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平礦職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獎懲制度

2021-06-04 15:58:59 字數 4866 閱讀 4590

簽發人: 鄒健生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完善獎罰約束機制,強化監督,落實責任,全面提公升我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獎勵

第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獎勵:

1.發現採掘工作面大範圍冒頂預兆、煤與瓦斯突出預兆、透水預兆等重大事故隱患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因而避免了人身事故發生或使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對單位獎勵10000元,對有功人員獎勵1000元;

2.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由此避免了事故發生或減輕了事故傷害程度的有功人員,獎勵500元;

3.事故發生以後臨危不懼,及時採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避免或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對有功人員獎勵1000元,或視其情節給予記功或獎勵公升級。

第二條月質量標準化驗收中,在完成礦月下達的作業計畫的前提下,取得全礦第一名的隊,獎集體5000元, 取得全礦第二名的隊,獎集體4000元,取得全礦第三名的隊獎集體3000元 。機電

一、二隊單獨考核,達到96分(含96分)對機電一隊獎勵2000元,對機電二隊獎勵3000元。

第三條在集團公司季度檢查中,礦井在集團公司排名第一,對安全質量監察科獎勵5000元,排名第二,對安全質量監察科獎勵3000元;系統第一名,獎勵5000元,第二名,獎勵3000元。被評為最佳區隊,獎勵3000元(當月礦質量驗收若仍取得名次,不再重複獎勵,就高不就低)。

第四條生產技術科、機電運輸科、通風科、防突科、安全質量監察科、地測科、排程中心等部門在礦月質量標準化體系考核中,取得第一名的獎勵1000元,取得第二名的獎勵500元。

第五條月質量達標專案計畫按時完成並通過集團公司驗收的,採煤工作面,獎勵2000元;掘進工作面,獎勵1000元;運輸大巷、主運輸斜坡、機道、區域性通風、機房、峒室、風門每項獎勵500元。以上在對區隊獎勵的同時,每項對業務主管科室獎勵300元。

第二章對事故責任的追究處理

第六條發生死亡一人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40000元;給予責任單位隊長、支書撤職處分,沉澱季度風險抵押本金,各罰款500元;撤消當班跟班隊長職務,罰款1000元;給予主要(或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罰款1000元;對所有在場人員均罰款100元;給予主管副礦長、副總工程師、系統科長、分管業務副科長行政記大過處分;沉澱業務副總、系統正、副科長季度風險抵押本金;對業務副總、科長各罰款500元,並在礦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對分管業務副科長罰款800元;對安全質量監察科科長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200元;對瓦斯安全監察大隊隊長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300元;對事故地點專職瓦斯安檢員罰款500元,對區域瓦斯安檢員罰款400元。一年內,系統發生死亡2人次事故,免去業務副總、系統科長、主管業務副科長職務。

第七條發生重傷一人事故或一起一級非**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20000元;給予責任單位隊長行政記過處分,不兌現隊長、支書季度風險抵押獎金,各罰款1000元,並在礦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對跟班隊長罰款500元;給予主要(或直接)責任人開除礦籍、留礦察看一年處分,並罰款600元;不兌現業務副總、系統正副科長季度風險抵押獎金,並對業務副總、科長各罰款200元、分管業務副科長罰款300元。發生一次二人以上重傷事故或年度內兩人次重傷事故,免去事故單位隊長、支部書記職務,沉澱隊長、支書季度風險抵押本金,各罰款2000元,主管業務副科長行政記大過處分,科長行政記過處分,沉澱季度風險抵押本金,各罰款500元。

第八條發生輕傷一人事故或一起二級非**事故,按事故性質、傷者部位及程度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0~5000元;對隊長、跟班隊長、班組長各罰款50元;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九條發生一起**非**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0~2000元;對跟班隊長、班組長各罰款50元;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條發生僥倖或死亡未遂事故,按死亡事故分析追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按不低於重傷事故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事故涉及到兩個單位的,按責任大小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包括其他現場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各類事故的劃分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章日常違章行為處罰

第一節對全礦範圍內「三違」、隱患處罰

第十三條井下乘坐皮帶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隊長、支部書記各罰款1000元,並要求隊長、支部書記在礦安全辦公會上做檢查;責任人是合同工開除礦籍留礦使用,是協議工解除勞動合同;並罰款1000元。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隊長、支書在礦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

1、往井下帶煙火、打火工具者(特殊情況經批准的除外);

2、偷盜、破壞通風等安全設施的;

3、斜坡放飛車、斷繩跑車;

4、無計畫停電停風;

5、誤揭煤層;

6、採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不執行停電撤人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責任人是合同工開除礦籍留礦使用,是協議工解除勞動合同;並罰款300元。

1、井下扒、蹬、跳車;

