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通防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021-06-08 22:25:26 字數 5218 閱讀 4555

安全生產責任制

通防科(隊)科長(隊長)

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是煤礦通防一線安全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是煤礦通防一線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通防科(隊)科長(隊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負責煤礦一線「一通三防」等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第2條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本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條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制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按時組織科室(區隊)人員進行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

第5條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系統合理。

第6條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面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要求。

第7條在參與審查的煤礦有關具體安全措施過程中要嚴格把關。

第8條積極在煤礦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開展「一通三防」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條每日對報送礦長簽字的各類通防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10條監督分工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1條負責安排並及時進行通防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通風系統的穩定可靠。

第12條負責及時按計畫安排進行礦井的通風系統調整等工作。

第13條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裝置,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14條組織對防塵系統、設施及時進行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15條組織對防滅火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同時要按規定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建立火區管理制度、技術檔案。

第16條制定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第17條定期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隱患,並及時安排整改。

第18條及時檢查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安全監控系統(裝置)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按期進行檢查和標校。

第19條組織擬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鑑定方案的編制和實施。

第20條採取措施保證煤礦測塵、測風、測瓦斯的及時、準確。

第21條負責煤礦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2條負責自救器的管理、檢查,保證數量充足、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23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4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科(隊)科長(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㈡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㈢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㈣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按前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6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科(隊)科長(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㈠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㈡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㈢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7條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防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直至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對煤礦生產一線「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9條煤礦企業在「一通三防」方面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0條在煤礦有關「一通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1條未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2條未及時安排人員進行通防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不能保證礦井通風系統的穩定、,可靠,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3條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裝置,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4條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塵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未及時組織對防滅火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6條未按規定建立火區管理制度、技術檔案、及時組織人員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7條預防瓦斯積聚措施不力,或未進行有效監督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8條不及時、按計畫進行礦井的通風系統調整工作,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9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0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1條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監控系統(裝置)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未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2條未對自救器進行有效檢查,致使其達不到規定質量要求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43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4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責,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5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科(隊)副科長(副隊長)

通防科(隊)副科長(副隊長)應積極協助通防科(隊)科長(隊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干工作,對分工範圍的工作負責。通防科(隊)副科長(副隊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46條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47條科長(隊長)未在崗時,通防科(隊)副科長(副隊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隊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48條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響應的工作。

第49條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設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0條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定、氣體濃度測定、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1條按照分工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面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要求。

第52條及時向科長(隊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53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5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科(隊)副科長(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㈡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㈢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㈣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按前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55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科(隊)科長(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㈠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㈡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㈢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56條對本科承擔的 「一通三防」 管理測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57條在煤礦有關「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科(隊)副科長(副隊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58條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督促進行「一通三防」等檢查,通防科(隊)副科長(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59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科(隊)副科長(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60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防科(隊)副科長(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61條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監控系統(裝置)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未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的,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62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科(隊)主任工程師

通防科(隊)主任工程師是通防科技術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在通防科(隊)科長(隊長)的領導先全面負責通防科(隊)技術管理工作,開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等工作。通防科(隊)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63條保證通防科(隊)在進行「一通三防」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64條組織編制礦井通防科(隊)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畫,保證通防工作正常進行。

第65條負責編制「一通三防」專項設計、措施,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

第66條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科長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67條協助總工程師、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68條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一通三防」狀況,向通防科(隊)科長(隊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69條編制和組織(參與)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鑑定方案。

第70條負責煤礦「一通三防」裝置、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71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7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科(隊)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㈡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㈢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㈣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按前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73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科(隊)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㈠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㈡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㈢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74條在編制的「一通三防」專向設計、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通防科(隊)主任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75條編制的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鑑定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通防科(隊)主任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通防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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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職責5 二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6 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責 7 四 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責 9 五 生產經營單位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安全職責 1 安全副礦長崗位責任制10 2 生產副礦長崗位責任11 3 機電副礦長崗位責任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