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檢查制度

2021-06-03 14:27:02 字數 772 閱讀 2894

一、目的

為強化企業生產過程中的企業負責人責任,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生產單位。

1、企業負責人: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2、施工現場:指進**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

3、帶班檢查:指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

4、職責許可權及工作內容

公司工程部根據公司所承包的在施專案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專案檢查時間安排表,定期彙總企業負責人的帶班檢查記錄並整理備案。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目的25%。(每週2天)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醒目存檔備查。(檢查表附後)

工程專案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專案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5、考核

公司工程部未編制帶班檢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檢查專案,或未按時彙總備案檢查記錄,每項考核責任人100元。

企業負責人未按帶班檢查制度到現場檢查,每次考核企業負責人200元。

企業負責人沒有填寫檢查記錄,每次考核企業負責人100元。

發生事故時而沒有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的,按相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

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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