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修施工作業安全制度

2021-06-06 04:38:46 字數 4369 閱讀 1967

tx/eg/og—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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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魏武軍日期:2008.10.07

審核:廖祥國日期:2008.10.07

批准:盧安民日期:2008.10.07

2008-10-08發布       2008-10-08實施

中國·河南田莊選煤廠

1 目的

為確保本廠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對本廠生產及生活裝置、設施進行的大修、中修、小修、搶修、裝置製造、安裝及土建施工等。

3 職責

3.1 機電科負責檢修施工作業的管理及檢修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

3.2 安檢科負責檢修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檢修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

3.3 保衛科負責重點防火區域動火作業的審批。

3.4 各檢修單位負責本單位檢修作業的組織及安全施工。

4 工作程式

4.1  一般安全要求

4.1.1 凡本廠職工,均須接受一定安全教育,並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否則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對於電氣、起重、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參加檢修作業。

4.1.2  新入廠或調換工種的工人,應規定一定的熟悉安全技術操作期限,在此期限內其班長或組長,應對其安全負責,進行安全技術教育並隨時指導其工作。

4.1.3 凡是本廠職工工作時必須精力集中,並穿戴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不應穿

肥大袖口衣服,使用工具機和打大錘時一律禁止戴手套,女同志必須把髮辮掖入帽內。

4.1.4  嚴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班前班中不准飲酒,工作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4.1.5  凡本廠職工在檢修作業前必須詳細檢查所使用的裝置、工具等,如發現危害安全問題時,應禁止使用,避免威脅他人安全。

4.1.6  在作業中不得與他人閒談、吵鬧,多人在一起工作時必須有專人指揮。

4.1.7  凡廠內危險區域,應設防護欄或危險警示標誌;凡貯存保管或使用油類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場所,應設「禁止煙火」警示標誌。

4.1.8  廠區內交通要道,不准堆放物品,應保持整潔暢通;交通道上,施工所需要的臨時溝坑,夜間應設燈光警示標誌。

4.1.9  不得在上面有人工作或有吊起物品的場所下方通過或站立,不得在拉緊的鋼絲繩上跨越。

4.1.0  廠內須設有足夠的消防裝置,防火用具必須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查,不准擅自動用。

4.1.11  各車間應搞好工業衛生,建立區域負責制,保持空氣流通,作業環境惡劣的車間,應安裝通風、排煙、除塵、防毒、散熱等裝置。

4.1.12 凡職工發生輕重**及重大機電裝置事故或惡性未遂事故時,均應立即逐級上報,所在單位的負責人應對事故匯報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4.1.13  機電裝置檢修必須執行《停送電制度》。

4.2  一般電氣安全要求

4.2.1 電氣裝置、設施非專責人員一律不准觸動,要有專人維護保養,必須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4.2.2 電氣裝置、設施、器具的裸露部分必須妥善防護,應設防護欄或危險警示標誌;不得在未判明絕緣好壞的電線裸線附近站立或通過。

4.2.3 電氣裝置、設施、器具的外殼,必須採取保護性接地或接零。

4.2.4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拉臨時電線,確有必要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安裝線路應符合規定。

4.2.5 電氣裝置、設施、器具必須設有符合安全技術規定的保險裝置,如使用中發現不正常情況時,必須由電氣檢修人員進行檢查處理。

4.2.6 行燈、工具機照明燈,應用36v電源,使用時應對線路插頭、燈頭詳細檢查,確保安全可靠;在潮濕場所、金屬容器內使用臨時行燈不得超過12v電源;行燈應有防護罩,不准用金屬掛鉤掛照明燈或用濕布擦照明燈。

4.2.7 凡拆遷裝置、設施時,必須切除分支電源。

4.2.8  嚴禁帶電作業,確有必要時,應採取安全措施,報請主管領導批准,由專人監護,方可作業。

4.2.9  在導電體上作業時,必須事前做好驗電、放電、接地等安全措施,然後方准施工。工作完畢後,詳細檢查、清理現場,拆除接地線,方可送電。

4.2.10  如發現有人觸電時,不要直接搶救,應先切斷電源,或者用乾燥的木棒等絕緣物,將觸電者與電源斷開,然後進行搶救。

4.2.11  如發生電氣火災時,要切斷電源,用防火砂、乾粉滅火器或絕緣消火液(四氯化碳)進行撲救,禁止用水撲火。

4.2.12  靠近帶電體作業時,3kv以上必須有措施(保持人體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3kv—10kv 距離為1.0公尺;35kv距離為2.5公尺,應充分考慮工作物甩碰、誤碰的可能性),經主管領導批准,方可工作。

