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2021-06-01 23:24:30 字數 3275 閱讀 9255

應急預案救援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本制度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人事部門負責歸口管理。

第四條應急預案的總體策劃由總經理負責。

第五條公司成立應急預案的評審小組,組長由安全生產主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安全生產、消防的公司領導擔任。成員由參加應急預案編制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六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公司、部門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公司、部門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式,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並能滿足公司、部門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資訊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七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以下簡稱導則),結合公司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公司應急預案體系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一)針對公司存在的各種風險、事故型別的,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安全部門負責編制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包括公司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二)對於某一種類的安全生產風險,由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和消防、後勤主管領導組織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①公司專項預案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②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三)對於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關鍵崗位、重點部位(包括重大危險源),由所在部門領導組織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處置程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九條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資訊。附件資訊應當經常更新,確保資訊準確有效。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一條評審方法

應急預案評審採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形式評審主要用於應急預案備案時的評審,要素評審用於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應急預案評審採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種意見進行判定。

對於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專案,應給出具體修改意見或建議。

(一)形式評審。

(二)要素評審。應急預案要素分為關鍵要素和一般要素。

①關鍵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必須規範的內容。包括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資訊報告與處置和應急響應程式與處置技術等要素。關鍵要素必須符合公司實際和有關規定要求。

②一般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可簡寫或省略的內容。包括應急預案中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單位概況等要素。

第十二條評審程式

(一)評審準備。成立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成員包括公司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涉及單位負責人及技術人員。

(二)組織評審。評審工作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安全生產副總經理主持,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討論並提出會議評審意見。現場處置方案的評審,採取演練的方式對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三)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編制組織者應認真組織分析研究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四)批准印發。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論證,符合要求的,綜合預案和專項預案由總經理簽發,現場處置方案由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簽發。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三條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字及電子文件。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向接受備案的上級部門,領取備案登記證明。

第六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五條公司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十六條各單位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式應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並設定明顯的標誌。

第十八條公司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畫時,同時制訂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公司因兼併、重組、轉製等導致隸屬關係、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公司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二十二條公司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式重新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各單位必須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十四條若發生事故,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將事故資訊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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