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個人財產管理制度

2021-06-18 21:32:26 字數 2626 閱讀 6393

員工財產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員工財產(員工應工作之需所領取的隸屬於公司的財產部分)管理,減少公司資源浪費和損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向公司申請個人工作財產部分的員工。

3、 職責

a) 行政部負責《員工個人財產卡》建檔、登記、複核管理。

b) 各部門主管負責對所屬員工個人財產的申請審核。

c) 財產部負責對員工所持有的財產《員工個人財產卡》名細的審查,移交的督辦。

d) 員工負責對所使用物品的保管和有效使用。

4、 財產的分類

a) 辦公裝置:電腦、桌椅,分文櫃,**機,打字機,影印機。。。。。等。

b) 辦公用品:計算器、裝訂機、打孔器、資料夾、檔案架。。。。。。等。

c) 工具:焊接工具、萬用表、螺絲刀、斜口鉗、空調搖控器。。。。。。等。

d) 治具:調壓器、排插、焊臺、塗膠治具。。。。。。等。

5、 財產的使用年限

a) 辦公裝置:≥3年

b) 辦公用品:≥2年

c) 工具:≥1年(生產一線員工使用的工具≥3個月)

d) 治具:≥1年

6、 管理辦法:

6.1 行政部按各單位編制人員編制《員工個人財產卡》,並建立檔案,新進員工(三職)入職後,根據其領取的物件逐一記入《員工個人財產卡》,並由使用人簽名備案。

6.2各單位按照使用需要提出《請購單》或《請購計畫》報總經辦核准後,交由行政部/總經辦辦理採購。

6.3 採購品經驗收合格後,各單位按所《請購計畫》領用,行政部進行《員工個人財產卡》建檔管理,並由使用人簽名備案,財產實物由使用單位領回使用並負責管理。

6.4行政部每年12月底前需對《員工個人財產卡》建檔名細盤點一次,核對財產數量,帳目與實物不符部分由《財產卡》持用者提出說明,交由總經辦批示。員工本人承擔支付盤虧財產(按物品採購當時出具的有效憑據金額)的全額。

6.5 持有人員對無法繼續使用的財產按《財產報廢管理規定》辦理報廢,批覆後的《報廢單》交由行政部做為調帳依據。財產未到使用年限而出現報廢申請的,由使用者承擔相當費用。

費用承擔計算:剩餘月數*物品按使用年限所有月份的平均分攤金額。

6.6 各項財產的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權狀等資料統一由行政部保管,使用單位可使用保管影印件。

6.7 各單位對使用及保管的財產應定期保養,小心使用。

6.8 各單位人員調動工作單位(跨部門)時,應在移交工作之時起同時辦理《員工個人財產卡》所有物品的移交。

6.9 各單位人員離職時需到行政部辦理《員工個人財產卡》移交工作,行政部在《員工離職/辭職申請單》上註明移交情況。未辦理移交工作,視為財產丟失,離職本人承擔物品的全額費用。

移交過程中,所持財產不能正常使用,離職本人承擔物品的全額費用。

6.10 未辦理《財產卡》移交的員工由財務凍結其當離職月份的當月所有工資。

7、 附件

《員工個人財產卡》

《財產報廢管理流程》

《離職/辭職申請單》

《總務採購/領用說明》

8、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審批制定:

日期日期:

個員工個人財產卡》管理流程圖

流程擔當部門/個人說明

人事專員辦理《員工個人財產卡》

財產卡》持有人

各單位填寫《採購申請單》

總務採購按《採購申請單》執行

總經辦人事專員按《員工財產管理規定》

申請人按〈物品報廢流程〉

行政部行政部員工個人財產卡》調整

各單位行政部按《員工財產管理規定》執行

異動/離職人員

財產部審核製作:

日期日期:

總務採購/領用說明

一、 目的

為能讓總務財產更有效得到管理

二、 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單位

三、 內容說明

3.1財務部負責總務採購物品單價、合格供方資料的錄入

3.2總務錄入員負責及時錄入物品的物料編碼、名稱、規格

3.3各單位填寫《請購單》請核對erp的庫存情況,按實際需求提出申請,《請購單》上物料編碼、物料名稱、規格型號、請購數量、請購人、部門主管、請購部門/日期為必填專案,如所需物件為新物件時,物料編碼暫缺。如上述專案空缺時,總務可拒收各單位請購要求。

3.4 總務採購人員嚴格按《請購單》(請購單必須經林總或崔董有效簽字)上的要求進行採購,日常用品採購期為一周,非常用物品或非標物品採購期限視要求而定,但總務採購人員應第一時間通知需求方。

3.5每週

二、周四為固定物件領用日期,如緊急需求,請及時通知行政總務人員。

3.6各部門進行財產領用時,請填寫《財產領用申請書》。《財產領用申請書》中的料號、品名、規格、請領數量、實發數量、申請日期、申請人、審核人為必填專案。

3.7如所領用的物件符合《員工財產管理規定》中的財產分類所規定的物品,在《財產領用申請書》中物品對應行填寫財產保管責任人。

3.8總務人員應及時將財產登記到《員工個人財產卡》中,並由當事人簽字生效。

3.9所領用物件非消耗物品且符合下列要求時,應以舊換新。

a)工治具:如平口鉗、斜口鉗、萬用表、烙鐵頭、烙鐵芯、探針等

b)辦公用品:資料夾、裝訂機、檔案架、鍵盤、滑鼠等

c)勞保用品:指套、各類手套、各類勞保鞋等。

3.10行政部協同財務部對各類以舊品進行統一變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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