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2021-06-08 19:01:46 字數 5003 閱讀 1389

環境現狀調查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收集資料法、現場調查法和遙感的方法。

1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調查

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調查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組成部分,要清楚專案建設對環境的影響,必須要對專案建設之前,專案建設所在地的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進行調查。

1.1 地理位置

應包括建設專案所處的經、緯度,行政區位置和交通位置,要說明專案所在地與主要城市、車站、碼頭、港口、機場等的距離和交通條件,並附地理位置圖。

1.2 地質

一般情況,只需根據現有資料,選擇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概要說明當地的地質狀況,即:當地地層概況,地殼構造的基本形式(岩層、斷層及斷裂等)以及與其相應的地貌表現,物理與化學風化情況,當地己探明或已開採的礦產資源情況。若建設專案規模較小且與地質條件無關時,地質現狀可不敘述。

1.3 地形地貌

一般情況,只需根據現有資料,簡要說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建設專案所在地區海拔高度,地形特徵(高低起伏狀況),周圍的地貌型別(山地、平原、溝谷、丘陵、海岸等)以及岩溶地貌、冰川地貌、風成地貌等地貌的情況。崩塌、滑坡、泥石流、凍土等有危害的地貌現象,若不直接或間接威脅到建設專案時,可概要說明其發展情況。

若無可查資料,需做一些簡單的現場調查。

1.4 氣候與氣象

建設專案所在地區的主要氣候特徵,年平均風速和主導風向,年平均氣溫,極端氣溫與月平均氣溫(最冷月和最熱月),年平均相對濕度,平均降水量、降水天數,降水量極值,日照,主要的天氣特徵(如梅雨、寒潮、雹和颱風、颶風)等。

1.5 地面水環境

如果建設專案不進行地面水環境的單項影響評價時,應根據現有資料選擇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概要說明地面水狀況,即地面水資源的分布及利用情況,地面水各部分(河,湖,庫等)之間及其與海灣、地下水的聯絡,地面水的水文特徵及水質現狀,以及地面水的汙染**。

1.6 地下水環境

當建設專案不進行與地下水直接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時,只需根據現有資料,全部或部分地簡述下列內容:當地地下水的開採利用情況,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與地面的聯絡以及水質狀況與汙染**。當資料不全時,應進行現場取樣分析。

1.7 交通運輸

包括建設專案所在地區公路、鐵路或水路方面的交通運輸概況以及與建設專案之間的關係。

2 水環境現狀調查與監測

水環境現狀調查與監測的目的是掌握評價範圍內水體汙染源、水文、水質和水體功能利用等方面的環境背景情況,為地面水環境現狀和**評價提供基礎資料。現狀調查包括資料收集、現場調查以及必要的環境監測。

2.1調查時間

根據當地水文資料初步確定河流、湖泊、水庫的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同時確定最能代表這三個時期的季節或月份。遇氣候異常年份,要根據流量實際變化情況確定。對有水庫調節的河流,要注意水庫放水或不放水時的水量變化。

2.2 水文調查和水文測量

(1) 河流調查的工作內容主要有: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劃分;河段的平直及彎曲:過水斷面積、坡度(比降)、水位、水深、河寬、流量、流速及其分布、水溫、糙率及泥沙含量等:

豐水期有無分流漫灘,枯水期有無淺灘、沙洲和斷流。河網地區應調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的關係,了解它們的變化特點。

(2) 湖泊、水庫調查內容主要有湖泊、水庫的面積和形狀,應附有平面圖: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劃分:流入、流出的水量:

水力滯留時間或交換週期:水量的排程和儲量:水深:

