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制度

2021-06-04 13:37:43 字數 1312 閱讀 1145

礦井排放瓦斯制度

礦井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瓦斯積聚。瓦斯積聚就像定時炸彈一樣,處理不當就有可能發生礦毀人亡的**事故。一般採用排放瓦斯的方法來消除瓦斯積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礦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因此我礦制定了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內容有:

(1)區域性通風機停止運轉造成瓦斯積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時,都必須編制排放瓦斯措施,報礦技術礦長批准。有組織地進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風系統內撤人、斷電、警戒。撤人及斷電範圍、警戒位置、斷電及復電執行人都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2)排放中,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

3)設定排放基地,基地應設在進風側的新鮮風流中。

4)排放方法由礦技術礦長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排放方法及步驟都必須在措施中作出明確規定。

5)排放必須採取在匯合風流口靠新風流一側控風進行。

6)排放結束,只有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才允許向排放巷道內送電、恢復工作。

(3)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式:

1)由排放瓦斯組織指揮者組織參加排放瓦斯相關人員學習、貫徹措施,落實責任。

2)進人排放區,排放回風系統撤人,設崗警戒,向現場負責人匯報。

3)現場負責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執行。一切準備工作就緒後,現場負責人向地面組織指揮者報告準備的情況,並請示開始排放,得到允許後,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員按措施規定排放,排放時必須觀察區域性通風機是否是迴圈風,一旦出現迴圈風立即停止排放。

5)現場負責人組織檢查排放效果,確認排放區內一切安全、正常後,向地面組織指揮者報告,得到指令後,下令撤崗,恢復送電,排放瓦斯完畢。

(4)不同情況下的排放瓦斯規定(瓦斯排放分級管理制度)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o%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准。

(5)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批准的措施或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貫徹、未落實責任;

3)無排放瓦斯組織指揮人;

4)無排放瓦斯現場負責人;

5)應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當班瓦斯檢查員應參加分工區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區域和受影響區段的停電、撤人、警戒範圍、通風設施等沒有或沒有全部標註在排放瓦斯系統圖上。

(6)無計畫停電停風,無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都要作為未遂事故追查,嚴肅處理。

山西柳林鑫飛賀昌煤業****

二o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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