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消防管理制度

2021-06-05 01:23:56 字數 4773 閱讀 637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我礦生產及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貫徹執行「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根據「消防法規」有關規定,切實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結合礦內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礦屬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主要領導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2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為加強全礦消防管理工作,礦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組建義務消防員隊伍,各單位成立防火領導小組。

第五條:建立健全各級領導消防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礦消防委員會具有以下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實行分級負責的消防檢查制度,每月在防火負責人的的領導下,以單位領導,消防監督員為主,對所在單位、車間、庫房等處的防火情況進行檢查,並加強日常巡迴檢查,節假日期間要重點防範。

(三)根據季節的特點,同其它安全結合起來。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逐條研究、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安全,其心圍繞「整改」狠下功夫,爭取使檢查達到每查一次,進步一次。

(四)檢查各單位防火責任制、崗位防火責任制和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況。

(五)組織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知識的宣傳和防火安全教育。

(六)根據礦內消防工作動態情況,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人,責任明確,不斷完善消防安全條件和消防安全措施,杜絕火災事故。

各單位消防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消防管理監督部門的領導下,制定切實可行的單位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報銷防管理部門存檔,重點部位的崗位防火責任制要上牆。

(二)把消防安全列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之中。

(三)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及消防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四)經常組織本單位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對上級提出的意見要及時整改,不斷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五)認真整改消防檢查和消防部門查出的問題,並將整改情況向上級部門匯報。

(六)積極協助上級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第六條:礦安監科負責全礦消防監督管理。保衛科負責礦內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設一專職或兼職的消防監督員,要積極配合安監部門搞好全礦的消防安全工作,對職工群眾普及消防知識,對義務消防員、重點工種人員進行專門的滅火演練和自我逃生方法培訓。

第3章地面消防

第七條: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禁止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事先向安監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八條:會議室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必須做到:

(一)不准超過額定人數。

(二)禁菸場所,嚴格遵守制度,違章行為及時停產警告和處罰。

(三)安全出口處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誌,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雜物。

(四)安裝使用電氣裝置必須符合防火規定,臨時增加電氣裝置,必須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

(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六)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強化檢查制度,特別是散場後,要仔細檢查火險隱患。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裝置和設施,責成專人負責保養、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維護消防設施,不准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裝置、器材,不准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條:各單位對重點工種人員,必須進行消防知識的專業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操作管理。

第十二條:供電、機電部門對防雷裝置要建立必要的維護和保養制度,每年五月前做一次全面的檢查,如遇特殊情況還要進行臨時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三條:各單位生活用電和工業用電的開關、線路必須符合條例防火要求,嚴禁超負荷使用,保證開關、線路安全有效。

第十四條:倉庫必須按規定存放貨物,做到定點、定人、定措施,同時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4章井下消防

第十五條:各井下生產單位、生產輔助單位、服務單位的行政正職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全部責任。其他管理人員對分管範圍的消防安全負責,各工種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各單位要向本單位的職工宣傳消防法規,參加礦裡組織的消防培訓和消防滅火演習,會熟練使用器材和掌握救火的常識。

第十七條:井下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要及時向礦排程室報告,同時應採取直接滅火法進行滅火,火勢威脅到人員安全時,要立即撤離。

第十八條:排程室接到火警後,立即向礦長匯報,同時向礦區救護隊報警,通知井下人員佩帶自救器進行撤離。

第十九條:井下電器裝置的各種保護齊全,動作靈敏可靠。

第二十條:井口和井口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

第二十一條:在井口房內、井下主要硐室和井下主要進風巷中進行電氣焊工作,必須提前制定安全措施,經礦長批准後,方可作業。在使用氣焊工作時,乙炔瓶和氧氣瓶必須放在焊接地點上風側,兩瓶間距必須大於5m,兩瓶與明火間距大於10m。

第二十二條:所有井下焊接或其它維修需使用電氧氣焊時必須報批措施,審批後,由安監人員監督、檢查有害氣體,備足防火用具和消防、地面灑水後方可開始作業。

第二十三條:完善井上下管路系統,並配齊各種消防器材。井下各機電硐室、臨時配電點、充電硐室、加油站、皮帶機頭等處必須設定滅火器材,每處至少配備臺乾粉滅火器和乙個沙箱,沙箱內至少備有10個沙袋,存放滅火器的地點要懸掛滅火器標識牌。

