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2021-06-15 07:50:28 字數 4953 閱讀 4398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煤礦技術操作規程》等國家技術政策、質量標準及規定,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更好地為煤礦生產建設服務,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企業生產技術管理是對煤礦企業日常生產活動的計畫、組織、指揮、協調與控制,是和煤礦生產密切相關的各項管理工作的總稱。技術管理是煤礦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各專業管理機構、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把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第二節生產技術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加強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礦長領導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礦成立生產技術管理委員會,礦長任主任委員,總工程師任副主任委員,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副總工程師為委員,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科,負責生產技術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技術管理部門及人員的職責:

(1)設計人和規程編寫者的職責:了解掌握現場情況、施工條件,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工種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檔案規定編寫,內容齊全,依據充分,符合現場實際,可操作性強。現場條件發生變化、作業方式發生改變的,必須及時編寫補充措施,對規程內容負主要責任。

(2)施工負責人:對規程的執行全面負責,不執行規程或執行有偏差,追究施工負責人的責任。

(3)生產技術(通防、地測)科對以下內容負責:

①規程的系統性。

②內容是否齊全。

③依據是否充分。

④工藝是否合理,包括計算是否合理,理論依據是否充分等方面。

⑤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檔案要求。

⑥是否符合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要求。

因以上內容缺失、不全不細、不符合要求出現事故的,審籤者負主要責任。

(4)機電技術(綜機)科對以下內容負責:

①作業程式是否合理。

②依據是否充分。

③是否符合機電設計要求。

④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的規定。

⑤內容是否齊全。

因以上內容缺失、不細不全、不符合要求出現事故的,簽審者負主要責任。

(5)通防部門對以下內容負責:

①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束管監測系統是否齊全。

②風量計算是否合理,風機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③瓦檢要求是否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④通風系統是否合理。

因以上內容缺失、不細不全、不符合要求出現事故的,審籤者負主要責任。

(6)安全監察科對以下內容負責:

①安全防範措施是否合理、全面。

②操作程式的安全可靠性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的規定。

③安全設施是否按規定布置。

因以上內容不細、不全、不符合規定要求發生事故的,審籤者負主要責任。

(7)總工程師對規程的審批負全面責任,對因規程規定的不細不全、依據不充分,審簽把關不嚴造成的重、特大或惡性事故負主要責任。

(8)礦長對有關檔案、法規規定必須審簽的規程負全面責任,對因規程規定的不細不全、依據不充分,造成重、特大或惡性事故,負主要責任。

(9)其他有關審簽人員,在職能範圍內負相應責任。

第五條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圍繞安全生產積極開展技術工作,樹立科技興企、科技興安思想,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督。必須明確職責範圍和技術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各級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和技術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和崗位責任制。

第六條必須加強對生產技術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生產技術人員的技術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技術人員要不斷創新,積極鑽研業務,應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斷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針對我礦安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積極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措施,為我礦安全生產持續穩定的發展盡職盡責,多作貢獻。

第八條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單項工程施工設計及各類施工措施是煤礦生產活動中的法規性檔案,是加強生產技術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各級行政管理機構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強化規程措施在現場落實兌現的監督檢查。

第三節設計、規程、措施的編制依據

第九條礦井設計、作業規程、單項工程施工設計及施工措施的編制,都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煤礦技術操作規程》等技術政策、質量標準及上級頒發的各種技術要求、安全規定為依據。

第十條礦井單項工程施工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採區設計在編制前都必須首先編制地質說明書,並以批准的地質說明書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第十一條礦井單項工程設計、採掘作業規程及各項施工措施的編制,必須以批准礦井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採區設計、地質說明書為依據。

第十二條各項工程設計、採掘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在編制時應盡量採用先進的施工技術、施工工藝和先進的裝置、材料,採掘作業規程中選定的支護方式要以礦壓觀測資料為依據。編制前,還必須參照相同地質條件開採區域的生產實踐,並廣泛徵求有實踐經驗的管理、技術、安監人員和老工人的意見,以確保所編制的設計、規程和措施能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

第十三條礦研究決定的工程專案或計畫內的工程,允許編寫規程措施;例外工程必須先預算,經審批後再編寫施工方案及措施。

第四節設計、規程、措施的編制範圍

第十四條各類礦井設計的編制範圍及要求,依據《煤炭工業設計規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掘進施工所需規程、措施的編制範圍:

(1)所有的掘進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在編制前,除必須以已批准的礦井單項工程設計、礦井延深採區開拓工程設計、綜採工作面布置方案等其他專項工程設計作為依據外,立井、斜井(包括為水平服務的暗斜井)、平硐、礦井總回風道、井底車場及大型機電硐室,以及使用上級專項資金的其他井巷工程,還必須先編制單項工程施工設計、報上級部門(礦業集團)批准後,再編制掘進作業規程和施工措施。

