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管理制度

2021-06-06 10:37:22 字數 4938 閱讀 8725

1.1.1 電纜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

2 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應保證電纜路徑最短。

3 應便於敷設、維護。

4 宜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應保證供油裝置合理配置。 均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

1.1.2 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 半徑要求。

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對自容式鉛包充油電纜,其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 20 倍計算。

1.1.3 同一通道內電纜數量較多時,若在同一側的多層支架上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 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訊號電纜、 通訊電纜 「由上而下」 的順序排列。 當水平通道中含有 35kv 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櫃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於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配置。

2 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 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於同一層支架上,1kv 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訊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

3 同一重要迴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實行耐火分隔時,應配置在不同層的支架上。

1.1.4 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控制和訊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疊置。

2 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迴路可採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迴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疊置。

3 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間宜有 1 倍電纜外徑的空隙。 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常

1.1.5 電纜與管道之間無隔板防護時的允許距離(mm) 電纜與管道之間走向平行熱力管道其他管道交叉平行電力電纜 1000 500 150 控制和訊號電纜 500 250 100 除應符合本規範第 3.

6.6 條~第 3.6.

9 5.1.8 抑制電氣干擾強度的弱電迴路控制和訊號電纜, 條的規定外,當需要時可採取下列措施:

1 與電力電纜並行敷設時相互間距,在可能範圍內宜遠離;對電壓高、電流大的電力電纜間距宜更遠。

2 敷設於配電裝置內的控制和訊號電纜, 與耦合電容器或電容式電壓互感、 避雷器或避雷針接地處的距離,宜在可能範圍內遠離。

3 沿控制和訊號電纜可平行敷設遮蔽線,也可將電纜敷設於鋼製管或盒中。 在隧道、 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布置熱力布置熱力管嚴禁有

1.1.6 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布置熱力管道,嚴禁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穿越穿越。 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穿越。

1.1.7 **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可能範圍應保證電纜距**釋放源較遠, 敷設在**危險較小的場所。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埋地或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鎧裝電纜採取穿管或置於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

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鎧裝電纜應埋砂。

2 電纜在空氣中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 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配置在管道上方。 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配置在管道下方。

3 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的牆、板孔洞處,應採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4 電纜線路中不應有接頭;如採用接頭時,必須具有防爆性。

1.18 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戶外使用時,宜採取罩、蓋等遮陽措施。

1.1.9 電纜的計算長度,應包括實際路徑長度與附加長度。附加長度,宜計入下列因素:

1 電纜敷設路徑地形等高差變化、伸縮節或迂迴備用裕量。

2 35kv 及以上電纜蛇形敷設時的彎曲狀影響增加量。

1.1.10 電纜的訂貨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長距離的電纜線路,宜採取計算長度作為訂貨長度。 對 35kv 以上單芯電纜,應按相計算;線路採取交叉互聯等分段連線方式時,應按段開列。

2 對 35kv 及以下電纜用於非長距離時, 宜計及整盤電纜中擷取後不能利用其剩餘段的因素, 按計算長度計入 5%~10%的裕量,作為同型號規格電纜的訂貨長度。

3 水下敷設電纜的每盤長度,不宜小於水下段的敷設長度。有困難時,可含有工廠制的軟接頭。

2.2 敷設方式選擇

2.2.1 電纜敷設方式的選擇,應視工程條件、環境特點和電纜型別、數量等因素,以及滿足執行可靠、便於維護和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來選擇。

2.2.2 電纜穿管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有**危險場所明敷的電纜,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護的電纜,以及地下電纜與公路、鐵道交叉時,應採用穿管。

2 地下電纜通過房屋, 以及電纜敷設在規劃中將作為道路的地段, 宜採用穿管。

2.2.3 電纜溝敷設方式的選擇,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電纜,應採用埋砂敷設的電纜溝。

5.2.6 電纜隧道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多,電纜溝不足以容納時應採用隧道。

2 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較多, 且位於有腐蝕性液體或經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場所, 或含有 35kv 以上高壓電纜以及穿越公路、鐵道等地段,宜採用隧道。

2.2.4 垂直走向的電纜,宜沿牆、柱敷設;當數量較多,或含有 35kv 以上高壓電纜時,應採用豎井。

2.2.5 電纜數量較多的控制室、繼電保護室等處,宜在其下部設定電纜夾層。電纜數量較少時,也可採用有活動蓋板的電纜層。

2.2.6 明敷且不宜採用支援式架空敷設的地方,可採用懸掛式架空敷設。

2.3 地下直埋敷設

2.3.1 直埋敷設電纜的路徑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避開含有酸、鹼強腐蝕或雜散電流電化學腐蝕嚴重影響的地段。

2 無防護措施時,宜避開白蟻危害地帶、熱源影響和易遭外力損傷的區段。

2.3.2 直埋敷設電纜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纜應敷設於壕溝裡, 並應沿電纜全長的上、 下緊鄰側鋪以厚度不少於 100mm 的軟土或砂層。

