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抽查制度

2021-06-14 17:13:39 字數 3517 閱讀 190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鐵力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以下簡稱監督抽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開展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中的監督抽查是指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對抽查結果進行處理和發布資訊的活動。

監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監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

第四條鐵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鐵力市監督抽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並負責監督抽查結果的通報和資訊發布。

鐵力市的各生產企業要積極的配合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鐵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畫,安排對轄區內的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及時上報市局。

鐵力市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承擔監督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

第五條監督抽查不得向受檢單位或個人收取費用,抽採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

第二章計畫和方案的確定

第六條鐵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制定轄區範圍內的監督抽查計畫,並向承擔單位下達監督抽查任務。

第七條任務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監督抽查計畫制定監督抽查方案。

監督抽查方案應包括:受檢單位範圍,抽樣範圍、抽樣時間、抽樣依據、抽樣數量等,檢測專案、檢測依據及判定依據,複檢及注意事項等。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科學、客觀、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第八條監督抽查的範圍主要是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較突出的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需要進行抽查的產品,以及可能危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產品。

第三章檢測機構、受檢人

第九條承擔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的鐵力市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必須通過國家資質認定,經過省級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承擔任務所涉及的檢驗專案必須通過資質認定。

監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第十條監督抽查的受檢單位或個人由鐵力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檢測機構隨機選定。

選定的受檢單位或個人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當地產品供給、消費狀況及不同生產管理水平。

凡被選定的受檢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抽檢。如拒檢,其產品按不合格處理。

第十一條對監督抽查中確定的產品和受檢單位或個人的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洩露和通知受檢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受檢單位或個人應積極配合監督抽查工作。對不便攜帶的樣品由受檢單位或個人負責寄、送至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受檢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監督抽查和拒絕寄、送被封樣品。

第四章抽樣、檢測與判定

第十三條抽樣人員不少於2名,鐵力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指派人員協助抽樣。

嚴禁受檢單位或個人或者與其有直接、間接關係的人員參與抽樣工作。

第十四條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向受檢單位或個人出示《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通知書》,以及抽樣人員的有效證件,告知監督抽查的性質、抽樣方法、檢測依據和判定依據等後,再進行抽樣。

第十五條抽樣人員要現場填寫《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並由抽樣人員和受檢單位或個人、質量技術監督人員共同簽字並落款抽樣日期。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註欄中加以說明。

抽樣工作單應分別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公章。

抽取的樣品應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現場封樣,封條由抽樣單位自製,要確保封條不可二次使用。抽取的樣品由抽樣單位帶回或委託受檢單位或個人按照要求寄、送至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應當妥善儲存備份樣品。

第十六條受檢單位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經抽樣人員耐心細緻地說服工作後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樣人員應及時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如果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樣人員現場填寫《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拒檢認定表》,由抽樣人員和質量技術監督人員共同簽字,抽樣單位應及時向下達計畫報告情況。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應當制定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儲存及處理的程式,並嚴格按程式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並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十九條由於某些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被抽樣人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和漁政人員應當予以確認,並在證明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方案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不得私自更改。

第二十一條檢測人員應檢查受檢樣品的狀況及數量是否符合要求,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並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第二十二條、檢測人員在檢測過程中要做空白實驗和測定加標**率。檢測機構對抽查不合格樣品,應指派其他檢測人員對其進行複檢,以複檢結果為準。

第二十三條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定期考核,持證上崗。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測工作。應嚴格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檢測結果。

第二十四條監督抽查結果的判定按照監督抽查方案中的判定依據進行。

第二十五條檢驗結束後,檢測機構將《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以郵寄送受檢單位或個人,檢測結果合格的不附檢驗報告,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需附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受檢單位或個人應填寫《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的回執,並於接到通知書5日內將回執寄送或傳真至檢測機構,逾期則視為認同檢驗結果。

第二十七條檢驗結果經確認後,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檢測結果合格的不附檢驗報告,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需附檢驗報告。

第二十八條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測專案和依據必須清楚並與抽查方案相一致,檢驗結果必須準確,結論明確。

第五章異議的處理與複檢

第二十九條受檢單位或個人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日起5日內,向組織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檢申請並提交相關說明材料,同時抄送檢測機構。法律法規對申請複檢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逾期未提出書面複檢申請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三十條組織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收到複檢申請後,經審查,認為有必要複檢的,應當及時通知檢測機構和複檢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複檢應當對備份樣進行檢測。

複檢工作原則上由原檢測機構承擔。複檢結果與初次檢測結果一致的,複檢費用由複檢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組織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也可根據需要,另行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檢測機構進行複檢。

複檢結果由承擔複檢工作的檢測機構通知複檢申請人,報送組織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檢測機構出具虛假、錯誤資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檢測結果處理

第三十四條檢測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監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向組織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報送監督抽查結果及報告。

第三十五條檢測機構提供的分析材料應準確、客觀、科學,不得弄虛作假,隨意更改。

檢測機構不應接受任何外部干擾,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檢測結果。

第三十六條組織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彙總分析監督抽查檢測結果。

第三十七條監督抽檢結果發布按照<鐵力市產品質量安全資訊發布制度>執行。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公布或透露檢測結果。

第三十八條檢測結果不得用於商業用途。

第三十九條不合格檢測結果可以作為啟動行政處罰程式的證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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