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LED室內照明產品評價標桿體

2021-06-07 17:50:24 字數 3017 閱讀 8599

附件一:

廣東省led室內照明產品評價標桿體系管理規範

(2012版)

為保證廣東省led室內照明產品評價標桿體系(以下簡稱標桿體系)正常運作,特制定本規範。

㈠ 適用範圍。

本《管理規範》適用於led室內照明產品應用工程及其他led照明工程的led室內照明產品標桿指數的指標確定、動態管理,以及led室內照明產品在標桿體系中的評價、檢測。

㈡ 組織管理。

標桿體系的組織管理由六部分構成。

1. 管理機構。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標桿體系工作的總體策劃、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標桿體系管理規範的發布、檢測機構的遴選、標桿產品等級認定以及《廣東省led標桿體系推薦產品目錄》的制定和公布。

2. 執行機構。由協會成立的廣東半導體照明標桿體系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負責受理企業標桿體系產品評測申請、組織標桿體系專家委員會,組織開展標桿體系管理規範的制修訂工作、制定檢測機構遴選方案、組織標桿產品質量分析、開展標桿指數發布、檢測資料核實和標桿體系評分、一致性核查、標桿體系宣貫、培訓及推廣等相關服務工作。

負責組織制定標桿體系評定細則。專委會接受協會指導,向企業傳送評定結果報告,並定期向協會報送檢測結果。

3. 研究機構。廣東半導體照明標桿體系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標桿中心」),負責聯合有關科研、檢測機構及企業等,進行標桿體系理論及檢測結果一致性等理論研究及案例分析,開展檢測資料採集與分析、產品一致性核查調研、示範工程保障完善、產品設計標桿體系等研究工作,制定和動態更新標桿體系管理規範,建立和維護標桿體系資料庫等。

研究機構接受協會領導,並定期向專委會(執行機構)提交產品技術水平分析及相關測試研究技術進展報告。

4. 標準機構。由協會(管理機構)負責遴選。

負責對所制定的led照明標桿產品管理規範和技術規範進行備案管理;負責對規範產品規格中未覆蓋產品的製造廠所提供的企業標準進行技術審查和備案。

5. 審查機構。由協會(管理機構)負責遴選。

受執行機構委託,對送檢資料進行審查。負責進行產品生產一致性核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以及標桿體系管理規範的要求開展製造廠現場組織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核查。

6. 檢測機構。由協會(管理機構)負責遴選。

負責進行送檢資料複查、產品樣本抽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以及標桿體系管理規範的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出具檢測報告,乙份交企業,並分別向執行機構和研究機構各提交乙份檢測報告副本。

㈢ 標桿體系架構。

㈣ 相關定義。

標桿指標:綜合評價led照明產品,並基本體現產品技術特性的評價指標。

標桿產品單項指標值:所有往期標桿產品的單項標桿指標測試結果最優值。標桿產品單項指標值將進行動態更新和定期發布。第一次評測結果以當期最優值作為標桿評定值。

產品指數:檢測產品的標桿指標測試結果經加權計算得出的分值,分為單項產品指數和綜合產品指數。綜合產品指數與標桿指數比對,可直觀判斷檢測產品與標桿產品的質量高低及差異程度。

產品等級:以綜合產品指數為基準,根據產品分級方法對檢測產品進行評級,反映當前產品效能的行業位置。綜合產品指數高於90分為a級、80~90分為b級,70~80分c級,以此類推。

其中,有任何一項標桿指標測試產品指數為0分的產品等級最高只能為b級;有任何兩項標桿指標測試產品指數為0分的產品不予評級。

標桿產品:產品等級為a級的檢驗產品的統稱。在同期標桿指數下,其技術和質量總體上代表國內行業先進水平。

標桿指數:標桿產品的綜合產品指數,固定為100。

產品單元:一級分類、二級分類均一致的led室內照明產品定義為乙個產品單元,產品單元具有唯一編碼標識,例如led球泡燈q-2-xs1。

主檢產品與覆蓋型號產品:在同一產品單元內,送檢申請單位一致、生產單位一致、產品零部件**一致、結構相似的系列產品中,功率最大的產品為主檢產品,功率相同情況下色溫最低產品為主檢產品,其餘型號產品為覆蓋型號產品。

產品分類測試:檢測機構從主檢產品中隨機抽取3只樣品測量光通量,要求單個樣品光通量不能大於該產品單元二級分類要求中光通量上限的105%或小於該產品單元二級分類要求中光通量下限的95%,如符合要求則取測量結果平均值並依此分類。若測量結果不符合以上要求,或企業送檢產品與產品單元要求不一致,檢測機構將依據實際檢測結果將產品歸類至對應產品單元;或由企業重新送檢產品。

本規範所涉及led室內照明產品,主要包括led燈管、led筒燈、led球泡燈、led射燈四大類,標桿產品規格與**分檔見下表。所有產品(主檢及覆蓋產品)需按gb7000.1、gb7000系列標準中相關燈具特殊要求及gb 24906-2010測試,gb 24819-2009、gb17743-2007、gb 17625.

1-2003、gb18774-2002標準測試合格並提供第三方cnas認可或cma認證的檢測報告,其中筒燈需通過3c認證;需由企業提交報廢led照明產品**承諾書,承諾在產品過保修期後,若產品報廢即以不低於產品成本的10%**報廢產品(該承諾書將視為示範工程產品採購要求,其中產品成本核定標準及報廢產品認定標準由企業與業主在合同中自行約定)。

產品規格分類、准入要求及各規格建議最**如下表:

表1 產品規格分類及准入要求

注:xs為場所分類,其中xs1為走廊、流動區域、配電間、機房、室內停車場等人員停留時間較短的場所,xs2為其他室內照明場所。

表2 標桿產品規格與建議最**

本規範所涉及標桿指標在符合目前國家相關安全與電磁相容要求基礎上,選取與平均系統光效、色容差及色差異、顯色指數、功率因數、產品製造一致性、色空間一致性、光舒適度、光生物安全、可靠性等級評估、產品製造組織保障能力與生產一致性核查等直接關聯的13項標桿指標。

標桿指標測試方法如下表:

表3 產品指標及測試方法

產品指數的構建分為兩個步驟。首先,將檢測產品的測試結果按照表4、表5計算得出對應的產品各標桿指標的單項原始分,再將各單項原始分按公式(1)計算得出單項產品指數,單項產品指數按公式(2)可計算得出綜合產品指數:

公式(1):單項產品指數=抽檢產品單項原始分×(100/上期標桿產品單項指標值對應的單項原始分)×權重係數

公式(2):綜合產品指數=∑(單項產品指數)

表4 指標原始分計算方法

單項原始分最高分bi見下表:

表5 指標單項原始分最高分及權重係數

注:各指標權重係數=bi/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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