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系學生會
獎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調動學生會各部門和學生會成員的工作積極性,使學生會成員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學生幹部,在學生會中形成比、學、趕、幫、超的良好風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在服裝系學生會任職的全體成員。
第三條部門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1、在各項活動中工作突出的部門可給予記集體一等功、集體二等功、集體三等功並頒發獎狀或證書。
2、學期末對優秀部門給予獎勵。
(二)處罰
1、對學期考核不合格的部門將對其負責人予以會內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降職或撤職處分。
2、在學生會的各項工作和活動中,不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工作、擅離職守、工作不積極的部門,將對其部門提出會內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3、兩次給予警告(二次通報批評為一次警告)以上的部門將考慮對其負責人予以會內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降職或撤職處分。
第四條學生會成員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1、在學生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中對工作突出的學生會成員給予記個人一等功、個人二等功、個人三等功。
2、學期工作突出的學生會成員,由各部負責人提名經學生會主席團審議後給予證書及物質獎勵。
3、在一學年內無考試不及格現象的學生會幹部經主席團審議後給予獎勵。
(二)處罰
1、對於工作中不積極向上、擅離職守、徇私舞弊者給予會內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降職或撤職處分。
2、對於不配合部長工作的部員,部長有權向學生會主席團提出對其部員的處分或解聘,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予以處分。
3、例會及各項活動的考勤處罰參照《服裝系學生會考勤制度》執行。
4、學生會全體成員無正當理由要求退會,未經主席團研究同意,以「開除」論,被撤職和開除的學生會成員將在大會上公布。
第二章附則
第五條本制度由服裝系學生會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制度由服裝系學生會會議審議後執行。
第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泉州紡織服裝職業學院
服裝系學生會
二00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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