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制度範本

2021-06-05 00:32:31 字數 1398 閱讀 7575

第9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盜竊、行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洩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10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11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12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13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14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15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16條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17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18條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後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員工獎懲制度範本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第2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 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第3條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第4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第5條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

員工獎懲制度範本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第2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 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第3條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第4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第5條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

員工獎懲制度範本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第2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 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第3條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第4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第5條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