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所交通安全管理及責任制度

2021-06-04 17:40:12 字數 2043 閱讀 1267

為了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爭創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確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規定了全所車輛管理的職能,管理內容及要求。適用於全所各部門局屬產權的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二、車輛管理:

1、車輛所在部門

供電所所站長應對本部門車輛管理工作負總責,應結合實際制定出本部門的車輛管理制度,將車輛的安全行駛里程、油耗、檢修保養費用等指標詳細記錄,綜合考核。

2、車輛必須做到定車、定人、定責。嚴禁公車私用,非專人駕駛,私自出車,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規定執行外,其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責,並處以下崗處理。

3、車輛的使用應嚴格執行派車單制度,派車單應由車管人員(分管所長、各組組長)簽發,申請用車人員簽名,並應登記派車牌號、駕駛員姓名、用車人(班組)、隨行人員、出車時限、行駛里程,駕駛員和車管人員要憑派車單核對行駛里程、油耗等。

4、車輛的停放保管。車輛回單位後必須按所規定地點停放,供電所車輛停放在所院內,回所機關後應停在機關院內且將車輛停放整齊,節假日、雙休日,車輛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嚴禁駕駛員私自停放在外過夜。

5、供電所車輛,因工作需要超出運城市行政範圍以外的用車,必須經所長審批,縣局局長批准,辦公室備案後方可出車,否則,誰出車誰負責。

6、供電所的車輛(含電單車)行車範圍僅限於在本所管轄供電範圍內和往返縣城途中行車,如因特殊情況,需向局辦公室報告,批准後方可外出,超出運城市範圍內用車,按上條程式辦理。

7、認真搞好車輛的日常保養與檢修工作,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駕駛員必須做好每次出車前,行車中,出車後的自檢工作,內容如下:

a、檢查燃油、機油、冷卻液、液壓油是否充足;

b、檢查各部管道接頭有無滲漏;

c、檢查發動機是否有異響,各儀表工作是否正常;

d、檢查燈光裝置、訊號裝置、雨刮器的工作情況;

e、檢查制動器、離合器工作情況;

f、檢查轉向裝置各連線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檢查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h、檢查車用滅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車用警示牌是否配備。

8、車輛的維修大修管理。

a、對車輛的維修應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則,且統一歸口送到指定修理廠修理,由部門負責人、車隊隊長在駕

駛員自檢的基礎上決定車輛的修理專案,其小修費用由各車管部門自行負責。

b、對車輛的大修(電單車除外),根據車況和年限,駕駛員向分管所長申請,由供員所向縣局報計畫,批准後方可在指定廠家大修。

9、機動車輛的年檢工作,應由駕駛員負責申請,各部門車管負責人應根據各自車輛的牌號尾數安排時間,按照要求把應檢車輛維修好,按時參檢。

10、為加強車輛的成本費用管理(電單車除外)車輛一律實行「定點修理,統一審核」的辦法,由分管所長負責審核,所長審批,對車輛修理費及燃油進行嚴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費用。

三、駕駛員安全行車規定:

1、機動車駕駛員除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外,還要遵守市局和本辦法對駕駛員的工作要求。

a、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b、不准轉借、塗改、偽造駕駛證。

c、不准將車輛交非指定人駕駛。

d、未戴頭盔不准駕駛或乘坐二輪電單車。

e、不准在駕駛車輛時吸菸、閒談、打手機、檢視傳呼機資訊或有礙安全行車的其他行為。

f、嚴禁酒後開車。

2、機動車駕駛員應熟悉國家頒布的各項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規,按規定堅持參加安全行車和年審考核。並參加局交通安全聯組組織的每季度對全域性駕駛員組織一次安全法規學習,對車輛管理制度的落實和車況進行2次檢查。

3、出車駕駛員應服從指揮、說話和氣、待人熱情、熱心為安全生產和電力營銷服務,並要求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做到文明行車。

4、車輛進入變電站等帶電裝置區,特別是進行吊裝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安全距離,並聽從施工人員的指揮。

5、供電所車輛除本單位考核的兩類駕駛員(正式和兼職)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駕駛本局車輛、電單車。有本局準駕證但無有效駕駛證不准駕駛單位車輛。

6、嚴禁超速超載行駛。乘車人員不得慫恿駕駛員開「英雄車」,同時也有權責令駕駛員安全行駛。駕駛員有權拒絕乘車人開快車、無公事出車、人員駕駛等違章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均對責任人按違章予以下崗2個月處罰,若因違章造成事故,責任人應自行承擔一切損失及其它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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