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制度

2021-06-01 01:00:02 字數 1605 閱讀 6549

為了進一步監督制約和規範學生的日常請假行為,明確各相關部門、班主任的准假許可權,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規則

1、 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 病假同時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公假,因參加學校開展的重大活動,並經學校有關領導證實後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2、原則上上課期間非特殊情況不予請假,確需請假的,班主任應與家長聯絡確認後方可准假或要求其家長來接。

3、學生因病、因事、因社會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全校性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4、學生請假需離校的,原則上需由其監護人來接,並報部學生科備案。

5、考試、考查(包括補考)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教學科研處審批,同意請假後方准予參加緩考。

6、請假學生到達目的地後,應用固定**向班主任報平安,班主任應做好記錄。

二、請假程式

1 、請假條由班主任負責管理。請假的同學應到班主任處領取請假條,並按要求如實填寫。

2 、學生請假,應事先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聯絡家長並經家長許可。學生親自填寫請假條,說明請假的原因和時間,計畫出校與預計返校時間,經班主任同意後準確填寫,精確到分鐘(24小時計時制)。請病假需有校醫務室或醫院有效證明。

請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應從嚴掌握。請假條填好後,**主任簽署意見,班主任同意請假人數用中文大寫填寫,不准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人數,人數塗改無效。班主任保留存根,開具出門證,並送部學生科辦理有關手續。

3、請假當天不返校的,必須到各自宿舍樓舍管員簽字登記。

三、准假許可權

1、請假時間在一天(按8節計)內,由班主任批准,經部學生科核實後生效。

2、請假時間在一天至三天的,先由班主任批准,再經部學生科批准後才能生效。

3、請假時間在三天以上但小於五天的,先分別由班主任、部學生科批准後,由學工處批准方能生效。

4、請假時間在五天以上(含五天)的,必須先經班主任、部學生科和學工處批准,最後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才能生效。

5、請假時若班主任不在學校的,學生可直接到部學生科請假。

6、沒有特殊情況,又不按上述要求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課處理。

7、學生幹部一律沒有准假的權利。

四、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但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給予嚴厲的紀律處分。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後必須到門衛處註明返校時間,並及時到班主任處銷假,否則超過准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

六、其它

1、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2、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並給予嚴厲的紀律處分。

3、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則即予以休學。

4、所有班主任,相關部門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5、門衛對請假學生做好統計工作,特別是超假學生,必須及時與部學生科聯絡。

七、本制度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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