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2021-06-20 23:29:37 字數 1225 閱讀 9310

職業健康危害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依法採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

(二)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三)組織事故調查;

(四)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查處;

(五)結案存檔。

第四條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迅速、有效、科學、公正。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第三章事故處理

第八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洩險;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裝置和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五)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情況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四)提出防範事故再次發生所應採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五)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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