水溫分層情況及水流狀況(湖流的流向和流速,環流和流向、流速及穩定時間)等。

(3) 降雨調查。需要**建設專案的面源汙染時,應調查歷年的降雨資料,並根據**的需要對資料進行統計分析。

2.3 汙染源調查

影響地面水環境質量的汙染物按排放方式可分為點源和面源,按汙染性質可分為永續性汙染物、非永續性汙染物、水體酸鹼度(ph)和熱效應四類。

汙染源調查以蒐集現有資料為主,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補充現場調查和現場測試。

(1)點源調查。

調查的內容。

a)汙染源的排放特點。主要包括排放形式,分散還是集中排放:排放口的平面位置(附汙染源平面位置圖〉及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斷面上的位置。

b)汙染源排放資料。根據現有實測資料、統計報表以及各廠礦的工藝路線等選定的主要水質引數,調查其現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濃度及變化情況等方面的資料。

c)用排水狀況。主要調查取水量、用水量、迴圈水量、排水總量等。

d)廢水、汙水處理狀況。主要調查各排汙單位廢(汙〉水的處理裝置、處理效率、處理水量及事故狀況等。

(2)非點源調查

調查的內容

a)工業類非點源汙染源。原料、燃料、廢料、廢棄物的堆放位置(主要汙染源要繪製汙染源平面位置圖〉、堆放面積、堆放形式(幾何形狀、堆放厚度)、堆放點的地面鋪裝及其保潔程度、堆放物的遮蓋方式等;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與處理情況,說明非點源汙染物是有組織的匯集還是無組織的漫流:是集中後直接排放還是處理後排放:

是單獨排放還是與生產廢水或生活汙水合併排放等:根據現有實測資料、統計報表以及根據引起非點源汙染的原料、燃料、廢料、廢棄物的成分及物理、化學、生物化學性質選定調查的主要水質引數,並調查有關排放季節、排放時期、排放濃度及其變化等方面的資料。

b)其他非點汙染源。對於山林、草原、農地非點汙染源,應調查有機肥、化肥、農藥的施用量,以及流失率、流失規律、不同季節的流失量等。對於城市非點源汙染,應調查雨水徑流特點、初期城市暴商徑流的汙染物數量。

(3)汙染源取樣分析方法。按照《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的規定執行。

(4)汙染源資料的整理與分析。對蒐集到的和實測的汙染源資料進行檢查,找出相互矛盾和錯誤之處,並予以更正。資料中的缺漏應盡量填補。

將這些資料按汙染源排入地表水的順序及水質因子的種類列成**,找出評價水體的主要汙染源和主要汙染物。

2.5 選擇水質調查因子

需要調查的水質因子有三類:一類是常規水質因子,它能反映受納水體的水質狀況:另一類是特殊水質因子,它能代表建設專案外排汙水的特徵汙染因子;在某些情況下,還需調查一些其他方面的因子。

(1)常規水質因子。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一2002)中所列的ph值、溶解氧、高鐘酸鹽指數或化學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氨或氨氨、酷、氧化物、肺、隸、銘(六價)、總磷及水溫為基礎。

(2)特殊水質因子。根據建設專案特點、水域類別及評價等級以及建設專案所屬行業的特徵水質參數列進行選擇,可以適當刪減。

2.6 河流水質取樣

(1) 取樣斷面的布設。

在調查範圍的兩端、調查範圍內重點保護水域及重點保護物件附近的水域、水文特徵突然變化處(如支流匯入處等)、水質急劇變化處(如汙水排入處等〉、重點水工構築物(如取水口、橋梁涵洞)等附近、水文站附近等應布設取樣斷面。還應適當考慮擬進行水質**的地點。

(2)取樣斷面上取樣點的布設。

①斷面上取樣垂線的確定。斷面上取樣垂線設定的主要依據為河寬。當河流斷面形狀為矩形或相近於矩形時,可按下列方法布設取樣垂線。

小河:在取樣斷面的主流線上設一條取樣垂線。

大河、中河:河寬小於50 m 者,在取樣斷面上各距岸邊1/3 水面寬處,設一條取樣垂線(垂線應設在明顯水流處〉,共設兩條取樣垂線:河寬大於50 m 者,在取樣斷面的主流線上及距兩岸不小於0.

