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2021-05-25 22:01:03 字數 2798 閱讀 4281

一、事故報告

(一)井上、下一旦發生各類事故,現場盯班幹部(部門負責人)、班(組)長和安全檢查工以及其他人員,要迅速向礦、區隊匯報,並通知災害直接波及區域工作的人員。匯報必須及時、準確,事故一時不清楚的必須先匯報概況,然後再做補充匯報。匯報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主要原因、傷及部位、傷情、姓名、年齡、傷者的當前狀況等。

礦排程室接到現場事故匯報後,要立即通知礦、公司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及醫院,並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搶救和勘察現場。

(二)發生傷及頭部、腰部、頸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壓異常、脈搏異常、較嚴重的骨折等傷勢較重的事故,排程室必須立即通知礦、公司值班領導。

(三)發生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頂堵人、區域性垮面、性質嚴重的冒頂、井上下跑車、礦井停電等重特大機電運輸事故,水量超過5立方/小時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災等,礦排程室必須立即通知礦、公司值班領導及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需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誌,繪製現場示意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影。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不得隱瞞不報、謊報和故意遲延報告,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五)凡在本礦範圍原煤生產系統內發生3人以上的死亡或非**重大事故,必須立即逐級匯報,並積極組織搶救;對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災害事故應及時向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地方煤礦監管部門報告。

(六)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二、現場自救與互救

(一)發生工傷後,現場盯班管理人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工及現場的其他人員都要積極做好搶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採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時進行現場搶救,將事故消滅在初始狀態或控制在最小範圍,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安全撤離。當現場不具備事故搶救的條件,或可能危及人員安全,員工應按救援預案要求的撤離路線,迅速安全撤離災區,防止事故擴大。

(四)妥善避難。如在有效時間內,無法安全撤退,遇險人員應在災區內進行自救和互救,盡力維護和改善自身生存條件,等待救護人員救援。

(五)在現場進行必要的自救和互救時,對工傷按「三先」、「三后」(對窒息或心臟驟停傷員必須先復甦後搬運、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後搬運,對骨折人員必須先固定後搬運)的原則進行搶救,然後採取妥善的措施迅速護送上井。

三、事故搶救與工傷救治

(一)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礦、醫院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事故搶救小組,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迅速開展搶救工作。

(二)對傷及頭部、內臟、腰、頸椎和嚴重骨折及其他傷勢較重的工傷,採取急救措施後,必須迅速由礦、有關人員和醫護人員護送到定點醫院救治。

(三)對發生的冒頂事故,現場施工人員,要採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進一步擴大;對發生的其它僥倖事故,現場施工人員要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四)對發生的火災、人員中毒及其它僥倖事故,應及時向上級部門通報,性質嚴重的請求上級有關部門進行支援。

四、事故分析與調查

(一)各類事故發生後,必須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找不出事故責任者不放過、本人和職工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處理。

(二)安全事故(各類人身事故及僥倖事故等), 由礦值班領導組織分析,當日排程值班及業務科室有關人員、事故單位值班幹部、盯班幹部、盯班安全檢查工、當班班長和現場有關人員參加。輕微傷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分析,並作好記錄。

(三)生產事故,由排程值班領導組織分析,事故單位的值班幹部、盯班幹部、當班班長及現場有關人員、業務科室有關人員參加。

(四)上述事故中,性質嚴重的事故, 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親自組織,礦及分管領導,排程值班人員, 事故單位負責人及現場有關人員,業務科室有關人員參加分析。

(五)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組織調查分析,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詳細經過、責任者的責任及造成的經濟損失。

(六)事故調查結束後,及時對事故責任者拿出處理意見。

五、事故統計

(一)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在認真分析調查事故經過、原因、制定出防範措施的基礎上,由參加分析人員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大小和有關處理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決定。

(二)由事故單位分析處理的事故,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礦,由礦報公司研究決定,並通報全公司。

(三)重傷、重大及較大僥倖事故分析處理報告必須在事故後一周內報張能公司備案。死亡和重特大非**事故分析處理報告,在事故分析處理終了後十日內報張能公司和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

(四)對發生的各類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礦、公司要分類設立檔案,進行微機化管理;並儲存好事故分析的原始資料。對公司和上級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也要歸檔管理。

六、安全責任追究

(一)對發生的各類事故的處罰嚴格按公司23號文規定和上級部門的處理意見執行。

(二)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匯報不及時、延誤搶救時間的,對現場盯班幹部、班組長、安全檢查工及其他責任者,罰款100~500元,並對隱瞞不報的責任人罰款8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發生工傷後隱瞞事故,對單位主要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或誡免、免職的組織處理。

(四)發生事故,區隊當日值班幹部要立即下井,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五)排程室接到匯報後,必須立即匯報值班領導、礦分管領導、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有關人員,並迅速向張能公司排程室匯報,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六)應參加事故分析的有關人員,無故不參加,對其罰款100元。

七、組織領導

礦成立事故分析處理和工傷搶救領導小組。組長:礦長;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各業務科室負責人為成員。

馬營煤礦

二0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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