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測量裝置制度

2021-06-20 01:21:47 字數 2432 閱讀 5130

1 總則

為了規範監視和測量裝置(包括安全生產過程監控裝置設施、安全防護監測裝置、驗證裝置等)的管理,提高安全監控監測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計量法》1985.09.06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範》(gb/t28001-2001)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3013-2008),

3 管理職責

3.1 動力分廠是公司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的主管處室,其職責如下:

3.1.1負責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安裝、檢驗和定期維修;

3.1.2建立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並儲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3.1.3組織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3.2 安全環保處

負責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綜合安全監督,督促各管理處室和使用單位進行規範化安全管理和維護。

3.3 各使用單位職責如下:

3.3.1負責壓力表的安裝和日常維護;

3.3.2負責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使用、日常維護和管理;

3.3.3建立本單位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組織進行定期和日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動力分廠、安全環保處匯報。

4 安全管理要求

4.1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採購

4.1.1根據監視和測量的要求,由動力分廠和使用處室確定配備適宜的監視和測量裝置,提出採購需求。

4.1.2根據採購需求,採購處室按要求採購監視和測量裝置。採購處室必須從具備安全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購買,所採購的監視和測量裝置質量合格證和安全技術資料等必須齊全。

4.2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驗收及入庫

採購回公司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由動力分廠進行驗收,檢定合格後,方准入庫。

4.3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安裝

4.3.1監視和測量裝置的選型要合理,確保監視和測量的準確度和精確度滿足使用要求。

4.3.2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安裝位置要合理,能夠起到有效的監視和測量作用。

4.3.3新監視和測量裝置,在使用前,由使用單位提出檢定申請,由動力分廠組織進行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對合格品應在合適的位置貼上表明其狀態的唯一性標識。

4.4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鑑定和校準

4.4.1動力分廠在年初,按國家有關檢定週期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檢定計畫通知單」,發到各單位,按期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檢定和校準。

4.4.2對需進行內部校準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動力分廠按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範的要求,對其進行校準。

對需進行外部檢定(校準)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動力分廠應負責聯絡國家法定檢定處室進行檢定(校準),由檢定單位出具檢定(校準)報告。

4.4.3校準合格的測量裝置,由檢定人員根據要求出具檢定合格證或合格封印;校準不合格的測量裝置,根據情況作降級、停用或報廢等處理,並作相應標識。

4.4.4所有測量裝置均應有表明其校準狀態的標識鑑定和校準記錄由能計處儲存,儲存期限為3年。

4.4.5使用單位在生產中發現監視和測量裝置不符合要求,應對裝置進行評價,做出記錄,並立即向動力分廠匯報,同時對該裝置採取必要的措施(如校準、修理或更新等)。

4.4.6校準監視測量裝置的標準裝置,應由動力分廠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標準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證。

4.5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使用

4.5.1使用單位保證監視和測量裝置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使用。

4.5.2監視和測量裝置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並保持其準確度。

4.5.3監視和測量裝置應在鑑定或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嚴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發現損壞或處於可疑的校準狀態時,應對其重新進行校準。

4.5.4監視和測量裝置操作人員,應進行必要的培訓,熟練掌握操作使用步驟和方法以及維護和保養知識。

4.5.5操作人員要隨時觀察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狀態,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和處理。

4.6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維護和管理

4.6.1使用單位應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日常性維護和保養,建立本單位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保證監視和測量裝置處於良好狀態,並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4.6.2動力分廠建立監視和測量裝置管理臺帳,包括:名稱、裝置型別、購進日期、使用期限、現存位置、檢定期限、目前狀況等內容。

4.7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失效處理

4.7.1使用或維護人員發現監視和測量裝置偏離校準狀態或者使用過程中發生損壞、過載或誤操作,致使監視測量值不正常或功能出現可疑,應暫停或監護使用並立即通知動力分廠;動力分廠對該裝置進行修理、調整、檢定或校準合格後,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4.7.2動力分廠應組織對測量裝置偏離校準狀態的故障進行分析,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同時應記錄並儲存對以往檢測結果有效性的評價。

4.7.3對無法修復或無修理價值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經使用單位負責人確認,報動力分廠和機動能源處負責人批准,按報廢處理程式進行報廢。

5 附則

5.1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5.2 本制度解釋權屬安全環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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