5元。

9、監測裝置(監測分站、感測器、開停、遠端斷電器、電纜、接線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區域劃分的單位負責,丟失監測裝置的,按裝置原值賠償。各區域監測裝置出現故障時,相關區隊必須立即向監測監控值班中心和排程匯報,以便及時安排處理。

10、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感測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感測器的損壞。

人為因素造成感測器誤報警,對責任單位月工資減發1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由監測監控科(室)、安全科、排程室、機電科負責監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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