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路及兩側廣告標牌設施審批工作制度

2021-06-17 06:49:47 字數 1734 閱讀 5138

發布時間:2008-10-02

為了加強公路及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管理,進一步規範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公路及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的法規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廣告標牌設施的規劃方案經省交通廳批准下達後,廣告標牌設施的具體設定和施工按以下程式呈批,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廣告發布審批。

(一)高速公路,山管轄路段路政機構受理,並提出意見,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廣州市、深圳市轄區範圍內,由廣州市、深圳市投資興建的高速公路(國道、國道主幹線、省道除外),由該路段路政機構受理並提出意見,報市公路局或者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審批。

(二)國道由縣(區)公路局受理並提出意見,經地級以上市公路局審核,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省道受省公路管理局的委託,各市公路局可直接審批。

(三)縣道和鄉道的,由管轄該公路的縣(區)公路局或地方公路管理站受理並提出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路局或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審批。

(四)處於兩條以上公路廣告管理區交叉區域的,先由規劃方案批准路段的路政機構受理並審核後,經其他路段路政機構會審,報上級機關審批。

第二條廣告標牌設施設定者向管轄該公路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填寫《廣東省公路及其兩側設定非公路標誌設施申請呈批表》:

(二)設定位置平面圖。

(三)支架結構和基礎設計圖(必須由乙級以上資質的公路工程或建築工程設計單位設計)。

(四)版面設計效果圖(包括標明板麵材料、尺寸)。

(五)廣告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必須具備戶外廣告發布資質)。

(六)場地使用協議。

第三條申請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資料。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齊申請資料的,應當受理申請。路政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條除可以當場審批的外,。路政機構作出准許設定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審批檔案。廣告標牌設施申請批准後,必須在3個月內設定,過期無效。

第五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對同一規劃位提出廣告設定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核實,如確屬位置重合的,應當責令該規劃位置的土地權屬業主糾正一地多租的行為,待糾正後重新申報。

第六條路政機構對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廣告標牌設施設定期滿,設定者應當自行拆除:確需延期設定的,設定者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向所管轄的路政機構提出申請,路政機構應當派出人員到現場勘測,根據設定者的申請,在設定期滿前作出是否准許延續的決定。

第八條路政機構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廣告設定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廣告設定規劃、審批情況、申請表示範文字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當事人要求路政機構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路政管理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第九條各級路政機構在審批廣告設定申請及對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監督的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等受有償服務不正當要求。

第十條各級路政機構應督促廣告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對廣告設施需定期進行檢查、保養,對脫色、破損、陳舊的廣告要及時維修、翻新或拆除,確保安全和整潔。對存在安全隱患或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件造成廣告標牌設施損壞,妨礙公路通行或者影響行車安全的,路政機構可先行處理,再通知設定者在限期內予以清理或者修復,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復的,由路政機構拆除,其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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