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

2021-06-10 05:37:18 字數 4553 閱讀 935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和《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主題內容

本導則規定了雜訊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方法、內容及要求。

1.2 適用範圍

本導則適用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其它建設專案的雜訊環境影響評價應參照執行。本導則的基本任務是評價建設專案引起的聲環境的變化,並提出各種雜訊防治對策,把雜訊汙染降低到現行標準允許的水平,為建設專案優化選址和合理布局以及城市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2 引用標準

gb 3096-93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

gb 9660-88 機場周圍飛機雜訊環境標準

gb 12525-90 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gb 12523-90 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gb 12348-90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

gbj 87-85 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範

hj/t 2.1-9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剛

3 術語、符號

3.1 術語

雜訊指人們不需要的頻率在20~20000hz範圍內的可聽聲。

3.2 符號

見表1。

表1 符號一覽表

4 一般規定

4.1 雜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式

如圖1所示。

4.2 雜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劃分基本原則

4.2.1 雜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劃分依據

雜訊評價工作等級劃分的依據包括:(1)按投資額劃分建設專案規模(大、中、小型建設專案);(2)雜訊源種類及數量;(3)專案建設前後雜訊級的變化程度;(4)建設專案雜訊有影響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目標、環境雜訊標準和人口分布。

4.2.2 雜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劃分的基本原則

雜訊評價工作等級一般分為**,劃分的基本原則為:

4.2.2.

1 對於大、中型建設專案,屬於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或受雜訊影響的範圍內有適用於gb 3096-93 規定的0類標準及以上的需要特別安靜的地區,以及對雜訊有限制的保護區等雜訊敏感目標;專案建設前後雜訊級有顯著增高(雜訊級增高量達5~10dba或以上)或受影響人口顯著增多的情況,應按一級評價進行工作。

4.2.2.

2 對於新建、擴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建設專案,若其所在功能區屬於適用於gb 3096-93規定的1類、2類標準的地區,或專案建設前後雜訊級有較明顯增高(雜訊級增高量達3~5dba)或受雜訊影響人口增加較多的情況,應按二級評價進行工作。

4.2.2.

3 對處在適用gb 3096-93規定的3類標準及以上的地區(指允許的雜訊標準值為65dba及以上的區域)的中型建設專案以及處在gb3096-93規定的1、2類標準地區的小型建設專案,或者大、中型建設專案建設前後雜訊級增加很小(雜訊級增高量在3dba以內)且受影響人口變化不大的情況,應按**評價進行工作。

4.2.2.4 對於處在非敏感區的小型建設專案,雜訊評價只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中相關的內容。

4.3 雜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基本要求

4.3.1 一級評價工作基本要求

4.3.1.1 環境雜訊現狀應實測。

4.3.1.2 雜訊**要覆蓋全部敏感目標,繪出等聲級圖並給出**雜訊級的誤差範圍。

4.3.1.3 給出專案建成後各雜訊級範圍內受影響的人口分布、雜訊超標的範圍和程度。

4.3.1.4 對雜訊級變化可能出現幾個階段的情況(如建設期、投產後的近期、中期、遠期)應分別給出其雜訊級。

4.3.1.5 專案可能引起的非專案本身的環境雜訊增高(如城市通往機場的道路雜訊可能因機場的建設而增高)也應給予分析。

4.3.1.6 對評價中提出的不同選址方案、建設方案等對策所引起的聲環境變化應進行定量分析。

4.3.1.7 必須針對建設專案工程特點提出雜訊防治對策,並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給出最終降噪效果。

4.3.2 二級評價工作基本要求

4.3.2.1 環境雜訊現狀以實測為主,可適當利用當地已有的環境雜訊監測資料。

4.3.2.2 雜訊**要給出等聲級圖並給出**雜訊級的誤差範圍。

4.3.2.3 描述專案建成後各雜訊級範圍內受影響的人口分布、雜訊超標的範圍和程度。

4.3.2.4 對雜訊級變化可能出現的幾個階段,選擇雜訊級最高的階段進行詳細**,並適當分析其它階段的雜訊級。

4.3.2.5 必須針對建設工程特點提出雜訊防治措施並給出最終降噪效果。

4.3.3 **評價工作基本要求

4.3.3.1 雜訊現狀調查可著重調查清楚現有雜訊源種類和數量,其聲級資料可參照已有資料。

4.3.3.2 **以現有資料為主,對專案建成後雜訊級分布作出分析並給出受影響的範圍和程度。

4.3.3.3 要針對建設工程特點提出雜訊防治措施並給出效果分析。

4.4 環境影響評價大綱——雜訊部分

環境影響評價大綱中的雜訊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4.4.1 建設專案概況(主要論述與雜訊有關的內容,如:主要雜訊源種類、數量、雜訊特性分析等)。

