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議事制度 戶代表會

2021-05-28 09:37:11 字數 1305 閱讀 1785

戶代表因病、臨時外出等客觀原因無法參加戶代表會議時,可書面委託本家庭戶其他符合戶代表條件的家庭成員參加會議,代為行使權利。

戶代表必須遵守戶代表會議規則和紀律。戶代表無故不參加戶代表會議,視為放棄權利。

全家外出的家庭戶,可書面委託本村一名戶代表表達家庭意願,委託方式有長期委託、年度委託和專項委託。受託人憑《戶代表委託書》行使戶代表權利,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每名受託人接受委託同時期內最多不超過三戶。

多次委託的,以最後一次有效委託為準。

四、戶代表會議職權。 戶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涉及全會性的重大工程建設、集體林權改革、山林權屬轉讓、集體資產處置等;

(三)徵地、承包、貸款、簽訂經濟合同等重大經濟活動;

(四)村級發展規劃,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收支計畫和執**況報告,評議村幹部;

(五)農村低保物件的確定或調整方案,由村集體財務承擔的村民養老保險、醫院保險和生活補助方案;

(六)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決定;

(七)村民委員會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聯名提出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戶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聯名,有權對重大村務提出質詢,村民委員會應當接受質詢並說明情況。

戶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本村實際,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五、戶代表會議程式。戶代表會議的召開因村因事因需而定,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本村實際情況需要隨時召開。

戶代表會議的議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聯名提出。

(一)召開戶代表會議,除按實際需要臨時召開的,村民委員會應提前三日通知戶代表,並告知議題。

(二)戶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討論表決結果經戶代表簽名或蓋章、按指模確認;經戶代表簽名或蓋章、按指模確認後送村民委員會匯**計,表決結果三日內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告。

召開戶代表會議前,村民委員會應對議題進行充分調查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會議期間,主持人應實事求是地向戶代表說明議題。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法律、法規、政策問題時,可邀請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場說明,解決戶代表提出的問題。

戶代表會議建立規範的會議記錄,全面、客觀、真實、準確反映戶代表會議過程和表決結果。村民委員會應做好戶代表會議材料的檔案儲存,對戶代表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應報鄉鎮人民政策備案。

(三)戶代表會議形成的決定,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實施情況應適時公告全體村民,接受監督。

六、組織領導。村黨組織應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加強對戶代表會議的領導,對議事點召集人進行培訓,組織戶代表學習法律、法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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