2 沿電纜全長應覆蓋寬度不小於電纜兩側各 50mm 的保護板,保護板宜採用混凝土。

3 城鎮電纜直埋敷設時,宜在保護板上層鋪設醒目標誌帶。

4當採用電纜穿波紋管敷設於壕溝時,應沿波紋管頂全長澆注厚度不小於 100mm 的素混凝土,寬度不應小於管外側 50mm,電纜可不含鎧裝。

2.3.3 直埋敷設於非凍土地區時,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築物基礎,不得小於 0.3m。

2 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於 0.7m;當位於行車道或耕地下時,應適當加深,且不宜小於 1.0m。 宜埋入凍土層以下, 當無法深埋時可埋設在土壤排水性好的

2.3.4 直埋敷設於凍土地區時, 乾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也可採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 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位於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2.3.5 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鐵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時,應穿於保護管,保護範圍應超出路基、 街道路面兩邊以及排水溝邊 0.5m 以上。

2.3.6 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築物,在貫穿牆孔處應設定保護管,管口應實施阻水堵塞。

2.3.7 直埋敷設電纜的接頭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頭與鄰近電纜的淨距,不得小於 0.25m。

2 並列電纜的接頭位置宜相互錯開,且淨距不宜小於 0.5m。

3 斜坡地形處的接頭安置,應呈水平狀。

4 重要迴路的電纜接頭,宜在其兩側約 1.0m 開始的區域性段,按留有備用量方式敷設電纜。 2.3.8 直埋敷設電纜採取特殊換土回填時,回填土的土質應對電纜外護層無腐蝕性。

3.3 保護管敷設

3.3.1 電纜保護管內壁應光滑**刺。其選擇,應滿足使用條件所需的機械強度和耐久性, 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需採用穿管抑制對控制電纜的電氣干擾時,應採用鋼管。

2 交流單芯電纜以單根穿管時,不得採用未分隔磁路的鋼管。

3.3.2 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氣中的電纜保護管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或機械性要求高的場所, 宜採用鋼質管。 並應採取塗漆或鍍鋅包塑等適合環境耐久要求的防腐處理。

3.3.3 地中埋設的保護管, 宜按管路底部未均勻夯實時滿足抗彎矩條件確定; 在通過不均勻沉降的回填土地段或**活動頻發地區,管路縱向連線應採用可撓式管接頭。

同一通道的電纜數量較多時,宜採用排管。

3.3.4單根保護管使用時,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根電纜保護管的彎頭不宜超過 3 個,直角彎不宜超過 2 個。

2 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於 0.5m;與鐵路交叉處距路基不宜小於 1.0m;距排水溝底不宜小於 0.3m。 3 並列管相互間宜留有不小於 20mm 的空隙。

3.3.5 使用排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孔數宜按發展預留適當備用。

2 導體工作溫度相差大的電纜,宜分別配置於適當間距的不同排管組。

3 管路頂部土壤覆蓋厚度不宜小於 0.5m。

4 管路應置於經整平夯實土層且有足以保持連續平直的墊塊上;縱向排水坡度不宜小於 0.2%。

5 管路縱向連線處的彎曲度,應符合牽引電纜時不致損傷的要求。

6 管孔埠應採取防止損傷電纜的處理措施。

4.4 電纜構築物敷設電纜的配置應無礙安全執行, 滿足敷設

4.4.1 電纜構築物的尺寸應按容納的全部電纜確定, 施工作業與維護巡視活動所需空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隧道內通道淨高不宜小於 1900mm;在較短的隧道中與其他溝道交叉的區域性段,淨高可降低,但不應小於 1400mm。

2 封閉式工作井的淨高不宜小於 1900mm。

3 電纜夾層室的淨高不得小於 2000mm,但不宜大於 3000mm。民用建築的電纜夾層淨高可稍降低,但在電纜配置上供人員活動的短距離空間不得小於 1400mm。

4 電纜溝、隧道或工作井內通道的淨寬,不宜小於表

4.4.2 所列值。

電纜溝、隧道或工作井內通道的淨寬(mm) 或工作井內通道,電纜溝、隧道或工作井內通道的淨寬(mm) 電纜支架配置方式兩側單側具有下列溝深的電纜溝 <600 600~1000 >1000 300 300 * 開挖式隧道或封閉式工作井非開挖式隧道 1000 900 800 800 500 450 700 600 * 注:*淺溝內可不設定支架,勿需有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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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電纜是煤炭企業重要電氣裝置。電纜一旦發生各類事故會造成礦區大面積停電,直接影響礦井生產的安全執行,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加強公司電纜管理工作,提高電纜執行的可靠度,減少電纜各類事故造成的損失,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單位。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公司主管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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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各礦新電纜領用及電纜報廢由公司裝置管理中心統一管理,未經裝置管理中心審批,任何單位不得從物供部門領用新電纜或報廢電纜。各礦目前使用的電纜及庫存新電纜由各礦自行管理。2 公司各礦機電部門必須成立電纜管理組,負責對全礦井高 低壓電纜 4mm2 以上 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發放 領取 修補和試驗,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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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對煤礦各種電纜實行專門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機電科設立電纜管理人員,負責全礦動力電纜及訊號電纜管理和修補工作。負責電纜的發放和 工作,各單位要有一名兼職電纜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的電纜使用 管理,移交工作。第二條電力電纜的發放 調撥由主管井下供電技術員審批,通訊電纜由排程室 維護工直接安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