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煤礦特種裝置定期檢驗制度

2021-06-04 14:53:12 字數 1018 閱讀 8569

一、特種裝置必須按要求對其安全效能進行定期檢驗。超過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二、鍋爐定期檢驗要求:

1、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鍋爐的使用單位必須根據鍋爐的使用情況及時提出申請,由技術監督部門統一進行定期檢驗工作。

2、從事鍋爐定期檢驗的單位及檢驗人員應按照《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歷格認可規則》和《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鑑定考核規則》的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3、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後再進行外部檢驗。

對於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4、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部檢驗:

⑴、移裝鍋爐投運前;

⑵、鍋爐停止執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執行前;

⑶、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及重新執行一年後;

5、鍋爐除一般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外,鍋爐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也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前應對鍋爐進行內部檢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

6、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況,對裝置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三、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

1、外部檢查: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執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檢查可由檢驗單位有資質的壓力容器檢驗員進行,也可由經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

2、內外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內外部檢驗應由檢驗單位有資格的壓力容器檢驗員進行。其檢驗週期分為:

(1) 安全等級為1、2級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2) 安全等級為3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以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面三刀次內餐部檢驗期間內,到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驗內容及安全善等級的規定,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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