4.2.13  所有必須接地的裝置、設施和接地裝置都應和總接地網聯接,不准與電氣裝置串聯;所有接地裝置都要符合試驗規定;雷雨天氣不准接近避雷裝置。

4.2.14  電氣絕緣用具,使用前應詳細檢查,每半年必須試驗一次,不經試驗的用具,不准使用。

4.2.15  高低壓開關自動跳閘時,要查明原因後,方准恢復送電。

4.2.16 其他電氣安全要求執行《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4. 3  檢修作業安全規定

4.3.1  檢修作業前做好一切準備工作,材料、備件、工具要齊全,並符合要求。生產崗位在停車前做到裝置無雜物,保證檢修場地的清潔衛生。

4.3.2  檢修專案負責人必須反覆組織研究檢修內容、方法步驟、勞動組織、施工進度、技術要求、安全措施等,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清楚,人人心中有數。

4.3.3  對重點檢修專案,檢修單位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機電科、

安檢科、機電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分級審批,經批准同意,將措施貫徹到每一位參檢人員後,方可按計畫進行檢修作業。

4.3.4  在廠重點防火區域施工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手續,經保衛科批准後方可施工,同時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六項規定》。

4.3.5  凡因妨礙檢修施工而拆除的梯子、欄杆、安全防護裝置和其它設施必須妥善保管,檢修完成後應恢復到安全狀態,不得留下安全隱患。

4.3.6  使用手電鑽應有良好的接地,電纜不漏電,工作中停電、休息或離開崗位時應切斷電源。

4.3.7  高空作業(2公尺以上)必須系安全帶或保險繩,穿軟底鞋;患高血壓、心臟病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4.3.8  起、吊運物品配件時必須統一指揮,規定準確的訊號,指揮人員應位於操作人員視線能及的地方,並能清楚看到裝置吊運的過程,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聽覺應不受干擾,操作人員必須按指揮人員的命令操作。

4.3.9  吊、裝運大型物件應劃警戒區域,並掛設禁區標誌,設警戒人員,非施工人員嚴禁入內。作業時應注意周圍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如管路、電纜、架空線路、梯子、欄杆等。

4.3.10  裝置吊運過程中,起落要平穩,不得有衝擊振動等現象發生。除特殊情況外,嚴禁任何人隨裝置公升降;在吊運過程中,如因故中斷,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懸空時間不得過長。

4.3.11  起吊運零部件及裝置,必須事先了解重量,選用合適的鋼絲繩,其安全

係數不得小於以下要求:平動的4倍,機械傳動的5倍,繩扣的8倍,地面牽引的3倍。

4.3.12  導鏈、滑輪使用時應提前檢查,懸掛牢固,操作導鏈時如一人拉不動應查明原因,不得兩人硬拉,松鏈時應緩慢下降。

牽引絞車應固定牢穩,電氣接地應可靠,操作人員應熟悉裝置效能和操作規程,非指定的司機嚴禁開車,工作時鋼絲繩捲入滾筒時不得有扭轉、急劇彎曲、壓繩、繩與繩之間排列過鬆等現象,否則應停車排除,工作完畢後應切斷電源。

4.3.13  扛抬裝置或工件時,平均每人不得超過75千克,行動時要步調一致,同起同落,起肩時應試抬,聽從一人指揮。

4.3.14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和使用應距明火10公尺以外,搬運時不得衝擊碰撞,氣瓶應完整可靠,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工作前應清除工件附近的雜物和易燃物,不准使用帶油汙的手套做氣焊工作,以免燒傷;工作場所要保證通風良好,再進行金屬割焊作業;工作時,應注意風管不被擠壓或灼燒,氧氣瓶、乙炔瓶應相互距離5公尺以外;高空焊接時,必須注意焊渣的去向,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防止人員燒傷和引**災。

4.3.15  施工現場不得擅自生火,汽油、洗油和其它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放在火源、高溫和電氣裝置附近,工作現場必須保持整潔,易燃品應放在指定地點;拆裝零部件需要噴燈或油溫加熱時,應由專人負責。

4.3.16  任何人不准從主廠房往下扔東西。

4.3.17  檢修後的機電裝置必須達到完好標準要求。

4.3.18  專案竣工後由包機組長、專案負責人、司機參加聯合驗收;重點專案由機電科組織驗收。

4.3.19  應做好檢修作業記錄,如更換的零部件、遺留問題等應詳細記入《裝置檢修臺帳》。

5 相關檔案

a)tx/qp/ep/op-05 《基礎設施管理程式》

b)tx/eg/og-07-04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c)tx/og-18-04    《消防安全責任制》

d)tx/eg/og-07-06 《停送電制度》

e)tx/eg/og-18-02 《消防安全管理六項規定》

6  記錄

tx/qr/er/or-07-07  《裝置檢修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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