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和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制度

2021-06-15 00:52:09 字數 2371 閱讀 1578

xx公司

為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安全防範工作,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提高企業員工的法治觀念和安全防範意識,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措施,不斷建立和完善安全防範責任體系,建立更加安全、穩定、和諧的工作環境和氛圍。根據集團公司關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的精神和要求,結合製造分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金屬結構製造分公司社會治安和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制度》。

一、總體要求

在公司社會治安和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按照「思想重視、制度健全、責任落實、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的精神和要求,以安全生產為重點,深入推進平安建設。

二、組織機構

成立金屬結構製造分公司社會治安和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機構如下:

組長:副組長:

成員:三、目標管理體系

1.部門領導重視、組織健全、措施得力

(1)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以下簡稱綜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認真貫徹執行公司關於綜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把綜治工作作為本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進行認真研究。要居安思危,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憂患意識,加強對本部門員工進行政治形勢、安全防範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分廠和各專案部要做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做好人民內部矛盾的調處工作,確保本部門不出現影響公司全和政治穩定大局的事件等。

(2)部門綜治工作(包括保衛、保密工作)專職責任人明確。

(3)生產和施工部門制定有嚴格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2.認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部門安全狀況良好

(1)部門第一責任人要做到資訊靈、反映快,把各種可能引發事端的苗頭解決在萌芽狀態;對部門重點人、重點防範部位要做到情況明、底數清;部門員工發生違法、違紀、違規案件或安全事故後,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並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有力措施,杜絕各類案件及安全事故的發生。

(2)要堅持開展經常性的內部安全自查活動,特別是對電器裝置、輸電線路、配電間、監控室、地下室等重點防範部位的防火、防盜安全做到經常檢查,確保一般隱患及時排除,重大隱患及時發現和報告,避免釀成大禍。

(3)部門內安全防範設施(備)要做到安全可靠,切實起到防範作用。管理重點、要害部位和按業務要求需要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辦公場所(財務室、檔案室、經營計畫資料儲存處),必須按要求安裝安全防範設施(如防盜門、保險櫃、防護欄、報警器等)和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防範設施(裝置)及消防器材要保持完好、有效。

(4)要切實加強對電腦、影印機、傳真機及相關電子通訊裝置(器材)的管理,做好網路安全防範管理工作。嚴格遵守集團公司和國家有關法規,不得利用上述裝置及網路從事危害企業、****,洩漏****等違法、違紀活動;不得利用上述裝置及網路查閱、複製及傳播妨礙企業、社會安全、穩定的、淫穢黃色的資訊;不得利用上述裝置及網路向他人傳送、傳播惡意挑釁性的文章;不得利用上述裝置及網路隨意傳送損害企業和社會利益的商業廣告及宣傳等。

(5)組織員工參觀、旅遊或舉辦大型文體活動時,要事先制定嚴密的安全措施和工作預案,並按要求履行審批或報告手續,以確保活動安全。

(6)專案部和分廠要加強對外來員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做到用人前嚴格審查,聘用後嚴格管理。對於聘用的外地人員要按照相關要求,幫助其及時辦理有關證件(如暫住證、務工證、通行證等,生育期婦女要加辦婚育證)。

(7)要加強對辦公、科研等各類房屋的日常管理,堅持做到人走斷電、斷水、鎖好門窗,確保不發生盜竊、失火、跑水等責任事故。

(8)要加強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管理,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使用管理規定,確保不發生火災、**、丟失等安全事故。

(9)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嚴禁酒後開車,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等。

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考核目標

1.生產和施工部門不發生火險、火災、**事故;

2.不發生甲方重大交通事故;

3.不發生內部失、洩、竊密事件;

4.不發生重大生產責任事故;

5.不發生危險品和公共財物被盜案件;

6.不發生人員重大傷害、死亡及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7.不發生****件(如上訪、聚眾**、嚴重損害公物財產等);

8.不發生員工因違法行為被公安(司法)部門拘留或判刑事件;

9.不發生嚴重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的事件;

10.政治態勢穩定,無人參加非法宗教活動和邪教組織。

五、獎勵與處罰

對年度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部門,給予部門和相關責任人以下處罰:

1.取消部門參加當年公司系統內的各類先進單位評選的資格。

2.給予部門1000元—2000元處罰,嚴重者處罰5000元—10000元。

3.取消部門第一責任人參加當年公司系統內的各類先進個人評選的資格。

4.分別給予部門第一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200元—500元罰金,嚴重者處罰500元—1000元,或由公司和公安(司法)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或法律處理。

5.在綜治工作年度考核中未達到考核目標,但不夠處罰標準的部門,為限期整改部門。對整改部門的負責人不予處罰,但要求限期整改和做出書面檢查。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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