4.4.2 雜訊評價工作等級和評價範圍。

4.4.3 採用的雜訊標準,雜訊功能區和其它保護目標,執行的標準值。

4.4.4 雜訊現狀調查和測量方法,包括測量範圍、測點分布、測量儀器、測量時段等。

4.4.5 雜訊**方法,包括**模型、**範圍、**時段及有關引數的估值方法等。

4.4.6 不同階段的雜訊評價方法和對策。

4.5 環境雜訊評價量

雜訊源評價量可用聲壓級或倍頻帶聲壓級、a聲級、聲功率級、a計權聲功率級。

對於穩態雜訊(如常見的工業雜訊),一般以a聲級為評價量;對於聲級起伏較大(非穩態雜訊)或間歇性雜訊(如公路雜訊、鐵路雜訊、港口雜訊、建築施工雜訊)以等效連續a聲級(leq, dba)為評價量;

對於機場飛機雜訊以計權等效連續感覺雜訊級(wecpnl,db)為評價量。

4.6 雜訊環境影響的評價範圍

雜訊環境影響的評價範圍一般根據評價工作等級確定。

對於建設專案包含多個呈現點聲源性質的情況(如工廠、港口、施工工地、鐵路的站場等),該專案邊界往外200m內的評價範圍一般能滿足一級評價的要求;相應的二級和**評價的範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縮小。若建設專案周圍較為空曠而較遠處有敏感區域,則評價範圍應適當放寬到敏感區附近。

對於建設專案呈線狀聲源性質的情況(如鐵路線路、公路),線狀聲源兩側各200m的評價範圍一般可滿足一級評價要求;二級和**評價的範圍可根據實際情況相應縮小。若建設專案周圍較空曠而較遠處有敏感區,則評價範圍應適當放寬到敏感區附近。

對於建設專案是機場的情況,主要飛行航跡下離跑道兩端各15km、側向2km內的評價範圍一般能滿足一級評價的要求;相應的二級和**評價範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縮小。

4.7 環境影響報告書——雜訊專題報告編寫提綱

雜訊環境影響專題報告一般應有下列內容:

4.7.1 總論:包括編制依據、有關雜訊標準及保護目標、雜訊評價工作等級、評價範圍等。

4.7.2 工程概述:主要論述與雜訊有關的內容。

4.7.3 環境雜訊現狀調查與評價:包括調查與測量範圍、測量方法、測量儀器以及測量結果;受影響人口分布;相鄰的各功能區雜訊、建設專案邊界雜訊的超標情況和主要雜訊源等。

4.7.4 雜訊環境影響**和評價:

包括**時段、**基礎資料、**方法(模擬**法、模式計算法及其引數選擇、**模式驗證等)、聲源資料、**結果、受影響人口**、超標情況和主要雜訊源等。

4.7.5 雜訊防治措施與控制技術:包括替代方案的雜訊影響降低情況、防治雜訊超標的措施和控制技術、各種措施的投資估計等。

4.7.6 雜訊汙染管理、雜訊監測計畫建議。

4.7.7 雜訊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或小結。

5 環境雜訊現狀調查與測量

5.1 環境雜訊現狀調查

5.1.1 環境雜訊現狀調查目的

5.1.1.1 使評價工作者掌握評價範圍內的雜訊現狀。

5.1.1.2 向決策管理部門提供評價範圍內的雜訊現狀,以便與專案建設後的雜訊影響程度進行比較。

5.1.1.3 調查出雜訊敏感目標和保護目標、人口分布。

5.1.1.4 為雜訊**和評價提供資料。

5.1.2 環境雜訊現狀調查內容

①評價範圍內現有雜訊源種類、數量及相應的雜訊級。

②評價範圍內現有雜訊敏感目標、雜訊功能區劃分情況。

③評價範圍內各雜訊功能區的環境雜訊現狀、各功能區環境雜訊超標情況、邊界雜訊超標狀況以及受雜訊影響人口分布。

5.1.3 環境雜訊現狀調查方法

環境雜訊現狀調查的基本方法是:(1)收集資料法,(2)現場調查和測量法。

在評價過程中,應根據雜訊評價工作等級相應的要求確定是採用收集資料法還是現場調查和測量法,或是兩種方法相結合。

環境雜訊現狀測量方法見第5.2條。

5.2 環境雜訊現狀測量

5.2.1 雜訊測量儀器和測量環境條件

5.2.1.1 測量儀器

a. 雜訊測量,應使用gb 3875-83《聲級計電聲效能及測試方法》或iec651《聲級計》規定的2型或效能優於2型的聲級計及效能相當的其它聲學儀器。

b. 若雜訊評價工作等級為一級或二級,必須使用積分聲級計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其它測量儀器測量等效連續a聲級;若雜訊評價工作等級為**,也可用非積分式聲級計測量連續等效a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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