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範本

2021-06-04 15:53:47 字數 1820 閱讀 2175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1. 火災事故:指因失火造**身**或財產損失的事故。火災事

故分為:重大火災事故、特大火災事故。

重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特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傷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2. 因工**事故: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輕傷事故:受傷者損失乙個工作日以內的傷害事故。

(1) 重傷事故:按勞動部《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執行。

(2)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重傷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 特大**事故:一次死亡、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 交通事故:指造成車輛損壞、人身**或貨物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傷3-10人;財產損失3-6萬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傷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含6萬元)的事故。

4. 裝置事故:生產裝置、動力裝置、電氣、管道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停產的事故。

二. 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匯報,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向廠領導匯報,並及時組織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調查組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的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不得拒絕。事故單位應盡可能地為事故調查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包括事故現場檢查紀律、旁證材料、影像資料、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材料、儀表記錄、調查材料、會議記錄、登記表及事故報告書等。

4、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並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 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凡屬責任事故,均要追究責任。

2、事故責任者的認定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對照本廠安全責任制進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責任時,則分清主次輕重,分別予以追究。

3、凡是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和勞動紀律,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裝置,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根據情況輕重,分別給予責任者罰款或紀律處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門職工輕傷或重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部門負責人(包括安全員、班組長)扣發獎金、罰款和紀律處分:

(1)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

(2)違章指揮,強迫職工違章作業;

(3)裝置有缺陷,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

(4)對已發現的隱患既沒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又不上報予以及時解決。

5、凡是發布違反勞動保**規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無視安全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隱患或管理混亂而釀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事故的,追究廠領導者的責任。

6、對於重大以上事故的責任者或其他有關人員,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破壞、偽造現場,干擾調查工作或者嫁禍於人的,利用職權隱瞞事故、虛報情況或故意拖延不報的,對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從重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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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調查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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