5 m,並有明顯水流的地方各設一條取樣垂線,即共設三條取樣垂線。

特大河(例如長江、黃河、珠江、黑龍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於河流較寬,取樣斷面上的取樣垂線數應適當增加,而且主流線兩側的垂線數目不必相等,擬設有排汙口的一側可以多一些。如斷面形狀十分不規則時,應結合主流線的位置,適當調整取樣垂線的位置和數目。

②垂線上取樣點的確定。垂線上取樣點設定的主要依據為水深。在一條垂線上,水深大於5m,在水面下0.

5m 處及在距河底0.5m 處,各取樣乙個:水深為1~5m 時,只在水面下0.

5m 處取乙個樣:在水深不足lm 時,取樣點距水面不應小於0.3 m,距河底也不應小於0.

3m。對於**評價的小河,不論河水深淺,只在一條垂線上乙個點取乙個樣,一般情況下取樣點應在水面下0.5m 處,距河底也不應小於0.

3 m.

2.7 湖泊、水庫水質取樣

(1)取樣位置的布設原則、方法和數目。

在湖泊、水庫中布設取樣位置時,應盡量覆蓋推薦的整個調查範圍,並且能切實反映湖泊、水庫的水質和水文特點(如進水區、出水區、深水區、淺水區、岸邊區等)。可採用以建設專案的排放口為中心,向周圍輻射的布設取樣位置,每個取樣位置的間隔可參考下列數字。

大中型湖泊、水庫。當建設專案汙水排放量< 50 000 m3/d 時:一級評價每1 ~2.

5 km2 布設乙個取樣位置;二級評價每1.5 ~3.5km2 時布設乙個取樣位置;**評價每2~4km2 布設乙個取樣位置。

小型湖泊、水庫。當建設專案汙水排放量< 50 000m3/d 時:一級評價每0.5 ~1.5km2 時布設乙個取樣位置;二級、**評價每1 ~2km2 布設乙個取樣位置。

(2)取樣位置上取樣點的布設。

大中型湖泊、水庫,當平均水深< 10m 時,取樣點設在水面下0.5m 處,但此點距底不應< 0.5m。

當平均水深二三10 m 時,首先要根據現有資料查明此湖泊(水庫)有無溫度分層現象,如無資料可供利用,應先測水溫。在取樣位置水面以下0.5m處測水溫,以下每隔2m 水深測乙個水溫值,如發現兩點間溫度變化較大時,應在這兩點間酌量加測幾點的水溫,目的是找到斜溫層。

找到斜溫層後,在水面下0.5m

及斜溫層以下,距底0.5m 以上處各取乙個水樣。小型湖泊、水庫,當平均水深〈10 m 時,在水面下0.

5 m 並距底不小於0.5m 處設一取樣點:當平均水深二三10 m 時,在水面下0.

5m 處和水深10 m 並距底不小於0.5m 處各設一取樣點。

(3)取樣方式。

對於小型湖泊、水庫,水深< 10 m 時,每個取樣位置取乙個水樣:如水深≥l0m時,則一般只取乙個混合樣,在上下層水質差別較大時,可不進行混合。大中型湖泊、水庫,各取樣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樣均不混合。

2.8 水樣的採集、儲存和分析

河流、湖泊、水庫水樣儲存、分析的原則與方法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標準中未說明者暫先參考《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

2.9 現有水質資料的蒐集、整理

現有水質資料主要從當地水質監測部門蒐集。蒐集的物件是有關水質監測報表、環境質量報告書及建於附近的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等技術檔案中的水質資料。按照時間、地點和分析專案排列整理,收集所需資料,並盡量找出其中各水質引數間的關係及水質變化趨勢,同時與收集到的同期的水文資料一起,分析地面水環境各類汙染物的淨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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