2、新工人無培訓、無簽訂師徒合同入井;

3、井下私自拆卸礦燈;

4、放炮或其它原因造成工作面支架梁落下、冒頂;

5、故意破壞訊號造成訊號失靈的;

6、訊號工打錯訊號或電工接錯訊號造成事故;

7、巷道冒頂堵人(沒有造成**事故);

8、巷道冒頂、漏頂堵塞風流(沒有造成瓦斯超限)、損壞風筒。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責任單位負責人各罰款100元。

1、發生事故不及時匯報、隱瞞事故或私自搬運傷員;

2、採掘工作面集體違章(指不具備安全條件或不按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集體作業)、責令停產不執行;

3、無特殊工種資格證上崗操作;

4、沒有安全技術措施運送大件物品。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責任單位負責人各罰款100元。

1、採掘工作面未編制《作業規程》或採掘工作面過老空、老巷、斷層、破碎帶、地質構造帶、託偽頂及復合頂開採、揭煤、擴修、復工等沒有專項安全措施或開工通知單擅自開工;

2、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水害、頂板評價而擅自施工的;

3、作業規程、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未貫徹或貫徹不到位;

4、不按規定期限整改重點監控隱患或不落實整改措施的;

5、井下電氣焊作業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的;

6、拒絕接受安全指令的;

7、違章人員不聽從檢查人員勸阻或漫罵、毆打檢查人員(嚴重者經分析根據情節另定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8、發現「三違」、隱患,安監員制止不聽,態度蠻橫的;

9、不按規定落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的;

10、不落實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試檢漏有關規定的;

11、不落實停產整頓措施強行組織生產的;

12、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建立臺帳的;

13、酒後入井的;

14、無隊長跟班或零星作業地點無指定負責人的。

第十八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不落實入井登記制度的;

2、不落實帶班、跟班制度的;

3、不按規定配備瓦斯安全檢查員的;

4、跟班隊長、班組長不在現場交**的;

5、特種作業人員不在現場交**的;

6、井口20公尺範圍內吸菸的;

7、違章指揮(未造成事故發生的);

8、私自頂崗、串崗或打連班的;

9、井下打人或打架鬥毆的;

10、固定崗位司機脫崗、空崗的;

11、瓦斯檢查員脫崗、空崗、睡覺的;

12、井下運料時斜坡訊號把鉤工不專職的;

13、井下運送大件物品使用的起重工具(導鏈、起重架等)不完好(造成事故的根據分析情況另行處罰);

14、撥打值班**現場有人,但故意不接**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不落實入井驗身制度;

2、無入井證下井或證件模糊不清;

3、下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礦帽、不穿膠鞋;

4、下井穿化纖衣服;

5、井上下脫崗、空崗;

6、崗位上睡覺、躺臥或坐著開裝置;

7、特殊工種證件過期或模糊不清,非本人證件或將證件交他人使用;

8、井下看**或搞娛樂活動;

9、作業規程未定期複查;

10、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資格證》上崗的、一般工種未取得《一般工種安全工作資格證》上崗的。

第二十條凡上級查出的「三違」、安全隱患以及個別情節惡劣、態度蠻橫的「三違」人員加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乙個月內違章兩次,對第二次違章加倍處罰,並要求停工幫教;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對其進行家訪,包隊部門對其進行談心。一季度累計違章三次,協議工給予解除勞動協議、合同工給予開除礦籍,留礦使用一年之處分。

第二節對採掘系統的「三違」、隱患處罰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無採區設計或設計未審批擅自開工;

2、採煤工作面未經驗收而開幫回採;

3、採空區區域性懸頂和冒落高度不充分(大於10m2)未採取措施的;

4、掘進工作面貫通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開拓掘進管理規定》的;

5、不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原則的;

6、獨頭巷道擴修和掘進平行作業、外面擴修裡面進人或沒有切斷電源、由里向外擴修或同一巷道多段同時施工;

7、採掘工作面出現異常情況,沒有查明原因之前私自施工;

8、巷道失修未及時安排維修,斷梁折柱未及時更換,巷道變形小於原設計斷面1/3未安排處理;

9、**支架時將支架作為承力點時,對受力支架未按規定進行加固的;

10、巷道**結束不及時密閉的;

11、施工單位私自變更設計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採掘工作面煤粉屯炮的;

2、採掘工作面傾角超過15°,未採取防倒柱、防滑措施的;

3、採掘工作面不按規定懸掛便攜儀;

4、採煤工作面使用不同型別和不同效能的支柱;

5、採煤工作面提前摘柱的(罰10元/柱);

6、兀型鋼梁分架累計超過5棚的(罰20元/棚);

7、放炮崩倒的支架未處理繼續放炮;

8、採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9、液壓系統終端無壓力表或壓力達不到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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