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經營決策制度

2021-06-14 03:32:35 字數 3853 閱讀 9701

某某股份****

中國·某市

二〇一一年二月

某某股份****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某某股份****(以下簡稱「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經營決策管理,保證公司科學、安全和高效地作出決策,明確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總經理等組織機構在公司投資經營決策方面的許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以及《某某股份****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對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決策。總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條總經理應擬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報董事會審核批准。董事會應當向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條公司進行交易,應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在總經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專案,由總經理決定;超過總經理許可權範圍的,應提交董事會審議;超過董事會許可權範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條本制度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租出資產;

(六)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

(七)贈與或受贈資產;

(八)債權或債務重組;

(九)研究與開發專案的轉移;

(十)簽訂許可協議;

(十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條公司對外投資超過500萬元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超過董事會許可權範圍的,應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對外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可以分期繳足出資額的,應當以全部出資額為標準適用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公司提供擔保,應提交董事會審議。

下列擔保事項,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單位:人民幣元,下同);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應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股東大會審議前款第(四)項擔保事項時,應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條公司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單筆金額在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20%以下的,由總經理決定;單筆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20%的,需提交董事會審議批准。

公司**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資產,單筆金額在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30%以下的,由總經理決定;單筆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30%的,需提交董事會審議批准。

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前款所述資產,適用本制度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九條公司受贈現金資產,由董事長批准決定。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提交董事會審議。

公司贈與資產,應提交董事會審議。贈與資產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0.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的,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十條除對外投資、提供擔保、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和受贈現金資產和贈與資產外,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提交董事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資料;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資料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一十一條除提供擔保、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和受贈現金資產和贈與資產外,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資料;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資料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一十二條公司購買或者**資產時,應當以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中的較高者作為計算標準,並按交易事項的型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除應當參照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外,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已按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程式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範圍。

第一十三條公司申請貸款,單筆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以下,或連續十二個月累計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20%以下的,由總經理審批決定。單筆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30%以下,或連續十二個月累計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下的,由董事會審議決定。超出上述標準的,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公司申請貸款授信額度,由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一十四條根據《公司章程》、本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的規定,不需要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交易,由總經理根據相關工作細則規定的程式批准決定。

第一十五條公司與同一交易方同時發生對外投資、提供財務資助和提供擔保以外的方向相反的兩個交易時,應當按照其中單個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標中較高者計算。

第一十六條交易標的為股權,且購買或者**該股權將導致公司合併報表範圍發生變更的,該股權對應公司的全部資產和營業收入視為本制度所述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和與交易標的相關的營業收入。

第一十七條達到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標準的交易,若交易標的為股權,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交易標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截止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六個月;若交易標的為股權以外的其他資產,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一年。

未達到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標準的交易,如有必要,公司也應當參照前款規定,聘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一十八條公司發生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事項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計算標準,並按交易事項的型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適用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已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式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範圍。

第一十九條公司在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已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式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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