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理化檢驗管理制度

2021-06-03 08:18:06 字數 2555 閱讀 2142

1.1 理化檢驗是監測和測量產品內在質量的主要手段,也是開發研究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重要手段。

1.2 理化試驗室是質量檢驗部門專門負責公司理化檢驗和管理工作的歸口單位。

1.3 理化試驗室承擔本公司生產用的原材料及工藝過程中的成品、半成品的理化檢驗任務;還負責外來理化檢驗的協作任務。對本公司不能開展的理化檢驗專案,負責統一對外委託檢驗。

2.1 有色金屬檢驗包括:鋁合金、鋁錠、鑄鋁、銅等的成份分析。

2.2 黑色金屬檢驗包括:生鐵、鑄鐵、普通鋼、合金鋼、工具鋼等的元素分析及粉末冶金的硬度、密度測定。

2.3 非金屬材料檢驗包括:工業用油、化工物品等材料。

2.4 表面處理液分析包括:鍍鎳、鍍鉻、發藍液及淬、回火槽液等的分析。

2.5 機械效能試驗內容根據公司生產的需要而確定。

2.6 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開發和試驗研究。

2.7 有關次品、廢品及失效件的分析與工藝性評定等。

3.1 專案

3.1.1 原材料和產品的檢驗,根據申請單位的委託單中提出的檢驗專案為依據。

3.1.2 科研、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試驗研究專案,根據正式批准的試驗研究計畫中規定的為依據。

3.1.3 次品、廢品、失效件的分析專案,由申請理化檢驗部門提出後確定。

3.2 標準應用

3.2.1 理化檢驗用標準一般採用企業內部標準,無企業標準的檢驗專案,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3.2.2 國外技術引進專案的理化檢驗,按技術引進所要求的標準為依據。

3.2.3 公司外委託理化檢驗專案及標準,由委託單位在「委託單」中註明所依據的標準號及標準名稱。

4.1 試樣的提取和加工,一律由委託單位按qj/c 06.07—89《理化檢驗取樣標準》的規定,取樣加工,並經檢查員檢驗合格。

4.2 理化試驗室收到試樣後,必須進行複檢,發現試樣不合格時,通過檢查員通知委託單位重新取樣加工。必要時,由理化試驗室派人指導取樣或自行取樣。

4.3 對無取樣標準的,應根據具體需要情況取樣,其原則是所取試樣應具有代表性。

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件、廢品件和失效件的取樣方法,由理化試驗室確定。

5.1申請委託理化檢驗時,由委託部門填寫「勞務協作、委託加工通知單」(一式四份),經委託部門主管簽字後,連同檢驗試樣一併送交理化試驗室,並由送檢人員填寫「檢測委託合同」(一式兩份)後方可進行檢測;本部門的委託檢驗可不填寫「勞務協作、委託加工通知單」,但必須填寫「檢測委託合同」(一式兩份)後方可進行檢測。

5.1.1 屬於新進原材料質量檢驗和生產過程中產品質量驗收的理化檢驗,由專職質量檢驗人員委託送檢。並由主管部門領導簽字。

5.1.2 屬於工藝驗證以及生產中發生次品件、廢品件和失效件,需進行理化檢驗時,由分廠(分公司)技術人員負責送檢,並由主管領導簽字。

5.1.3 科研專案及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試驗研究需進行理化檢驗時,由專案負責人委託送檢。理化試驗室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對「檢測委託合同」進行會議評審,確定試驗方案。

5.1.4公司外部客戶委託理化檢驗時,經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委託理化檢驗手續,雙方簽訂「檢測技術協議」(一式兩份)後生效(需加蓋騎縫章)。

5.1.5各部門「勞務協作、委託加工通知單」應集中保管,「檢測委託合同」(或「檢測技術協議」)與檢驗記錄一起存檔保管。

5.2 理化試驗室在雙方簽訂「檢測委託合同」(或「檢測技術協議」)後,由計畫業務負責人按任務急緩要求安排檢驗任務,開展理化檢驗。並做好檢驗或試驗記錄,發現異常應做重複性的檢驗或試驗,保證結果準確無誤。

5.3 由專人負責編制「檢測報告」,並進行唯一性編號,「檢測報告」一式兩份交由理化試驗室質量主管進行審核、理化試驗室主任批准,並加蓋理化試驗室印章。

5.4 發出報告。委託人/委託**人憑簽字原件領取「檢測報告」,並在「檢測報告簽收表」上簽章。

「檢測報告」副本和「檢測委託合同」(或「檢測技術協議」)、檢測任務書、檢測原始記錄一起保管,保管期為長期,以便備查。

6.1 在正常情況下,各項理化檢驗所需時間按表1、2、3規定時間進行。

表1成份檢驗

6.2 如送檢試樣狀態不符合檢驗要求,而需進行熱處理或鑲嵌時,從試樣加工或熱處理完工送交時間算起,按表中規定時間要求完成檢驗。

6.3 委託外單位進行理化檢驗時,檢驗報告取回當天通知送檢單位取回結果。

6.4 如送檢試樣的數量超過表中規定,則按送檢的數量相應增加檢驗時間。

6.5 特殊情況,如需拍**或有特殊要求等,可在送檢時商定檢驗時間。

7.1 檢驗完畢,及時通知送檢單位取回「檢測報告」。

7.2 凡由專職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或指定專人委託的理化檢驗報告,可作為判定原材料、產品是否合格的依據。其他人員委託的理化檢驗專案「檢測報告」只作為工作中的參考。

7.3 外單位委託理化檢驗專案,須先辦理交費手續後,才能發出「檢測報告」,或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執行。

7.4 「檢測報告」中的文字、資料,應書寫工整、清晰、準確,不得有塗改之處。「檢測報告」無編制、審核、批准無效,「檢測報告」未加蓋理化試驗室專用印章一律無效,「檢測報告」中部分為影印件無效。

7.5 理化試驗室根據委託方要求的方法進行保管檢測後的剩餘試樣,委託方在領取報告後2週內為領回樣品,理化試驗室有權作報廢處理,對於一些重要試樣(特別是失效件)可按照要求儲存6個月,儲存樣品未經委託方書面申請一律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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