(2)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時必須編制作業規程:

①立井、斜井(包括延深暗斜井)、運輸大巷、風道總回風道、井底車場及硐室。

②採區上、下山及行人路(皮帶道)、專用回風道。

③採區回採工作面的皮帶巷及軌道巷(同一回採工作面的其他巷道可以彙編在其中乙個作業規程內)。

④總長度超過200m的水倉幫浦房。

(3)下列井巷工程編制施工措施,不編制作業規程:

①長度100m以下的順槽和總長度200m以下的幫浦房、水倉。

②因地質條件變化、原掘進作業規程未包括的小區域運輸巷、聯絡巷、風道及其他巷道。

③各種大型機電硐室(水平和採區的40kw 以上絞車硐室、安裝100kw以上水幫浦的幫浦房、壓風機房、高壓配電房、整流硐室、火藥發放硐室)必須先搞工程設計,在設計批准後再按設計編寫施工措施。

(4)下列井巷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措施:

①巷道開門口。

②巷道採用不設支護施工。

③在受地表水、承壓水、採空區積水威脅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

④在瓦斯湧出異常區域掘進巷道。

⑤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

(5)掘進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時,必須編制施工補充措施:

①需修改作業規程中有關內容時。

②掘進過程遇落差大於1.0m的斷層或較大的破碎帶。

③掘進迎頭出現較大落棚。

④需要改變巷道支護方式或巷道規格,以及改變迎頭施工工藝或施工方法。

⑤掘進迎頭發現有出水徵兆或瓦斯湧出有異常變化。

⑥掘進巷道過老空區,掘進巷道穿過距離小於3m的上部或下部巷道。

⑦在傾角大於250的巷道使用耙裝機。

(6)採用鑽爆法施工的巷道貫通相距20m,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時(並填寫專門的貫通巷道預透通知單,通知單上註明預透位置、站崗位置和防水、防瓦斯及控制預透地點頂板的安全措施,還要將預透地點在現場用色彩醒目的字樣標明),必須編制巷道貫通措施,一式五份分別報安全科、生產技術(技術、地測)科、通防工區、排程室或其他區隊。

(7)重要的大型貫通巷道施工,必須編制單項貫通測量設計。

(8)掘進過程中的下列工作,因變動比較頻繁,可分別編制不要受具體地點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前由施工單位幹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員傳達。

①掘進巷道臨時鐵道的鋪設。

②掘進迎頭耙裝機的運輸和移設。

③掘進施工使用的25kw及以下小絞車和45kw及以下水幫浦的運輸和移設。

④掘進施工支護材料的運送。

⑤掘進施工範圍內的巷道正常維護。

⑥錨桿、錨索進行錨固力試驗。

⑦煤巷頂板離層儀的安設與監測。

第十六條採煤範圍內所需進行編制的設計、規程、措施:

(1)下列情況必須編制開採設計:

①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或水體下採煤。

②開採底板承壓水的突水系數大於1的煤層。

③礦井提高開採上限。

④綜採工作面裝備形式進行改變的首採面裝備選型。

(2)每個正規採煤工作面都必須單獨編制作業規程。

(3)有下列情況必須編制施工措施。

①採煤工作面支架、裝置的安裝或撤出。

②採煤工作面開麵後初次放頂。

③採煤工作面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

④開採三角煤柱、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複雜的煤層(瓦斯噴出、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除外),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

(4)採煤工作面遇下列情況,必須編制施工補充措施:

①需修改作業規程有關內容。

②工作面因受地質構造影響不能繼續回採,需撤出,另掘切眼搬面。

③工作面遇頂板鬆軟或破碎、遇斷層、過老空(包括欲開採煤層間距不大於3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過空硐、過煤柱、過區域性冒落區及托傷頂開採。

④工作面改變支護方法、支護密度或支護型別。

⑤工作面改變落、裝煤方法。

⑥工作面後部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距離頂板仍不陷落。

⑦工作面調麵。

⑧工作面上、下出口改變維護方法。

⑨帶採煤作業規程未包括的上、下出口煤柱。

⑾煤層傾角區域性或全面加大,超過15。時。

⑿工作面發現有出水徵兆或瓦斯湧出量有異常變化時。

⒀工作面因地質條件影響,需將工作面切割成幾個小麵回採或改變推進方向。

(5)採煤工作面的下列工作,因變動比較頻繁,可以分別編制不受具體地點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

①工作面增減或更換溜槽、鍊子,撤運輸機、管路。

②工作面搬運,安裝採煤機、液壓幫浦站,排程絞車。

③轉運工作面支架、支柱、頂樑和其他支護材料、大型機電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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