第二十四條:井下硐室內嚴禁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井下使用過的棉紗、布頭等放在蓋嚴的鐵筒內,並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第二十五條:膠帶輸送機巷每隔50m應設定乙個三通支管及閥門,每隔200m接有一根20m的膠管。

第二十六條:及時清理皮帶機道的浮煤和煤塵,皮帶機的託輥運轉良好,皮帶不跑偏,以防摩擦**。

第5章獎懲

第二十七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蹟之一的單位和集體,礦將按年度進行總結評比,並給予表彰獎勵。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消防組織制度健全,火險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裝置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救火災或者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和居民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三)在消防工作及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八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蹟之一的個人,礦按年度進行總結評比,並給予表彰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的。

(二)模範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蹟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四)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

(五)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作出顯著貢獻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管理辦法,不按消防監督人員要求整改的,消防監督人員有權給予責任單位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並給予單位責任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火災事故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地方司法機關處理,情節較重,造成火災或火險的由礦安全委員會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開除、降級、降職、記過、警告)或給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管理辦法,有下列和為之一的,但未造成火災或火險的,由礦安全委員會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給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

(二)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失職的。

(三)違反消防規定,在嚴禁動用明火作業的。

(四)損壞、挪用消防裝置和消防工具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謊報火警,製造混亂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失火燒毀國家財產或他人財產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對於發現的火險隱患有能力及時整改而拖延不改的,因此發生火災的造成損失的責任者。

(八)過失引**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井下消防處罰制度

(一)滅火器配備不齊,每缺一具罰單位責任人100元。

(二)消防設施損壞、丟失配備不及時處罰責任人200元。

(三)作業地點裝置移動時消防設施未到位處罰責任人100元。

(四)區隊責任區按規定配齊滅火器後,丟失損壞補充的費用由區隊工資總額中扣除。

(五)使用電氧氣焊時無措施,未按規定配消防用具和材料或配備不齊,處罰責任人100-500元。

(六)通防科負責消防設施日常檢查,並根據以上條款處罰,安監科監督執**況。

第三十三條:消防處罰地面由保衛科負責,井下由通防科負責,罰款通知單一式三份,交被罰款單位或責任人乙份,交財務乙份,留存根乙份,所罰款項於其它罰款合併使用。

消防器材、設施管理制度

1、提高全體員工對消防器材、設施管理工作意識,加強內部人員的管理教育,經常對員工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深刻了解防火設施在安全工作中的重要性,樹立「安全第

一、警鐘長鳴」的安全意識。

2、各部位的所有器材均實行掛牌管理,每組消防器材必須有單位指定專人具體負責保養和管理,嚴禁亂用、亂借、亂放,確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3、消防器材配備的消防鍬、桶嚴禁在生產勞動中使用,如發現使用或損壞者,除照價賠償外並罰器材管理單位50——200元。

4、所有消火栓不准用作澆地、沖洗地面和與消防無關方面。消防器材、設施不准損壞、丟失和擅自挪用,如有故意損壞者,當事人除照價賠償外,並處罰款200——500元,現任不明確或丟失,對器材管理單位罰款500——1000元。

5、所有器材、設施經常進行檢查、保養,發現問題及時更換、維修。

6、各單位的領導及器材管理工作人要對此項工作認真負責,對所管理的防火設施要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匯報單位及主管單位,以便及時落實解決。

消防器材、設施維護保養制度

一、各部門的所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均實行掛牌管理,每組消防器材必須有單位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維護保養,嚴禁亂扔亂放,確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二、消防設施配置的消防工具如:鍬、桶、斧、鉤嚴禁在非生產勞動中使用。如發現使用或損壞,除照價賠償外並處罰器材管理單位100—200元。

煤礦消防管理制度

1 為確保我礦生產及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貫徹執行 防消結合 的消防工作方針,根據 消防法規 有關規定,切實落實 誰主管 誰負責 的原則,結合礦內實際,制定本制度。2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礦屬各單位。3 組織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知識的宣傳和防火安全教育。4 根據礦內消防工作動態情況,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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