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路及公路兩側廣告牌設施管理

2021-06-13 02:28:58 字數 2778 閱讀 8507

廣東省交通廳粵交運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及其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管理,根據《廣東省公路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路兩側,是指從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算(無邊溝的從公路兩側防撞欄、防撞牆外側5公尺起算),高速公路80公尺,國道50公尺,省道30公尺,縣道 20公尺,鄉道10公尺以內的範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廣告設施,是指可用於承載、支撐商業性廣告的各種載體;所稱標牌設施,是指可用於承載、支撐除公路標誌以外的各種非商業性標示、標識的各種載體。

第四條在公路及兩側設定廣告、標牌設施,應當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其設計和施工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條下列地方不得設定廣告、標牌設施:

(一)公路路肩外緣線以內範圍不得設定廣告設施,但收費站廣場除外;

(二)公路標誌前後各100公尺、公路隧道口上方不得設定廣告、標牌設施;

(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地方。

公路兩側設定的廣告、標牌設施,其外緣滴水線位置至公路路肩外緣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該廣告、標牌設施的淨高度。

高速公路兩側只可設定t型廣告、標牌設施。

第六條在公路兩側設定廣告設施,應先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不妨礙行車安全、符合公路淨化、美化的要求,做到數量適當,間距合理,美觀大方,不妨礙公路安全暢通,與公路景觀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規劃方案應載明廣告設施設定間距、設定位置和允許設定的結構型式。

第七條廣告設施規劃方案按下列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一)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局編制規劃方案,報省交通廳審批

廣州市、深圳市轄區範圍內,由廣州市、深圳市投資興建的高速公路(國道、國道主幹線、省道除外),由管轄該公路的地級以上市公路局或公路管理總站編制規劃方案,報市交通局(委)審批。已批准的規劃方案應報省交通廳和省公路管理局備案。

(二)國道、省道由地級以上市公路局編制規劃方案,經省公路管理局審核,報省交通廳審批。

(三)縣道、 鄉道由地級以上市交通局(委)統一規劃,報省交通廳備案。

公路兩側廣告設施必須在規劃位置設定,特殊情況需改變規劃位置的,應經原規劃方案批准部門同意。

第八條廣告設施的規劃方案批准後,廣告設施的具體設定和施工按以下程式呈批,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廣告發布審批。

(一)高速公路,由該路段路政機構受理並提出意見,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廣州市、深圳市轄區範圍內,由廣州市、深圳市投資興建的高速公路(國道、國道主幹線、省道除外),由該路段路政機構受理並提出意見,報市公路局或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審批。

(二)國道和省道的,由縣公路局受理並提出意見,經地級以上市公路局審核,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省公路管理局可以根據各市的實際情況委託地級以上市公路局審批。

(三)縣道和鄉道的,由管轄該公路的縣公路局或地方公路管理站受理並提出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路局或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審批。

第九條在公路及其兩側設定標牌的審批權, 由管轄該公路的市交通局或公路局決定。

高速公路標牌設施的設定,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廣州市、深圳市按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廣告、標牌設施設定者向管轄該公路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填寫《廣東省公路及其兩側設定非公路標誌設施申請呈批表》:

(二)設定位置平面圖;

(三)支架結構和基礎設計圖(必須由乙級以上資質的公路工程或建築工程設計單位設計);

(四)版面設計效果圖(包括標明板麵材料、尺寸);

(五)廣告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

(六)場地使用協議。

第十一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許可權作出是否准許設定的決定或者提出初審意見後報上一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廣告標牌設施申請批准後,必須在3個月內設定,過期無效。

第十二條廣告、標牌設施占用公路路產的,設定者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造成路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廣告、標牌設施設計和製作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定廣告、標牌應當做到,整齊、美觀,與公路自然景觀相協調,並符合公路淨化、綠化、美化建設的要求;

(二)廣告、標牌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標準;

(三)廣告、標牌的設計圖案和顏色應與公路標誌有明顯區別,不得混淆和干擾公路標誌的使用;

(四)不得使用對駕駛員產生眩目影響的材料和裝置製作廣告、標牌;

(五)設定的廣告、標牌應當懸掛公路管理機構發出的管理編號牌。

第十四條設定者應對其廣告、標牌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保養,對脫色、破損、陳舊的廣告要及時維修、翻新或拆除,確保安全和整潔。對存在安全隱患或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件造成廣告、標牌設施損壞,妨礙公路通行或者影響行車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先行處理,再通知設定者在限期內予以清理或者修復,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復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其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十五條廣告、標牌設施因維護不力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車輛損壞、人員**等事故的,設定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廣告、標牌設施設定期滿,設定者應當自行拆除;確需延期設定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徵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辦理延期設定手續。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設定者限期拆除,並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一)擅自設定廣告、標牌設施的;

(二)擅自改變批准的位置設定的;

(三)廣告、標牌設施設定不符合要求的;

(四)廣告、標牌設施延期設定未辦理手續的。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省交通廳原印發的《廣東省公路及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管理規定》(粵交法函[2001]611號)及《關於公路廣告標牌設施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粵交法函[2002]230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公路及其兩側設定廣告標牌設施申請呈批表

廣東省公路及其兩側 設定廣告標牌設施申請呈批表 申請單位 公章申請日期 年月日 說明 1 本表一式三份。2 廣告申請批准後必須在三個月內設定,過期無效。3 廣告標牌應按公路管理機構的要求設定,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干擾公路交通標誌的使用,廣告設施的外緣滴水線必須離公路邊溝外緣5公尺以外,廣告設施從公路路...

廣東省公路及兩側廣告標牌設施審批工作制度

發布時間 2008 10 02 為了加強公路及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管理,進一步規範審批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廣東省公路條例 廣東省公路及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管理規定 及其它有關的法規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一條廣告標牌設施的規劃方案經省交通廳批准下達後,廣告標牌設施的具體設定和施工按以下...

廣東省高速公路建設標準化管理指南試行

試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二 一 年九月 前言 為規範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加強進場人員 材料 裝置及臨建工程的管理,進一步提高工程質量,確保施工安全,我廳組織有關專案管理單位,依託在建高速公路專案,按照我省高速公路建設標準化管理的要求,已印發了 廣東省高速公路建設標準化管理規定 規定 臨建設施 人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